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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ike乱象 消保处:业者应告知违停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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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政伟台北17日电)oBike带来使用者方便,近日也造成乱象,消保处今天表示,oBike、U-bike、一般河滨、风景区租借自行车有定型化契约,消费者因违停消保处而遭罚款,可主张业者未尽告知责任。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说,只要是提供自行车租予他人使用者,不论是近日话题正夯的oBike,或者U-bike、一般河滨租借、风景区租借等场域的自行车租赁,都有交通部公告“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适用。

近来数起oBike自行车违规停放事件,引发各界热烈讨论,消保处表示,其实要避免类此事件发生,业者如确实依照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5点及第7点规定,向消费者明白告知下列事项,将有助于降低消费者违规停放车辆事件的发生。

消保处指出,第一、应于契约中载明还车地点、还车方式及其他还车应注意资讯。

第二、应告知承租人(使用人)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慢车等交通法规,例如驾驶人如不依规定停放车辆时,得处以新台币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锾。

消保处解释,依前开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要求的“契约应记载还车地点”为例,倘业者所要求的还车地点是采非固定位置,基于业者是提供自行车车辆的一方,对经营区域内的“禁止违停路段”资讯,相较消费者而言,更为熟悉与了解。

这时,业者对于“还车地点”资讯的提供,除应告知消费者应遵守“应依规定停放车辆”交通法规外,亦应同时将地方主管机关公告的禁止违停路段等资讯,一并让消费者清楚知悉,使其在选择还车地点时,不致发生违规停车、触法的疑虑。

因此,如消费者还车时,是因业者未善尽前揭“还车地点”资讯充分提供的义务,致将车辆停放于地方主管机关公告的“禁停路段”,并收到交通罚单时,消费者得就该罚锾金额,向业者主张其未善尽告知还车地点资讯的契约责任。

不过,消保处提醒,依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8点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违反交通法令情形,像是“不依规定停放车辆”外,“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等,消费者应自行负担相关交通罚锾的缴付。(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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