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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争议未解 台花旗董座亲上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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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0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花旗(台湾)银行自4月宣布出售台湾消金业务后,至今已离职二百多名员工,随着交易案接近尾声,近期却传出花旗银行要求潜在买家,在3年内不得雇用花旗员工,使劳资争议持续发烧。花旗银行董事长莫兆鸿26日亲上火线回应,目前出售案已进入第2轮招标,若无恶意招揽,或未接触机密文件员工,潜在买家可以雇用。

莫兆鸿表示,花旗银行退出包括台湾在内的消金市场后,相当关心并购案及员工权益,目前进度已来到第2轮招标,尚需一段时间才会拍板,由于才刚收到第2轮买家竞标,花旗银行也要研究投标详细资料,并与买家洽谈,可能不是几天的事情。

莫兆鸿强调,与潜在买家签订的商业契约中,只要不涉及恶意招揽,或没有接触机密文件的员工, 潜在买家没有雇用员工的限制。他重申,有关潜在买家签订禁止恶意招揽,在国际上不是不常见的条款,合约并无限制雇用未接触机密的员工。

工会批银行说谎 要求合理补偿

不过,花旗银行仅管对外否认未有此项密约,仍掩盖不住员工的质疑与怒火。花旗银行企业工会26日又批花旗银行对外说谎。

全金联及花旗银行企业工会指出,根据花旗内部员工揭露,花旗与买家保密协议文件中所示的3年不得聘用限制中,第一阶段的10几家买家就被花旗要求签署,绝非只有第二阶段4、5家签署,花旗银行明显向主管机关说谎。

其次,合约内容并为有花旗银行所称的“仅限恶意挖角”的条件,也没条文表示,员工由招募广告应征不受限制,金管会应要求花旗立刻提出全部原始文件确认。

全金联及花旗银行企业工会进一步表示,花旗银行任何职位皆受到工作权长达3年的限制,故花旗出售消金业务后,仍限制花旗员工就业权,确有违反宪法第15条、民法第71、72条的规定。

最后,花旗一方面说给全体同仁争取买家同职同薪留用,一方面却在公布留用条件前,要求全体员工签署这种文件,是否为“大裁员”留下伏笔?花旗银行企业工会呼吁,花旗银行应坦诚面对,并针对从4月起已造成对员工的伤害,提出相关补偿方案,劳动基准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补偿规定,可作为补偿员工的参考标准。

金管会:花旗并购合约若不合法 将不受理申请

花旗(台湾)银行本周内若不对员工权益说清楚、讲明白,恐怕别想卖资产。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26日透露,金管会已在25日发函给花旗银,要求在本周内就相关此次出售资产相关契约条款,是否符合宪法保障人民工作权,及相关劳动法令规定,由银行法务、法遵及律师出具意见,并要洽询劳动主管机关意见。

童政彰并强调,无论合约是否涉及保密条款,银行任何交易的整个过程,都要符合政府各部门所有法规,若不合法,就要立即补正, 童政彰说:“各国监理机关都一样,没有办法受理不合法令规范的申请案件。”即花旗银未确定合约符合劳动法规前,出售资产案将无法送件申请。

金管会要求花旗银检视合约条款,并洽劳动主管机关意见后,除报告金管会外,必须第一时间让员工、客户及社会大众了解,不合法的合约,并购双方都会有法律责任,应尽速修正。

花旗总部决定出售包括台湾在内的13区市场消金业务,花旗(台湾)银行被员工指控,在保密合约中,与潜在买家签署不得挖角、恶意雇用花旗员工的条款,造成员工跳槽受影响。

童政彰表示,金融业是高度遵法的行业,不是光遵守金融相关法令,还包括政府各部门规定,包括劳工、环保、财税等规定,银行等金融业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总机构的法遵要检视及确认相关过程,符合政府各法令才能进行。

并购案亦同,相关契约不管是否受保密条款约束,都要确认任何契约都不能砥触或违反政府法令,在花旗银出售消金资产案,不管是花旗或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都应有此认知,童政彰说:“各国监理机关都一样,没有办法受理不合法令规范的申请案件”。

金管会强调,金融机构有二项累积很重要,一是资本累积,一是信赖累积,累积厚实资本可承受相对高的风险业务,累积员工、社会大众及客户的信赖,才能确保业务稳健发展,当发生社会疑质时,金融机构就应该第一时间,以当责态度面对,并要开诚布公对外说明,所以25日已发文要求花旗银必须在本周内,就相关契约条款是否符合宪法保障人民工作权,及相关劳动法令规定,由银行法务、法遵及律师出具意见,并洽询劳动法令主管机关的意见。

童政彰强调,守法重纪的金融产业,自律更胜他律,相关争议、适法性检视,一定要先自发性检视,第一时间说清楚讲明白,彰显公司治理,赢得员工及客户的信赖,一旦启重他律,即金管会或政府介入调查,将造成信赖资产流失,不利相关交易进行。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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