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析刑法300条:制造冤案 应予废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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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5月05日讯】近年来,对于信仰迫害案件,中共法院应用最多的就是刑法300条。但该法被指存在逻辑错误,歧视宗教信仰,违反国际公约和现行法律规定,是名副其实的恶法。

接上文:律师详析刑法300条:制造冤案 应予废除(上)

认定邪教组织标准超过黑社会犯罪

文章指出,中共司法认定邪教组织的错误有三:

其一,大多数的邪教组织是未审先定,法院按照最高院文件、公安部秘密文件的直接认定,将其复制黏贴到判决书上。

如,最高院直接发文确认“法轮功”是邪教组织。邪教组织的认定,是一个事实问题,并非法律问题。应该由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而不是由最高院在文件中事先确认。

其二,根据其名称、组织架构等认定邪教组织。如,以“呼喊派”三字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其案例被判刑仅仅是因为其涉嫌宗教性的行为:成立、加入教会组织、聚会、宣传其教义。这是典型思想犯罪。

其三,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等同于破坏法律实施。要构成本罪,除了需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有关之外,还需要有具体的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这两者应该是分开的,其认定需要不同的标准。

文章说,“哪个具体法律给违反了呢?没有。如,一次聚会前后、一本恢复本圣经打开的前后,小区秩序没有任何变化。没有妨碍任何法律的实施,除非说你的法律是禁止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

作者将300条案件与黑社会组织犯罪对比,发现其比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为严苛。

如,你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仅仅是宣传杜月笙思想、黄金荣主义,这是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但刑法300条,不要求有组织、参加。仅仅跟它有点关系,法院就会认定你“利用邪教组织”。你没有参加“邪教组织”却“利用”了它,比如说宣传了,同样是犯罪要件之一。

也就是说,“有邪教组织,我定你罪。没有这个邪教组织,我同样也能定你罪。”有了“利用”这二个字,邪教组织认不认定都没啥关系了。最高院对“利用”的解释,实质上打击的并非“社会危害性”,直接就是针对宗教性、思想性。

中国(中共)公安部取缔法轮功所禁止的主要是信仰、思想自由。

两高司法解释是违法定罪

作者列举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十三种具体情形,指其将刑法没有定罪的行为定罪。在逻辑上的错误,是其惩罚目标还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并没有多出任何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如,第一项“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按照这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本身就构成犯罪,这直接违反了300条的规定,要有具体的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第二项“聚众”、第三项“集会”可以对比刑法已有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非法集会游行罪,感受300条的法上加法的严苛。

第四项:“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它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暴力胁迫到达一定层级,构成对他人的伤害,自应承担刑责。但不应根据实施人的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

第五项:“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般仅仅构成道德谴责的层级。这样的行为都入罪,证明立法的严苛。

……

第十一项针对邪教宣传品数量,如“制作、传播邪教书籍、刊物、录音带、录像带250本(盒)以上的,构成犯罪”。

联合国大会于一九八一年发布《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编写、发行和散发有关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有在适当的场所传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等等。

文章指出,公约的上述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被全面、彻底地违反。其实这些也都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使。对依据民法典合法的行为又用刑法予以惩治,这不是恶法什么是恶法?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文章指出,依据刑诉法,检察院、法院是要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审查的,最终由法院对案件独立裁判。现在是倒过来,自己侦查的案件自己认定。“你只要证明了是邪教宣传品,倒过来利用、邪教组织等不认定都等同于认定了。”“公安判案,法院背书。”如,云南315教案中控方甚至将《圣经》认定为邪教宣传品。

作者说,“现在流行一句话,面对恶法枪口应当抬高一厘米,但是我在300条案件中看到的是持续不断的校正准星,瞄准目标。黑洞洞的枪口始终是对准了你的。”

文章最后得出结论,300条本身是恶法,它是造成这些冤案的根源所在。而司法解释,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又进一步地助纣为虐。层层推进,铸就冤案。建立在歧视、不宽容之上的刑法三百条是负法治,应当予以废除。

责任编辑:林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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