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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上权使用权借款 尚待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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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9日电)金管会官员表示,地上权融资银行相关法规几乎没有限制,但是地上权的商家、住屋者的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作为权利质权者向银行贷款,还需要相关主管机关解释,银行才可以办理。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30日将赴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进行“国有土地以设定地上权方式开发之政策及相关制度检讨”专题报告。

根据金管会的报告显示,银行本于业务经营自主权限,依据借款人信用、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债权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5P原则办理授信业务,以不动产为担保品的担保法制依民法的规定办理。

金管会表示,地上权得作为抵押权的标的,银行取得地上权作为贷款的担保品,过往有许多承作案例,银行相关法令并无限制。

不过,财政部今年初在金管会委员会议上提出,地上权案的不动产开发后,兴建完成的房屋提供商家或住家使用时,因商家或住家取得的是地上物的“使用权”,过去法院曾有判例认定“使用权”不属担保物,财政部也曾经期望这方面法令可以突破。

金管会官员表示,根据银行法规定,银行对于不动产授信,仅能是权利质权。

官员说,地上权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许多房屋商家或住家取得的是使用权,比较像是租屋,租屋是否可以拿来抵押,在认定上就会相当复杂,所以使用权是否适用民法上的权利质权,拿来贷款还需要相关的主管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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