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义夫指台湾享有对外签署FTA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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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5日讯】经济部长林义夫今天驳斥中共指台湾非“国家”,没有资格与他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的 说法。他强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 定,台湾身为WTO 会员,与其他会员权利义务完全相同,也完全享有WTO 赋予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权利。

据中央社10月25日报导,中共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于墨西哥洛斯卡波斯市举行的亚太经济合作会议(APEC)表示,台湾是以独立关税领域名称加入WTO ,并不是以国家名义加入。根据WTO 前身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赋予WTO 成员国可以签署FTA ,指的是“国家”,台湾以单独关税领域加入WTO 身份特殊,资格不符,不能适用GATT赋予WTO 成员签署FTA 规定。对此,国贸局今天发稿严正驳斥。

国贸局指出,经济部长林义夫已在墨西哥提出驳斥,指台湾已于今年正式成为WTO 会员,与其他WTO 会员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林义夫说,根据GATT 1994 第24条第1 项及第2 项规定,自由贸易协定签署的适用,为WTO 会员关税领域;又依GATT 1994 第24条第8 项b 款所定义的自由贸易区,应指两个以上关税领域对各自生产的货物,免除该领域之间绝大多数贸易的关税及限制性商事法令。

因此,林义夫强调,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主体应为关税领域,绝非国家。台湾拥有独立的关税领域及商事法令,在WTO 赋予会员间得设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法源基础,及遵循WTO 架构下,台湾完全享有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权利,中共所称无法无据,
也有违事实。

此外,国贸局也举例指出,虽然香港及澳门同属于中国,但中国大陆却有意与港、澳建立自由贸易区,这正是因为香港及澳门均为独立关税区,且为WTO 组织的成员;因此,香港也已与纽西兰进行FTA 咨商。

国贸局强调,台湾既然是WTO 会员国,依照WTO 规范,自然可与其他WTO 会员国藉由FTA 签署成立自由贸易区,中共的说法显然在打压台湾与贸易对手国推动洽签FTA 的工作,企图以不符事实、法源的说明来混淆视听,阻挠台湾与他国建立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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