美国专利法最近展开历史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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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讯】(美国之音记者: 亚薇华盛顿报导) 美国专利法最近进行了一次历史性变革,变革幅度之大被有些专家称之为自1952年美国近代专利法制定以来最大幅度的一次变革。下面,我们请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知识产权专家孙远钊谈谈这次专利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美国最新的专利法改革从提案到正式成为法律历时6年的时间。最初,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个版本,然后交由众议院审议,众议院作出修改后于2011年6月23日以304票对117票通过。之后,众议院又把修改过的版本送回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在9月8日以89票对9票原封不动地通过,最后由美国总统奥巴马在9月16日正式签署成为法律。

Grace Chi 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

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知识产权专家孙远钊教授首先介绍了诉讼方面的变革。他说,专利法自制定以来,经过多年演化,在诉讼方面出现了一个被外界称为专利蟑螂,又称专利蟑螂或流氓(patent trolls)的现象,它说的是,几个律师组成一个小公司,既并不从事生产,也不从事研发,而是重点收集专利,即取得专利的许可授权或直接购买专利,得到这些专利之后再去法庭起诉他人,请求损害赔偿。

孙远钊指出,这使专利从一个鼓励创新研发的工具逐步变成一个逼迫他人就范以获取私利的手段,从而导致很多人不愿创新和研发,甚至退出市场,以至好的产品无法进入市场。因此,美国最新的专利法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孙远钊还指出,专利权一个很重要的精神是公示周知(public notice),即专利人必须对专利产品作出明确标示,以便他人知道专利人的权利而且可以去检索,知道其权利范围以加以回避。反过来,专利人如果在产品专利过期后仍不把标示撤掉,就会让人误以为此产品仍具有有效专利,这样做也是不对的。

孙远钊说:“按照过去的法律,一旦发生这种问题,除了美国政府之外,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而且可以分享处罚金额。过去的法律规定,每个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可以被罚款500美金。设想一下,如果你生产了成千上万的产品,每个被罚500美金,乘下来的数字就相当可观,而且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而且对拆一半,就会形成不当得利。这就是一个法律漏洞。过去的法律没有注意到这些问题,直到有些专利蟑螂借助这个法律漏洞,到处去找,看看有哪些厂商不小心或没注意就去告他们,让许多厂商吃了很大的亏。”

孙远钊介绍,改革后的专利法作了两方面的改动:“第一,由于许多产品标示不是那么容易,容许专利人在网站上标示清楚即可。专利人只要在产品的说明书或者其它地方注名网站的地址,让别人可以查得到,仍然可以达到所谓公示周知的效果。这样就可以接受,另外一方面,对于已经过期的专利权,如果权利人没有把标示撤掉,不再是任何人,而只有政府可以告专利人。当事人可以检举,由政府出面去告专利人,当事人不再有资格分享处罚金额,因此用这样的方式完全杜绝这种法律漏洞造成的问题,而且也规定,目前依照从前法律在法院起诉中还没有结案的案子立刻全部结案,也就是说,无论是专利蟑螂也好,还是任何想从中图利的人也好,从此再也没有办法走法律漏洞从中谋利。”

孙远钊教授进一步介绍了专利法改革的第二个方面。他说,专利法本来有一个很独特的规定,叫作最佳模式(best mode)。根据这个规定,专利人提出诉讼时必须证明自己在申请专利时用的是在当时最好的格式,换句话说就是,自己没有留一手。但是,这个最佳模式往往会造成一些困扰。新的法律把这个条款取消了,今后无须作这样的举证。

孙远钊说,另外,新的专利法还扩张了一个新的抗辩手段,也就是个人对于专利的优先使用权(prior user rights)。

孙远钊说:“有些时候,有些人基于种种原因没有去申请专利,因为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等交易成本是相当的高,所以就选择不去申请,而后来的人去申请了一模一样的东西或非常类似的发明。后来的人是不是可以反过来告前面的人呢?过去法律规定,原则上,只有企业才可以举证说自己已经从事了一定时间的商业使用,并且抗辩说:‘只要我仍然留在我的使用范围之内,你就没有办法告我。只有我超越了我既有的范围,我才需要支付损害赔偿。’新的法律把这个范围扩大到个人,让个人也可以提出这样的主张。”

孙远钊教授说,这次专利法改革把专利申请从传统的发明优先制(first-to-invent),转化成或发明人申请优先制(first-inventor-to-file)。

孙远钊说:“以后在美国申请专利,不再是以什么时候让一个好的点子具体成形(reduce to practice)作为专利的起始点,而是以正式向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的当天作为专利有效期间的起始点。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小小的附带条款,虽然某甲去申请了专利,比方说早上去申请,但是,今天如果有人能够证明说,他这个点子其实是基于某乙的点子,而且是之前就有的点子才衍生出来的,某乙当天下午才去申请专利,某乙还是有机会去获得胜诉,让真正首先产生发明概念的发明人还是有机会扳回一成,因此有这个小小的例外。但是,这次专利法改革基本上已经让美国能够彻底地与国际公约接轨,改成了申请优先的制度。”

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知识产权专家孙远钊教授介绍说,在专利性(patentability)方面,经过改革的专利法也排除了过去引发纷争的规定,明文禁止把规避税务的策略以及人体组织器官等拿来申请专利。

孙远钊补充说,专利法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是审后异议制度(post-grant opposition)。根据这个制度,任何人在发明人得到专利后的9个月窗口期内,都可以基于任何原因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异议,挑战这个专利的有效性。但是,若超过9个月,就只能以专利性或者既有的先前技术(prior art)来挑战这个专利的有效性。这个规定旨在避免审后异议制度被人滥用,造成整个专利权的不稳定,以至于人们不愿意和发明人商谈授权许可。孙远钊指出,审后异议制度的目的是尽量把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在行政审查环节确定下来,从而减少司法诉讼,让专利的效力及早确定,使市场更加活络。(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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