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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团吁保障移工就医权 疾管署:将与专家研商

民团5日上午在疾病管制署召开记者会,呼吁政府能够正视蓝领移工就医权利,修改移工就医需检附雇主同意书文件的规定,并由疾管署科长黄志杰接受陈情书。(赖玟茹/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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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1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有2名移工感染结核病但受限规定无法在台医治,甚至随时会被遣返回国,为此,民团5日上午在疾病管制署召开记者会,呼吁政府能够正视蓝领移工就医权利,修改移工就医需检附雇主同意书文件的规定,让移工能留台接受治疗,并在痊愈后恢复正常工作,以保障移工权益。

根据“受聘雇外国人健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受聘雇外国人经健检确诊为肺结核之蓝领移工,需检附3文件,其中之一为雇主需提供“协助接受治疗志愿书”,移工才能够接受治疗,也就是说雇主若拒绝提供,该移工未接受结核病医治,届时能依《就业服务法》规定而废止聘雇许可,移工将被遣送回国。

台湾国际劳工协会专员王俐婷表示,该限制只有针对蓝领移工,而雇主若没有签同意书的话,甚至能视为健康检查不合格并废止聘雇许可,也就是说,移工会因无法接受治疗而丧失工作机会,“移工是人,不是免洗餐具”,呼吁劳动部能够重视移工人权,修改相关规定办法,让移工能在台医治,痊愈后恢复正常工作。

希望职工中心督导许惟栋表示,关键问题是若雇主不同意,那移工就不能进行治疗,在无法进行治疗情况下,届时可能就有违《就服法》规定,没有完成治疗移工就会被遣返回国,他强调,卫福部做为主管机关,其实应该尽到疾病告知的权利,并应修改这个非常不合理的办法。

疾管署稍晚发布声明表示,由于结核病完治时间达6个月,因此治疗过程需雇主配合及提供合适的环境与时间,以协助移工完成治疗,避免移工因疗程中断使病况恶化为多重抗药性结核病。现行规范是基于防疫前提下,兼顾移工与雇主双方权益。

疾管署表示,目前除从事短期补习班教师外之第一类外国人,仍须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法相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无论第一类或第二类外国人,一旦确诊肺结核,且未进行结核病都治,均适用《就业服务法》第73条规定废止聘雇许可之规定。后续疾管署将收集各方意见及资料后,邀集相关部会、专家学者与团体进行研商。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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