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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工公投日出勤 雇主须加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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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1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12月18日将举行四大公投案。劳动部30日表示,公投日具投票权且原属工作日的劳工,雇主依《劳动基准法》应让劳工放假一天,工资照给;若雇主要求出勤,应加给出勤时段工资;违法雇主最高可处新台币100万元罚锾。

劳动部发布新闻稿表示,为保障具投票权的劳工得以行使权利,已指定公民投票日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所定放假日,因此,公民投票日当天,具有投票权且原属工作日的劳工,雇主应依法让劳工放假一天,工资照给,至于具投票权但当日原属劳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劳工本得于当天行使投票权,因此不另外给假。

劳动部解释,所称放假“一日”指的是当日零时至次日零时的连续24小时;由于投票权仅能在投票当日行使,性质与一般国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不过雇主若需要具投票权的劳工于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须在不妨碍其投票意愿的前提下,征得劳工同意,并应加给出勤时段工资。

劳动部举例,原属劳工的工作日,雇主应加倍发给出勤时段的工资,若劳雇双方原约定当天出勤8小时,劳工外出投票2小时,返回工作6小时,雇主须加给6小时的工资。

若当天原属劳工的休息日,视工作时数,依《劳基法》第24条第2项有关休息日出勤加给的规定计算。

劳动部提醒,雇主未依《劳基法》给假或给薪者,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应补给工资;劳工权益如有受损害,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即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的劳工或社会局、处)申诉,以维权益。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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