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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讨论滥诉 法务部:设副检察官办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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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10日讯】司改国是会议第三分组今天举行会议,法务部指出,检察官案件沉重关键在于滥诉,且几乎不起诉处分,改革可参考日本增设副检察官,处理轻罪。

司改国是会议第三分组今天在廉政署举行第六次会议,日前表示退席的委员林钰雄、陈重言,今天仍未出席。会中若仍无决议加开会议,今天可能是最后一次会议,预估开会时间较长。

今天讨论法官、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功能的检讨或法律人评鉴基金会建置的可能性;检察官的法律定位与检察体系组织检讨;加强检察官辅助侦查人力,微罪案件分流,促进精致侦查;检讨律师惩戒或评鉴制度及主管机关;评估建立律师责任保险制度等议题进行讨论。

加强检察官辅助侦查人力,微罪案件分流,促进精致侦查部分,法务部指出,检察官案件负担沉重关键在于滥诉严重,在我国已是不争事实,且几乎不起诉处分,严重排挤检察机关侦查资源,为检察官过劳的主因。

最令检察官困扰的是假性财产诈欺(以刑逼民)、动辄提告妨害名誉、恐吓、伪造文书、毁损等,这些案件恐无法以微罪处分的方式解决,试问要如何减轻检察官案件的负担。

法务部指出,具体改革的方案,可参考日本副检事制,增设副检察官,以处理轻罪;因现行检察事务官不能在结案书类署名,为解决案件负担及滥诉现象,日本司法警察微罪处分权功能有限,均非有效解决的方案。

日本副检事制度则可以独立署名制作结案书类,如果引进该制度,就微罪部分由副检事处理,即能有效解决轻微案件的问题,让检察官专心处理重要案件。

此外,法务部指出,不具公益性质的案件,以调解先行方式处理,另研议就滥诉的不起诉处分确定案件,告诉人须负担诉讼费用,以避免滥诉。

轻罪除罪可能性,法务部说,现行刑罚体系,法定刑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拘役或专科罚金刑之罪,与公益性无关者,基于刑法谦抑原则,研拟除罪可能性。

扩大逮捕现行犯准不予解送范围部分,法务部说,现行犯移送及处理对司法警察、检察官都是负担,留置期间也影响被告的人身自由,应可考虑扩大不予解送范围,以减轻检警工作负担,兼顾被告人身自由保障。

委员、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林达提案指出,应扩大警方准不予解送的范围,因实务上,不予解送的范围太窄,最多的是酒醉驾车、施用毒品及超商窃盗,均必须解送地检署,导致大量检警、法警人力耗损于这类案件,不仅延后重罪案件声押时间(演变成法官须隔日早上开庭),更影响被告权益。

林达说,因此,警察逮捕现行犯时,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的许可,不予解送。

林达说,为避免人民受到他人滥诉及不当以刑逼民案件的危害,应新增检察官“滥诉微罪不公诉”的不起诉事由;他曾投书媒体,“惨遭滥诉的560位司机血泪能否换来一个司法改革”及“滥诉蟑螂 亟需司改扑灭”,均有举例现行滥诉状况。

委员李佳玟则提案指出,检察官侦查中一般性的强制处分决定权全面回归法院,主张删除检察官于侦查中之一般的拘提、限制出境的权限,仅给予紧急的拘提与限制出境的权限,且侦查中对于被告或第三人的侵入性身体检查,必须向法官声请鉴定许可书。(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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