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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历史性裁决

系列回顾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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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6月25日讯】(大纪元编译)在最高法院列出的标志性裁决中,1803年裁定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名列第一,这一裁决中高院为自己争取到的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扭转了最高法院无足轻重的面貌,为日后最高法院至高的地位奠定了基础。

司法审查权

在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中,经常会看到“某法律违宪”这样的话,比如在2013年最高法院在裁定亚利桑那诉亚利桑那州部落间委员会等一案(Arizona v. ITCA)中,最高法院就裁定亚利桑那州在投票时验证选民身份的做法违宪。联邦法院裁定某项法律是否违宪的决定,称为司法审查,联邦法院所具有的这项权利,要追溯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是美国司法体系建立与完善过程中最重要的判例,对美国实现真正的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午夜任命

18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击败了联邦党人(Federalist)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成为美国的第三任总统。

杰斐逊当选的时间是1801年2月17日,但他真正上任是15天以后的3月4日。在这15天里,亚当斯和第6届国会做了很多的“小动作”。在这一期间,第6届国会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801),对《1789年司法条例》进行了修改。《1801年司法条例》新增了10个联邦地区法庭,将地区巡回法庭从3个扩大到6个,给予了总统任命联邦法官和治安法官的权力,并将大法官数量从6个减为5个。为了进一步对即将上任的杰斐逊制造障碍,在离任前夜(3月3日午夜),亚当斯根据《1801年司法条例》任命了16名联邦巡回法庭和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这批法官被称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1801年司法条例》也因此被称为“午夜法官法案”。

《1801年司法条例》被第7届国会废除,此后,司法体系恢复在《1789年司法条例》的基础上运行。

小人物也能办大事

3月4日,参院通过了亚当斯总统的“午夜法官”提名,要完成任命,必须将任命书交到法官手上,这一任务落到了时任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的头上。大部分的任命书都在亚当斯卸任之前送达了,但是还有一部分无法在任期之内送达。其中就包括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的任命书。马伯里是马里兰州一名热心的联邦党人,积极支持亚当斯。马伯里被亚当斯总统任命为哥伦比亚区的治安法官。

然后,亚当斯卸任了,马歇尔到了最高法院当大法官,剩下的任命书要新任国务卿麦迪逊(James Madison)来完成。杰斐逊总统上任时,民主-共和党人对于亚当斯总统及联邦党人临下台塞自己人的做法非常不满,所以杰斐逊总统一上任,马上指示代理国务卿林肯(Levi Lincoln)扣住剩余的任命书,直到新的国务卿麦迪逊(James Madison)到任。杰斐逊总统认为,既然任命书没有及时送达,就算是作废了。

没有接到任命书的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了诉讼,这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由来。马里兰州的治安法官一定没有想到,自己将载入史册,美国的司法史上,小人物办大事的情况不少,这也是美国司法有趣的一面。

阴差阳错上任的大法官

在继续介绍案件进展之前,要先了解一下在本案裁决中起了决定作用的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前面已经提到了,在就任首席大法官之前,马歇尔是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马歇尔大法官不属于“午夜法官”之列,但他的上任也可以用“阴差阳错”来形容。

因为埃尔思沃斯大法官(Oliver Ellsworth)身体不佳,亚当斯总统想任命约翰‧杰伊(John Jay)为大法官,杰伊大法官也是美国最高法院的第一任大法官,但是遭到约翰‧杰伊的拒绝,因为他认为(最高)法院没有“能力、份量与尊严”。亚当斯总统是1801年1月20日才接到杰伊的回信的,离他卸任不远。情急之中,亚当斯总统就近任命了国务卿马歇尔为首席大法官,并指定马歇尔在国务卿任期结束(1801年3月4日)后就任首席大法官。

参议院开始并不愿意接受这一任命,因为“不想让一个不那么合格、更讨厌的人当法官,而且这位先生(马歇尔)似乎对自己的任命并不知情”,所以参院想要替换这一任命。不过,参院最后还是在1801年1月27日通过了这一任命,马歇尔在1801年1月31日接到了任命。

结果,马歇尔成为了美国历史上任期最长的首席大法官之一,在1801年到1835年间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最高法院的“身份”问题

想必从约翰‧杰伊给亚当斯总统的回信中,已经可以看出当时最高法院的地位与状况,大法官应该是一个非常无聊无趣的工作,约翰‧杰伊曾经在这一位置上呆过,深知个中滋味,所以才会拒绝亚当斯总统的好意邀请。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前,最高法院并没有司法审查权,也没有什么实权。据介绍,最高法院的办公室是国会大厦的一个房间,宽度只有9-11米,在成立的十年里(1790年-1800年)最高法院只审理了100多起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成为最高法院权力与地位的分水岭,而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马歇尔法官对这一案件的裁定。

尽管建立之初权力很小,但乔治‧华盛顿总统认为最高法院非常重要,因为他相信联邦政府的稳定与成功有赖于法律的解释与执行。这在宪法中也有体现,宪法第3章第2节第2款规定: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与领事、及那些州政府作为一方的诉讼中,最高法院皆应具有初始管辖权。对所有其他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根据国会所制订的例外和规则,最高法院应具有上诉管辖权。

宪法对最高法院寄予厚望,给予的是上诉管辖权,但《1789年司法条例》则把最高法院定义为一个“普通法院”,没有给予过多权力,这一点从第13条可以看出。《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规定:最高法院应拥有民事性质之所有争议的单独管辖权,其中州为一方当事人,而州与其公民之间争议除外,州与其他州之公民或外国人也除外,后者的案件中则应拥有原始而非单独管辖权。在对最高法院的定位上,《1789年司法条例》与宪法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宪法之下 万民之上

在马歇尔大法官亲自为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撰写的法庭意见中,他提出了三个问题:1)马伯里是否有权获得任命书?2)如果他有权获得任命书,而且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法律上应当提供何种救济?3)如果法律提供救济,是否应当由本法院(最高法院)发布?

最高法院认为,总统签署了任命书,国务卿也在任命书上盖了国玺,已经给予了马伯里任职五年的合法权利,所以马伯里有权获得任命书。同时,马伯里有权获得法律救护,不过,最关键的是,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告错了地方,因为根据宪法,最高法院不具有此案的初审权。根据同样的宪法条款,马歇尔裁定《1789年司法条例》违宪。

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裁决,确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一是决定了最高法院是上诉管辖权。二是确定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决定联邦或地方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这成为了司法部门制衡立法和行政的有力工具,真正实现了司法、立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尤其是后一项改变,使得最高法院成为了美国宪法以下的最高权力机构,坐实“一法之下,万民之上”的至高地位。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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