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华斌:城管自己录像就证明是文明执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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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5月06日讯】昨天上午我有事经过武昌紫阳公园门前,发现聚集了很多人;就赶上前去看个究竟,原来是一群城管在清理公园前摊贩将商品摆放到店外的行为。本来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情况,所以我就准备离开;谁知这时一位没有穿城管制服的人与摊贩争执起来了,说道‘本来不准备没收你的东西,现在就要没收了’;于是高叫城管将东西搬走。这时摊贩肯定不愿意了,于是就与城管队员拉扯起来了;在这时刻我发现这被拉扯的城管队员高举双手,我莫名其妙;仔细一看才知道原来是另外的城管队员在拍录像。我一下子明白了,这难道不就是钓鱼执法吗?你城管队员违法乱纪之时没有录像,而当摊贩与城管拉扯起来后就录像;因为这时的录像证明城管队员‘打不还手’。

是啊!这个过程我看到了,你城管队员在录像时的确是‘打不还手’;可是那位没有穿制服之人的话实在耐人寻味,‘你翻(武汉话就是不服)就要整你,本来不准备没收的;现在没收’。而争先恐后跑上来的几个年轻城管更是气势汹汹,大有准备打大架的阵势;而这些行为并不在录像之内,因为录像内的城管是文质彬彬地执法。至于摊贩说什么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执法不能因为人家有牢骚就不同;也就是说如果你对我城管热烈欢迎,那么这执法权就宽松;如果你对我城管有抵触情绪或牢骚,那么执法程度就会更加严厉。我实在不明白,这样的执法还要录像又有什么意义呢?

看我们今天的中国,城管执法的问题备受社会的关注;城管执法中与执法对象发生矛盾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给城管队伍形象和建设也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于是在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的努力下,城管执法开始配备自己的录像机了;以此证明自己是在文明执法。我实在不明白,文明执法主要体现在自己的观念与思想上;而不是为了证明自己文明执法而断章取义地来证明,这与制造冤假错案究竟有什么不同。明明是你城管执法中激化矛盾,最后录像证明城管却是文明执法;这样的证明有意义吗?就如同黑龙江省庆安县车站警察打死人后第一时间公布的证据是‘抢枪’,所以警察击毙抢枪者难道不是立功受奖的行为吗?可善良的人会问,一个老百姓带自己的母亲和孩子乘车的人抢枪干什么呢?咋看都不像是暴恐分子呀。如果从正常人的角度看,搞不好这个人就是酒喝多了或者是精神病;但无论那种情况都不应该被击毙呀。现在人被你警察击毙了,而警察的组织部门公安局却证据确凿说是‘抢枪’;这能说是公正而没有偏见的证据吗?

文明执法不是通过录像证明的,而是通过自己的言行来由旁人得出的结论;因为文明执法不能自我标榜。首先‘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是如影而行的共同点,根本不应该对立起来。所以文明是任何权力者的第一表现形式,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通过野蛮或暴力来执行的;即使是犯人也有人权,这就是执法原则。正因为如此,城管与摊贩不是猫捉老鼠的游戏;所以城管首先应该对摊贩有同情心,因而心态平和的维护法律;当然说服教育是最具有同情或情感意识的表现,也是‘柔性执法’的基本特征。然而我们今天社会的任何权力者首先强调的是自己的威慑力,所以随心所欲与粗暴处罚并行;从而产生出中国特色的‘权大于法’的社会价值观。

在我们这标榜社会主义国家,自然法律也是为人民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社会的执法者首先的观念是“执法为民”;其次就是程序与过程应该是是“公平、公正、公开”。然而在我们改革开放后的今天,真正观念上有‘执法为民’的执法者还真的不多;不然为何我们今天社会这么多权力者能成为腐败分子。如我就见到城管遇到摊贩递烟时马上就笑脸相安无事,而摊贩不理睬则马上就翻脸;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这些执法者心里根本没有‘执法为民’的观念;因而把权力当成自己谋私天枰的人比比皆是。正因为如此,我们社会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这也是我们社会现在违法与执法两者都不服的原因。为什么现在执法对象普遍存在不服的心理,就因为执法不公是社会现象;正因为如此,所以不配合执法也是中国特色。然而这刚好刺激了执法者的自尊心;所以我们很少见到执法者有耐心的,相互恶语相向的比比皆是。最后是执法者要求执法支援,而支援的执法者更是方法简单;普遍用镇压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就是我们社会执法能引起群体事件的原因。

最后需要说的是我们社会目前还是有一支文明执法的队伍,那就是我们社会的交通警察;首先那敬礼亮证的第一步就使违法者有内疚,再加上指违取证的第二步更是使违法者知道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责任。至于第三步的宣教听陈更是叫人难指责,因为你违法自然接受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是必要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社会的司机并不恨交通警察;因而也就很少有暴力抗法行为出现。这说明执法者自己逞强好胜才是激化矛盾的根源,你执法人员没有必要的素质;自然也就伤害了违法人员的身心。这也是我们社会无论城管如何形式主义,最后也很难证明是一支“执法为民、服务于民”并备受人民群众欢迎的队伍。

--转自作者博客

责任编辑: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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