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发布EB-5投资移民政策备忘录草案(3)

张雪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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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申请人的I-526递交后还未获得临时绿卡身份时发生重大变化,那么申请人将不符合绿卡申请条件而必须递交新的申请。如果在申请人的I-526获得批准但还未取得临时绿卡时发生重大变化,那么此变化将导致移民局颁发准备撤销申请批准(intent to revoke)的通知。

移民局于2015年8月10日发布了EB-5投资移民政策备忘录草案,对EB-5投资移民申请中有关创造就业,维持投资和申请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等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讨论并提供政策性指导。上两周我曾撰文对备忘录草案中提出的有关创造就业维持投资的问题进行了介绍,下面我将继续向大家介绍与申请过程中重大变化(material change)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移民局的备忘录草案首先谈到根据商业计划书进行运营会遇到很多投资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在现有法律下有些重大变化如果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可能会影响到申请方是否符合条件。所谓重大变化是指很有可能会左右移民局对该案审理的变化。在EB-5出现名额倒退的情况下,投资移民申请人在I-526获准后和以临时绿卡身份进入美国或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前的这段时间会远远长于最初预计的6个月,在此期间如果出现重大变化而影响到投资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绿卡和临时绿卡转正期间一直保持符合申请条件的难度大大增加。为了帮助申请人规避这些困难,移民局的备忘录草案提供了在申请的不同阶段可能影响到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的变化。

如果在申请人的I-526递交后还未获得临时绿卡身份时发生重大变化,那么申请人将不符合绿卡申请条件而必须递交新的申请。如果在申请人的I-526获得批准但还未取得临时绿卡时发生重大变化,那么此变化将导致移民局颁发准备撤销申请批准(intent to revoke)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未能克服移民局在准备撤销申请批准通知中提出的质疑,那么此重大变化将成为移民局撤销该申请的有力理由。

根据移民局对目前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在商业计划书中包括的变化不被视为重大变化。例如,虽然在递交I-526申请时和申请人取得临时绿卡之前EB-5公司没有创造就业,但在申请人的I-526申请获准后和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前申请人的投资根据商业计划书创造了10个就业,这样的变化不被视为重大变化。

在非地区中心(non-regional center)的EB-5投资移民申请中,申请人递交的商业计划书中描述某项计划的商业活动将创造要求的就业,但EB-5公司在运作中偏离了商业计划书中所描述的商业活动,那么该申请可能被拒。但如果EB-5公司完成了商业计划书中所描述的商业活动并创造了要求的就业机会后将投资资金用于另一个地点的新的有风险的商业活动或另一个领域(a new industry),这个申请不会因此被拒。

在地区中心的EB-5投资移民申请中,申请人递交的商业计划书中描述该资金将被投入某个创造就业机构(job-creating entity)来进行特定的商业活动。但在I-526申请递交后该资金被投入同一个或不同的创造就业机构用于完全不同的专案,该申请将被拒。如果EB-5公司按照商业计划将资金投入创造就业机构,该机构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并偿还了EB-5公司的贷款,那么EB-5公司可以将此资金再投入另一个有风险的投资专案而不被视为有重大变化。

如果EB-5公司的公司档中含有创造就业机构还款后公司清算(liquidation)的条款,EB-5公司可以从公司档删除此条款以便能够在投资移民申请人临时绿卡期间继续经营。此类修改将不构成重大改变。

移民局的备忘录草案中上述有关描述并不该变移民局的现行实践,即I-526审批期间不允许出现重大变化。如果在此期间申请人声称其符合EB-5投资移民要求的条件所依据的事实在I-526申请递交时不存在或不在所提供的商业计划中,那么该申请人需要递交新的I-526申请。

移民局的备忘录草案接着讨论了申请人已经取得了临时绿卡的情况。移民局将继续允许以临时绿卡身份进入美国的申请人在情况发生变化时继续转为永久绿卡,只要I-526申请是真实的(I-526 was filed in good faith)并且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打算按照商业计划书中的计划经营。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其递交的I-526申请是真实的, 移民局可能认定该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移民法的要求而撤销申请人的临时绿卡身份。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5年8月10日发布了EB-5投资移民政策备忘录草案最后一部分的关于重大变化的内容介绍。目前发布的政策备忘录只是征求读者意见的草案,移民局在融合了公众意见后会将此备忘录的最终文本另行发布。我将届时向大家将有关最新资讯向大家通报。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及信息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可与张雪梅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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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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