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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覆议 台内政部提5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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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1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地政士法第51条之1修正条文覆议案,将呈请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内政部列出5项窒碍难行的地方。

现行地政士法规定,地政士应于买卖受托案件办竣所有权移转登记30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登录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实际资讯;立法院3日三读修正通过地政士法部分条文,若地政士违反上述规定,“经主管机关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才处罚锾。

内政部表示,如果依立法院修正条文,未来可能预见“合法”逾期案件数量增加,申报人得技术性延迟申报,延宕资讯发布期间,影响实价资讯即时性。

内政部说,有心人可能利用限期改正机会,先不实申报登录,除非地方政府稽核结果“认为”不实通知限期改正,申报人才“配合”改正申报实价。

内政部表示,实价登录资讯既有限期改正机会,如地政士受权利人委托刻意于第一次申报不真实资讯可免受罚,将造成实价查询网资讯不确定性,影响公信力。

内政部说,修正后申报人可有一次限期改正免罚机会,地方政府可能需投入更多人力寄发限期改正通知,增加稽核行政成本及公帑支出。

内政部表示,依相关专门职业人员立法例,不经限期改正,多直接裁罚,部分则先裁罚再限期改正,可见直接裁罚为立法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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