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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官拿钱 违背职务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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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30日电)前台湾高等法院法官李春地、陈荣和、蔡光治、前法官房阿生贪污案,法官认定被告收受贿赂与违背法官公正审判义务,两者有对价关系,今天依贪污罪等重判4名收贿司法官。

判决书指出,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审理前立委何智辉涉铜锣开发弊案时,何智辉因得知检察官邱茂荣与法官李春地是司法训练所同期同学,约邱茂荣在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门外,给予现金新台币350万元,拜托邱帮忙贿赂法官以换取无罪判决。

邱茂荣收钱后数次与李春地会面,还曾向李表示若判决何智辉无罪的话,“何智辉愿意谢谢你”;比出手势“2”暗示给予200万元。之后李罔顾法官审判义务,在非公开法庭提醒何智辉答辩方向。法官认定2人合意期约贿赂影响审理心证,李春地违背职务给予何无罪。

另何智辉积极透过蔡光治、蔡的女友黄赖瑞珍与审判长陈荣和攀关系,交付蔡光治、黄赖瑞珍50万元当居中牵线的佣金,转交150万元给陈荣和。法官认定,陈荣和在审理何智辉案时,异于先前其他案件,显受期约行贿影响,违背法官职务公平、公正义务。

另针对前花莲高分院法官张炳龙贪污案,张炳龙于更四审期间交付给黄赖瑞珍300万元托她行贿法官,蔡光治得知后未推拒,反趁聊天机会告诉房阿生,“张炳龙处境可怜,家里很穷,过年时还留遗书离家出走”等语,还帮张转交200万元给房。

张案受命法官雷元结证称,房阿生评议、撰写判决书时,异于常态坚持有利于张炳龙的心证,蔡光治未说明心证或法律意见即表明“我赞成庭长意见”,显见被告收受金钱、违背法官公正职务行为,两者有对价关系。

法官认定被告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罪证明确。陈荣和、蔡光治罔顾审判义务,犯后设词狡辩、推托卸责,判陈徒刑18年,并科罚金300万元,褫夺公权9年;蔡20年徒刑,并科罚金350万元,褫夺公权9年。

另犯后有认罪的李春地、房阿生部分。法官认为,李春地于侦查期间自行缴交出贿款,房阿生曾将贿款还给蔡光治,犯后态度良好,判决李11年6月徒刑,并科罚金100万元,褫夺公权5年;房13年徒刑,并科罚金100万元,褫夺公权5年。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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