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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券破损 台消基会:仍可使用

礼券使用标示不同调 若无白纸黑字确保消费者权益 如果超过履约保证期限 消费者将求偿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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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2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近年来商品礼券纠纷层出不穷,许多民众有购买过礼券的经验,但是如果发生损毁的状况,往往就会自认倒楣,没有向商家申请补发或使用,因此影响消费者权益。消基会至台北市、新北市量贩店、超市及百货公司购买10件不记名现金礼券与商品券样品,发现4项产品有不合规定。

消基会10日召开记者会,提出礼券使用“5不1可1必要”原则及不得记载事项。即礼券发行不得记载使用期限、不得记载未使用完余额不得消费,以及不得记载不合理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5不”。另外“1可”指的是若毁损但可辨识是可以补发或继续使用,而履约保证责任则是“1必要”。

《消费者报》杂志社发行人陈智义说,全家超商礼券标示“不补发亦不挂失”,网站上则写出如毁损仍可辨识条码或面额,可办理换券;新光三越百货商品礼券、诚品礼券皆标示“毁损无效”,致电询问时,均表示只要仍可辨识,可继续使用或换发代用券。

另外,7-ELEVEN赏花礼券样品虽无标示截角无效,但仍有截角虚线,致电后业者表示,若不小心撕毁截角,只要条码仍可辨识,仍可使用或连络总公司换发新券。消基会认为,这些公司应以白纸黑字确保消费者权益,而非礼券标示与公司说法不同调。

消基会提醒,购买礼券时要适量,因为礼券的履约保证期限通常是一年到一年半,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而店家发生倒闭、停止营业的情况,消费者将求偿无门。◇

(责任编辑: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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