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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违约的财务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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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7月18日讯】上个月,报章报导一位住在俄亥俄州(Ohio)、年过九旬的老翁指定了女儿当财务代理人,不料,女儿私下代表父亲签名将父亲的住屋,赠与了自己。父亲搞清楚状况后,废除了女儿的代理权,指定孙女当新的代理人,这位孙女便代表老翁,对自己的母亲(也就是老翁的女儿)提起诉讼。

根据法院判决的理由,我们判断出来,老翁和孙女提出的是诈欺告诉。在俄亥俄州,诈欺的追诉期效是四年(statute of limitations),简单说就是,从诈欺人犯下诈欺行为时、受害人发现或受害人理应发现这个诈欺行为时,起算四年内,受害人可以提告,超出了四年就不能提告了。而该州法院认定老翁已错过追诉期限,判他败诉;胜诉的女儿后来要卖出房子,便请父亲搬出这个家。

这位老翁和他的孙女,决定在这样情形下,他们干脆当买家,将房子买回来。但哪来的钱呢?这个孙女很有创意,她将这家务事放到网际网路(the Internet)上,透过一个募款网站来帮助自己的外祖父募款。此举赢得诸多网路人士的同情,孙女成功帮助老翁,募集了超过原定目标的数字。无奈的是,当卖家的女儿可以选择买家,而女儿拒绝父亲购屋的提案,并且再次发信要驱逐老翁出家门。

此事在我看来,有些可惜。因为当女儿被指定为财务代理人时,她等于和老翁签订了一个契约,因此她有义务尽力从老翁利益出发,为他作财务决定。当女儿自私地将老翁的房子送给了自己时,女儿应当违反了这个代理的契约,而在俄亥俄州,契约事由相关的追诉期间超过十年。从女儿赠屋的时间算起,这位老翁应该可以用女儿违约来追诉此事。

无论如何,这事给我们的教训是:一、挑选代理人时,要精选忠诚老实的人;二、若自己还有能力处理财务,就不要太早依赖代理人;三、若代理人蓄意侵害你的权利,请尽速连系律师作全面的法律分析,别错失适当的追讨机会。

◆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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