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坚持非营利重制著作权不列公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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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0月11日讯】行政院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副局长卢文祥今天指出,目前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仅将意图营利的重大重制、贩卖、进口盗版行为改列公诉罪,虽然美方要求扩大公诉罪范围至“非营利但具有商业 规模”部分,但是台湾坚持立场。

至于“暂时性重制”议题,卢文祥说,台湾认为由于双方意见差距不大,智慧财产局将考量整体环境以及美方要求后,会与行政院会商将美方要求列入修法考量之一。

第四届台美贸易投资架构协定(TIFA)第二次工作阶层会议今天讨论智慧财产权议题,卢文祥担任这项议题的主谈人,他向美方明确表达台湾拒绝将著作权保护期间由著作权人身故后50年延长为70年,也向美方说明非营利重制著作权不列入公诉罪的立场,不过美方在这部分依旧坚持。

卢文祥傍晚在经济部召开记者会表示,智财局正在修正著作权法草案,包括地下工厂非法重制烧录盗版光碟、夜市销售盗版光碟、进口盗版光碟等三类行为,都将改列为刑法公诉罪,罚金大幅提高、而刑度则维持最高有期徒刑5年至2年不等。

他说,扩大公诉罪范围至意图营利、销售、进口等三部分就是为了使检、警、调单位可以全力动员查察盗版行为,让销售盗版的情况大幅减少;对常业犯更将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美方要求公诉罪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非营利”、具有商业规模的重制行为,卢文祥说,今天台湾向美方解释,台湾的检察官如果连这些大小案件都要主动侦办,对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分散与浪费,并不适合,美方已经表示了解,但是仍希望再度扩大公诉罪范围;他说,这部分智财局将向行政院进一步讨论会商。卢文祥进一步解释,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达到“商业规模”的侵害著作权法行为才处罚,所谓“商业规模”的定义则将在立法院通过行政院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后,邀集权利人团体、利用人团体、消费者保护基金会、法界人士共同讨论,订出一个基本雏形。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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