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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患精神疾病 不适任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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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丽荣台北11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修正草案,增订经医师证明有精神疾病或异常者,不得任用为警察官。

内政部下午举行部务会报,会中通过“警察人员人事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内政部说,主要是考量警察勤务与业务特殊性,和任用警察人员的实际需要才修订。

内政部表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增订经教学医院专科医师证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状态违常,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胜任职务者,不得任用为警察官,同时配合修正警察官任用后发现有以上情形,应办理退休或资遣。

此外,配合公务人员任用法的修正,本次也一并删除警正官等人员如有特殊情形得先调派警监职务,再予补办晋升警监官等训练的适用限制期间;警察官与一般行政及技术人员,其相当官等官阶(职等)的年资、考绩得相互采计规定也删除。

内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将依法制作业程序陈报行政院审查,希望借此条文修正,强化警察任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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