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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预防自治条例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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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桃园县政府为预防火灾、有效管理建物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项,特订定了火灾预防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其主管单位为桃园县政府,执行机关为桃园县政府消防局。条例共计有十一条条文。

新坡分队利用查察机会办理火灾预防自治条例宣导(摄影:徐乃义/大纪元)

桃园消防局新坡分队指出:条例规定歌厅、舞厅或夜总会等特定场所需配备特殊照明设备与音响设备,在紧急状况时能照明、广播。凡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经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处新台币6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锾,仍未改善者得按次开罚,相对的,各类场所之消防安全管理符合规定者,消防局得核发消防安全标章或其他奖励。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该条例针对第六条所提需办理检修申报之场所应依分期分类表办理检修申报之规定较消防法严苛及第七条有关一氧化碳侦测警报器设置原则。而分队也将自是日起利用各种消防安全查察或结合妇宣队家户访视及宣导活动向各类场所及民众宣导本条例。(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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