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上诉败不可强制以薪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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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29日讯】上诉庭昨日就新光酒楼以薪酬代休假案判决,驳回上诉。上诉庭明确指出,按劳工法例,劳资双方可在入职协议“以薪代假”,但即使有协议,雇主仍不可限制员工选择在休假日放假,否则违反雇佣条例有关休息日的条文。有饮食业界人士指出这是“双赢”判决,令劳资双方有法可依。

劳资审裁处目前积压了一百四十多宗类似的个案。工会人士表示,这些个案一直要等待新光案判决后才审讯。

新光上诉案由朱芬龄、胡国兴及张泽祐三位法官审理。上诉庭指出,按现时的劳工法例,劳资可协议“以薪代假”。原讼法庭法官朱芬龄便指出,“协议不一定在双方已有雇佣关系方可作出”,在入职前的合约订明亦不算违法,法官张泽祐亦同意有关观点,故上诉庭判定劳资双方自行协议“以薪代假”并无违例。

新光败诉的关键在于合约没有给予员工选择权。新光的合约中,硬性规定员工每个月四日假期只能放假两天,有两日会以薪酬代替。胡国兴及朱芬龄皆指出,这条文显示员工若未得雇主同意而在需要工作的假日休息,便可当违约论,剥夺员工“选择不在这两天休息日工作的自由和权利”,故驳回新光的上诉。

由于新光已按合约支付休息日的补薪,而员工较早前又已在高院索偿,虽然新光上诉被驳回,但上诉庭认为若新光认为已支付双重休息日工资,可以在十四日内提出,发还予原审的劳资审裁处重审。

另外,在俗称“下栏”的酸菜钱法律争拗观点,上诉庭亦驳回新光酒楼的上诉,裁定酸菜钱应视作工资的一部分,计算入遣散费内。

新光酒楼常务董事总经理胡珠表示,会在征询法律意见后,决定是否上诉至终审法院,及到劳审处追回已付出的休息日工资。他表示是次判决对业界影响很大,因为不少已离职的员工亦有资格索偿,单是新光便可能要面对数以千万元计的索偿。胡珠强调,该酒楼现职的千多名员工已悉数按法例给予休息日。

现代饮食业管理协会会长伍德良指出,这是“双赢”判决,明确指出可“以薪代假”,减少争拗,现时不少酒楼已改为放员工四至五日假。

工联会副理事长梁富华认为,判决会导致食肆大规模倒闭的说法是危言耸听,因为行内员工流动大,酒楼亦经常改名换老板,未必有许多资深员工索偿。

饮食业职工总会对新光考虑上诉表示遗憾,导致五百至六百间酒楼结业的言论亦言过其实。

湾仔新光酒楼在前年解雇十名员工,员工其后到劳资审裁处追讨四十多万元的休息日工作薪金及十多万元酸菜钱,劳资审裁处、高院皆判员工胜诉。(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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