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基本法: 明定经济发展 环保最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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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0日讯】 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环境基本法”,明定国家在追求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时,若与环保抵触,应以环保为优先。新法也纳入公民诉讼条款,政府并应建立环境污染及破坏者付费制度;同时非核家园概念也首度入法,规定政府要订定计划达成非核家园目标。法案也规定每年的六月五日为“环境日”,深植国人环保精神。

据自由时报11月20日报导,环境基本法定位为“环境宪法”,有关环保事项应优先适用该法,将环境优先概念及原则法律化,纳入民众参与及污染者付费精神,行政院应增设“国家永续发展委员会”。新法开宗明义列出,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对环境有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之虞者,应以环境保护为优先。

新法规定,环境资源为全体国民世代所有,中央政府应建立环境污染及破坏者付费制度,对污染及破坏者征收污染防治费及环境复育费用,以维护环境永续利用。

另外,各级政府疏于执行时,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依法律规定以主管机关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法院判决时,得依职权判令被告机关支付适当律师费用、监测鉴定费用或其他诉讼费用给予维护环境有功的原告。新法也规定,政府应订定计划,逐步达成非核家园目标,并应加强核能安全管制、辐射防护、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环境辐射侦测,确保民众生活避免辐射危害。

民进党立委赖清德对此强调,非核家园入法后,可作为未来政府对核能发电等能源政策的重要依据。

而为因应国际公约要求,新法也规定各级政府应积极采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并订定相关计划,防止温室效应。

院会同时也通过附带决议,要求行政部门在环境基本法通过一年内广征各界意见,订定符合国际公约、兼顾各项环境指标的能源政策。

提案人民进党立委赖劲麟及赵永清表示,台湾过去重在经济发展,但国家发展以环境保护优先,是未来国民必须建立的新观念,环境基本法仅是环保立法基本,未来还有环境教育法、环境损害赔偿三法及环境保险制度等草案需要努力推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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