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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跑3千公尺昏迷失能 获国赔174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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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5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前基隆港务警察总队新港分驻所林姓警员于2011年参加3千公尺跑步测验时突然倒地昏迷,送医后虽捡回一命,但丧失言语功能、半身不遂。林员及家属提告港警总队求偿,一审认定警方疏失与后遗症无因果关系判败诉,但二审改判国赔1,749万元,最高法院13日驳回警方上诉,全案确定。

林员及家属主张,基隆港警总队未依警政署相关注意事项备妥医护人员和救护车,导致林员未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急救;港警总队临时以警车将林员送医,急救后仍因脑缺氧丧失认知及言语机能、四肢神经肌肉障碍,治疗一年后仍无法矫治言语功能且半身不遂,需要专人24小时照顾。因此要求国家赔偿林员、林妻、3名子女共2,620万余元。

但基隆港警总队抗辩,警政署跑步测验注意事项并非强制规定,也非“法律”位阶;基隆港务消防队拒绝待命,机关也没有经费租用民间救护车,因此以警车送医;途中教官也有实施CPR,从事故发生至医生接手急救仅花11分钟,并没有延误送医。且林员曾因心脏不适就医、长期抽烟,事故会发生是因林员无视身体状况所致,与港警总队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基隆地院函询台湾急诊医学会、基隆医院,皆答复林员是因心脏缺氧导致大脑缺氧衍生后遗症,即使测验现场备有救护车和医护人员,他发生脑缺氧的机会仍很高,难以证明警方疏失与后遗症有因果关系,判林家败诉。

案经上诉,二审高院认为,警政署订定跑步测验注意事项已函文各警察机关按规定办理,应视为强制规定,而港警总队未在现场准备救护车、医护人员等已经违反规定,导致林员未能在黄金4分钟内急救确实有过失,和林员发生缺氧性脑病变有因果关系。另根据医院鉴定报告指出,教官虽替林员实施CPR,但警车内空间有限不符标准程序。

高院2017年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基隆港务警察总队应赔偿林员及家属医疗费、看护费、精神慰抚金等共1,749万余元;最高法院13日驳回警方上诉,全案确定。◇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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