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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关:16人因欠缴税罚锾 限制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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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3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周美晴台湾基隆报导)101年度欠缴税款或罚锾金额达限制出国标准,并经基隆关移请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限制出国之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计有16人。该关指出,欠缴税款及罚锾经限制出国者,若未缴清全部欠税及罚锾,或未向海关依法提供相当担保,其出国限制不能解除。

该关表示,依据关税法第48条第5项之规定,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已确定之应纳关税、依关税法与海关缉私条例所处罚锾及由海关代征之应纳税捐,届法定缴纳期限而未缴纳者,其所欠金额单计或合计,个人在新台币1百万元以上,法人、合伙组织、独资商号或非法人团体在新台币2百万元以上者。

在行政救济程序确定前,个人在新台币150万元以上,法人、合伙组织、独资商号或非法人团体在新台币3百万元以上者,得由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对该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人或其负责人、代表人、管理人限制出国。

关税法第11条规定:“依本法提供之担保或保证金,得以下列方式为之:一、现金。二、政府发行之公债。三、银行定期存单。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单。五、信托投资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托凭证。六、授信机构之保证。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担保,应设定质权于海关。”

被限制出国人员,如欲提供欠税及罚锾之相当担保申请解除出国限制者,其担保方式以所列之担保方式为限;若申请以不动产(如土地及建筑改良物)作为担保,因与法定担保方式不符,海关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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