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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回顾之七 特里诉俄亥俄州案

拦截搜身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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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9月04日讯】(纽约编译报导)因为白思豪市长主动撤销拦截搜身(stop and frisk)政策,以为纽约的拦截搜身会带来深度争论的看客没有看到好戏。从1968年最高法院对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392 U.S. 1)的裁决可以看出,拦截搜身触及自由社会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什么样的情况算是限制了人身自由(或构成了“拘捕”)?从数据来看,纽约拦截搜身政策确实有一定的问题,因为被拦截搜身的人中有超过80%的人都是完全无罪的。

特里诉俄亥俄州案

俄亥俄州克里夫兰(Cleveland)警察局探员麦克法登(Martin McFadden)因为抓扒手而闻名,1963年10月31日他在下城巡逻时,在街角看到特里(John W. Terry)和凯顿(Richard Chilton),这两个人在一家商店附近来回去,不停盯着店里,然后停下来一起“探讨”些什么,这样来来回回五、六遍,其间卡兹(Katz)也加入了特里和凯顿。麦克法登觉得这三个人的行为非常可疑,所以上前亮明身份,并问对方的名字。在三个人喃喃自语时,麦克法登拍了特里的外衣,感觉到外套里有一把手枪,但伸手去摸的时候没有办法把枪拿出来,就把三个人叫进店里,并从特里、凯顿的外套里各搜出一把手枪。三个人被带到警察局,特里和凯顿被控携带隐藏的武器。

特里和凯顿要求忽略搜出的枪支作为证据,因为搜查违反了第四修正案。法庭认为,麦克法登搜身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抓捕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拒绝了被告要求撤销搜查所获得证据的要求,原因在于:麦克法登有理由相信特里和凯顿的行为很可疑,所以可以对两人进行盘问,警员出于保护自身安全考虑,有权利拍当事人的外衣,以了解当事人是否藏有武器。

“合理”的拦截搜身

麦克法登的做法属于典型的“拦截搜身”(stop and frisk),最高法院在讨论麦克法登拦截搜身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时,讨论了两个问题:

1)什么算“拘捕”。第四条修正案规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那么拦截搜身算不算“拘捕”?最高法院认为:“当警察招呼当事人并限制当事人离开的自由时,就已经是‘拘捕’了当事人。”根据这一概念,拦截搜身当然属于“拘捕”行为。所以当麦克法登拦下特里和凯顿时,就已经构成了“拘捕”了。

2)什么样的“拘捕”算是合理的?合理的拘捕要在警察的安全与当事人隐私保护之间平衡。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当搜查是为了保护警察自身安全时,搜查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警察要有理由相信当事人有武器而且危险时,才能这么做,而不管警察搜查的目的是否为了拘捕当事人。

根据这一标准,最高法院认为麦克法登搜查特里的行为是“合理的”,因为特里和凯顿的行为是典型的抢劫前兆,任何人站在麦克法登的角度,都会考虑到特里可能持有武器,所以对自己的安全造成了威胁。而且,麦克法登只是搜查了特里的外衣外围,有理由相信他这么做是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全。

纽约拦截搜身的是与非

基于最高法院对特里诉俄亥俄州的裁决,纽约市警察局建立了拦截搜身项目,这一项目见于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140.50款,在2011年,纽约州有68.4万人被拦截,其中大部分人为非裔美国人或者是西裔。根据纽约市警察局的统计,平均每8个被拦截搜身的人当中,只有1个被控犯罪。

纽约市的拦截搜身政策有过两次比较大的挑战:

一次是在丹尼斯诉纽约市(Daniels, et al v. the City of New York)。这一案件中,原告指控纽约市政府在使用拦截搜身时更多针对了少数族裔。丹尼斯案最后获得和解,纽约市同意采取补救措施,纽约市警察局出台了种族貌相政策(Racial Profiling Policy)。

第二次是弗洛伊德诉纽约市(Floyd v. City of New York)案,这是一个集体诉讼案件,被告包括纽约市、警察局长凯利(Raymond W. Kelly)和前市长彭博(Michael Bloomberg)。纽约布朗士居民、非裔美国人弗洛伊德(David Floyd)是原告之一,2008年2月27日,弗洛伊德在家旁边走时,遇到了地下室租客,租客把钥匙锁在了屋里,所以向弗洛伊德求助,因为房子为弗洛伊德的祖母所有。弗洛伊德到楼上拿了钥匙,然后拿下去一把一把地试,试了6把钥匙才找到正确的钥匙。但是,在弗洛伊德打开门之前,警察来到了现场,对弗洛伊德和房客进行了盘问和搜身。警察表示,他们拦住弗洛伊德的原因是以为他要入室盗窃,而且弗洛伊德的行为与入室盗窃的人很类似。

2013年8月12日,纽约州联邦法官谢恩德林(Shira Scheindlin)裁定纽约市警察局进行了不合理的搜查,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同时因为拦截搜身存在种族歧视,所以同时也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谢恩德林法官的裁决分为补救措施和责任裁决两个部分,纽约市上诉到第二巡回法庭,要求取消裁决中关于补救措施的这一部分,第二巡回法庭同意纽约市的上诉,同时,第二巡回法庭还裁定谢恩德林法官违反了法官《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将她排除到案件审理之外。不过,这一做法并没有挽救纽约市警察局拦截搜身的政策,新任市长白思豪(Bill de Blasio)上任以后,纽约市主动撤回了在第二巡回法庭的上诉,放弃了拦截搜身政策。

在拦截搜身官司缠身和取消的过程中,纽约拦截搜身的数量急剧下降。根据纽约公民自由联盟(New York Civil Liberties Union,NYCLU)提供的数据,在最高峰的2011年和2012年,每年有68.6万和53.3万人被警察拦截搜身,而到2013年则降为19.2万,2014年上半年则只有2.8万人被拦截搜身。同时,从数据也可以看出,被拦截搜身的人当中,绝大部分都是无罪的,2013年和2014年中,被拦截搜身的人当中,分别有88%和92%的人是完全无罪的。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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