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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外币保单 免纳国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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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15日电)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保险法部分条文,未来以外币收付的非投资型保险商品,可申请不计入45%国外投资限额计算。

依照现行规定,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最高不得超过各该保险业资金的45%,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许舒博提出保险法第146条之4修正案,放宽保险业国外投资限制,增订保险业经过主管机关核准销售以外币收付的非投资型人身保险商品,并符合主管机关规定条件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核给不计入国外投资总额的额度。

许舒博在提案说明中指出,现行保险法规定以外币收付的非投资型人身保险业务,各种准备金提列所对应的一般账簿资产不得兑换为新台币,且投资金额要纳入国外投资额度计算,导致新台币保险商品的国外投资额度受到排挤。

许舒博指出,以新台币收付的非投资型人身保险商品,资金运用项目如果是国外投资,在资产配置上要将新台币兑换成投资标的计价之等值外币,再进行购置以及后续的转换、赎回等动作,这部分会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因此限制国外投资的额度,降低保险业的汇兑风险是有必要。

不过,他指出,以外币收付的非投资型人身保险商品,资金运用项目即以该外币计价之资产,未来返还保户的金额也是该外币,资产负债配置不会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也不会存在汇率风险,因此将该部分资金不计入国外投资总额的额度,可以提升资金运用的效率与弹性。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裕璋在初审时表示,金管会将会订定差异化管理规范,核定保险业国外投资上限,并责成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协调产、寿险公会共同推动保险业企业风险管理实务守则之订定及落实,另外强化商品审查、销售和核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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