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违法到大陆投资 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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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讯】经济部和陆委会共同研议,将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未来对于违法赴大陆投资者,最高可处以二千五百万元的罚金,企业负责人最高并可科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条文修正案已送往行政院讨论,预计排入立法院新会期审议。

据中时电子报7月13日报导,为了对违法赴大陆投资者产生吓阻作用,经济部和陆委会研拟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违法未向投审会报备就迳赴大陆投资者,科以自由刑并加重罚金。目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对于违法赴大陆投资被查获者,处以一百万到五百万元不等的罚金,可连续罚到撤资为止。新修正条文,则把罚金更改为从最低五万元到二千五百万元不等,但较以往最大不同者,则是首次针对企业负责人科以有期徒刑的设计。

经济部官员表示,提高罚锾是为求公平性。由于业者未报备迳赴大陆投资者,情节有大有小,以中小企业为例,如被罚百万元,则刑责稍嫌过重,但对于如晶圆厂等偷跑的业者来说,五百万元的罚金又稍嫌过轻,因此在种种考量下,决定修改罚金的起始点。

高额罚金加上同时可处以企业负责人最高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设计,经济部官员不讳言是针对晶圆厂而来。由于过去一年间对于半导体业者偷跑至大陆投资晶圆厂的传言不断,为了有效吓阻有意偷跑的业者,因此酝酿修改条文。

经济部自七月一日起举办台商补办登记大陆投资的活动,短短十天内就有近一亿美元的补登记金额涌进。经济部官员表示,偷跑的八吋晶圆业者,由于不属于新修正的一般类或禁止类的分类范畴中,加上情形特殊,因此经济部并不打算给予已偷跑的八吋晶圆业者回头自首的机会。

在新修正有关赴大陆投资的条文中,如果属于禁止类被查获,不但要被科以上述刑责,且必须被撤资。但如属一般准许投资,则在服刑之后就可获得就地合法的机会。

虽然经济部自去年底开始陆续完成赴大陆投资项目的检讨,不论开放投资的项目和金额都有所放宽,但是经济部与证期会、中央银行对国内所有上市上柜公司,赴大陆投资的情形,却更加严格掌握。根据了解,今年年初即有国内某知名纸业,因为被证期会查获赴大陆投资未报备,因此被经济部投审会直接课以二百万元的罚金以示警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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