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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继承=丧失福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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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8月02日讯】寡居纽约州的林先生年迈70,育有一男一女,现年50岁的幺女小敏(化名)在30岁时因故残疾,自此仰赖政府补助来得到生活技能训练和住宿福利,并领有政府发放的零用金。
林先生往生时,遗产加上人寿保险金,仅60万美元。他没有遗嘱或用信托来指示遗产的分配,其遗产的继承便由纽约州法决定:单身有子女者,遗产由子女均分。因此,残疾的小敏和哥哥可各别继承30万元。不幸的是,小敏会因为这30万美元,而失去多项政府福利。

小敏需要长期学习生活技能,若失去政府福利,她将很难得到这类资源。于是,有人感叹林先生当初应该将钱全部留给小敏的哥哥,来保住小敏的福利资格;但这是个偏颇的作法,因为哥哥未必会帮忙照顾小敏,且若他自己在外欠债,反而还会让林家资产受到更大的威胁。

妥善的资产保护之道应是:林先生留下遗嘱或用生前信托,指示将要给小敏的份传到给小敏享用的特殊需求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中,这些钱会花在小敏的非基本消费上,提升其生活品质,与政府补助的基本生活费没有重叠,依法小敏得以继续享用政府福利,这些钱也不怕哥哥的债主追。此外,信托中的钱不曾为小敏所有,因此信托成立人林先生还可决定在小敏离世后,信托余额要如何分配(例如:林家其他后代)。这方法好处多多。

可惜的是,林先生没有做上述安排,小敏如今只能为自己成立特殊需求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将她(继承到)自己名下的财产托给她信赖的人,请对方帮忙管理;或加入集中信托(pooled trust),让公益机构当管理人。信托内的钱也是用来支付小敏的非基本消费,因此仍可保障小敏的福利资格,但缺点是,这些钱在进入信托前已经是小敏的,因此小敏离世后,所剩余款将受到政府某些福利单位的追讨。
文章篇幅有限,我只能简要说明。如需了解资产保护各类细节,请务必咨询律师。

◆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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