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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农委会:鲨鱼鳍不离身 违者分阶段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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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30日电)农委会渔业署今天表示,依“渔船捕获鲨鱼鱼鳍处理应行遵守及注意事项”规定,鲨鱼渔获物以冰鲜方式保存的渔船,4月1日起,鲨鱼未能鳍不离身,将罚款或收回渔业执照。

渔业署指出,“鲨鱼鳍不离身”法规将渔船分为“鲨鱼渔获物以冰鲜方式保存之渔船”、“鲨鱼渔获物以冷冻方式保存之总吨位一百以上渔船”及“鲨鱼渔获物以冷冻方式保存之总吨位未满一百渔船”等三种类型。

渔业署说,当中以冰鲜方式保存鲨鱼渔获物的沿近海渔船,要率先实施“鲨鱼鳍不离身”措施,今(101)年1月19日法规公告起至3月底前为宣导期,4月1日起此规定上路,这类渔船若违反“鲨鱼鳍不离身”规定,将开罚新台币3万到15万元或收回渔业执照。

因应政策起跑,渔业署重申,已协同地方政府及海巡署共组检查小组,4月1日起将分赴南方澳渔港、梧栖渔港、蚵子寮渔港、前镇渔港、东港渔港及新港渔港等相关重点渔港,执行卸鱼检查,并持续进行“鲨鱼鳍不离身”法规宣导工作。

渔业署表示,“鲨鱼鳍不离身”分阶段落实,另两种“鲨鱼渔获物以冷冻方式保存之总吨位一百以上渔船”及“鲨鱼渔获物以冷冻方式保存之总吨位未满一百渔船”为远洋渔船,今年内会陆续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规定与罚锾金额对远洋渔船而言虽不重,但若收回执照1或2个月,甚或要求船长返国接受询问,期间不能跑船,船东损失会很大,此处罚规范效力大。

渔业署补充,虽然上述两种渔船现在还未适用规定,但远洋渔船卸货港口的国家若有相关规定,船家一样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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