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过地方税法通则及规费法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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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9日讯】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地方税法通则”及“规费法”等攸关地方自治及财源自主的法令;地方未来将可依特殊需求开征临时税项。规费法并赋予各级政府、机关、学校未来开征规费的权利,未来除了地方可开征“镇长税”等地方税项外,多年未调整的规费也可能向上调整。

据中央社11月19日报导,立法院院会今天审查这两项重大民生法案,在地方税法通则方面,未来,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公所等三级地方政府都可视自治财政需要,开征特别税课、临时税课或附加税课。其中,特别税课与附加税课的课征年限最长四年,临时税课最多两年。

地方税则对课征项目设限上包括地方政府辖区以外的交易、流通到辖区外的天然资源或矿产品等、经营范围跨越辖区的公用事业、损及国家整体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事项都不得开征。特别税课不得以已课征货物税或烟酒税等货物为课征对象。临时税课应指明税课目的及用途,并开立专款账户。

此外,“规费法”的立法也赋予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征收规费的权利,业务主管机关未来应依成本、市场因素等,订定或调整规费收费标准,并定期检讨办理费用或成本变动趋势、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及其他影响因素,每三年至少应检讨一次。

对此,亲民党籍立委周锡玮(台北县)、陈志彬(南投县)表示,地方税法通则的通过,地方政府将可依其特别需要征收临时税课,对地方自治及财源自主有很大帮助,但规费法将学校也列入可征收规费的单位就极为荒谬,希望在施行细则配套上应能有所规范。国民党籍立委蔡正元(台北市)则希望地方扩大财源后,若中央仍对地方有所歧视或欺负时,地方政府应站出来,勇于争取民众最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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