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雇主须知 “带薪病假”4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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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1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林宜君美国纽约报导)州府于去年3月颁布《COVID-19带薪病假法》(COVID-19 Paid Sick Leave Law),州劳工厅(NYDOL)近期在原先带薪病假法的框架下,发布新指南,补充四项针对纽约雇主的义务。由于《COVID-19带薪病假法》的执行层面可能因疫情变动,雇主除了依循州劳工厅的新指南作业,也应向专业执照律师咨询。

一、员工可获得带薪病假的次数:如果员工因COVID-19而三次隔离或收到三个隔离令,则可能有资格使用带薪病假多达三次,但前提是第二次和/或第三次隔离后的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州劳工厅发布新指南之前,雇主不清楚员工是否可以因COVID-19多次获得带薪病假。

二、员工于隔离期/后返工又确诊时,雇主的义务:员工在经过强制隔离或隔离一段时间后返工,但随后接受筛检时,结果呈阳性。员工因强制隔离令无法工作,也有权获得带薪病假。但是,员工必须向雇主出示执照医疗服务供应者或筛检机构提供的病毒检测阳性证明文件,或是由雇主为员工进行病毒阳性检测。

三、员工于隔离期/后进行病毒阳性检测,雇主的义务:纽约州并不要求员工接受后续测试以停止隔离或隔离。但是,如果员工在隔离期或隔离期结束后继续进行病毒阳性检测,且结果为阳性;员工因此需要接受强制性的隔离令,并有权再次获得带薪病假。但是,员工同样得向雇主出示执照医疗服务供应者或筛检机构提供的病毒检测阳性证明文件,或是由雇主为员工进行病毒阳性检测。

四、员工被暴露或可能被暴露于病毒中,但尚未受到隔离或隔离令的约束,雇主的义务:暴露于或可能暴露于COVID-19并被雇主要求停工的雇员,雇主必须支付其正常工资,直到雇主允许员工重返工作岗位;当员工因此必须隔离或遵守隔离的强制性或预防性命令时,雇主也需要为其提供带薪病假。

由于第四点并不在纽约州《COVID-19带薪病假法》的说明中,且州劳工厅颁布的新指南并没有法律授权,目前尚不清楚州劳工厅是否会寻求法律强制执行,或者将其视为对《COVID-19带薪病假法》的默示援引。

因此,除非纽约雇主成功地对新指南提出质疑,或州劳工厅主动撤销,否则雇主仍应谨慎按照新指南作业,或向执照律师咨询,以免涉及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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