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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东锦竞总主委涉买票起诉 苗检再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苗栗地检署20日对钟东锦、2名乡代及1名村长当选人提起当选无效之诉。钟东锦阵营抗议表示,将搜集相关证据,证明地检署有滥权及为特定政党服务。图为钟东锦资料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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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12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苗栗报导)苗栗地检署14日侦结苗栗县长、大湖乡长及乡代、大湖村长“四合一”现金贿选案,起诉苗栗县长当选人钟东锦大湖乡竞选总部主委陈男等3人。检方经斟酌相关法规与法院判例后,认为贿选不以当选人自身为限,20日对钟东锦、2名乡代及1名村长当选人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在选举期间,担任钟东锦及大湖乡长傅姓候选人在大湖乡联合竞选总部主委的陈男,涉嫌与桩脚邱女、林男共同以每票1千元或2千元不等的代价,替钟东锦、傅姓大湖乡长候选人、谢性及林姓大湖乡代候选人、傅姓大湖村长候选人等4人向选民贿选;苗栗地检署14日侦结后起诉3人。

然而,钟东锦竞选总部声明,当时各种民调数据都显示,钟东锦领先其他候选人超过10%至20%以上,根本不可能拿选举结果当赌注;且他在选举期间就已经签署“清廉参选”连署书,也一再强调搭配的候选人不得贿选、不能帮别人买票,被起诉的陈男涉嫌贿选纯属个人行为,只因他是竞选团队成员就被牵连,实在很无辜。

但苗检指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当选人若有同法第99条第1项“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的行为,检察官得以当选人为被告,向该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而依高等法院108年度选上字第2号民事判决意旨,上述所指的“当选人”不以当选人本身为限,如当选人对其亲友、或竞选团队成员的贿选行为,有共同参与、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属当选人共同贿选行为。

甚至,依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选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意旨,即便买票者非竞选团队成员,若实质上从事为候选人助选的活动,也无法排除其等间有为求当选而共同贿选的可能,且贿款是否来自候选人本人并非必要条件。

苗检强调,检方既已认定陈男等3人有共同贿选的犯罪事实,而陈男又身为钟东锦大湖乡联合竞选总部主委,依据上开法院见解,自应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对此,钟东锦办公室回应,陈男虽在地方基层选举期间挂名担任联合竞选总部主委,但与钟东锦并无实际往来,且陈姓男子已在侦查中明确表示,没有帮钟东锦买票,并强调县长选举不可能买票,但检察官竟不予采信,更未秉持无罪推定原则,故意曲解各当事人之陈述而故意入人于罪,利用司法迫害人民,明显企图借此影响选举结果。

钟东锦办公室强调,将委请律师依法提出答辩维护权益外,也将搜集相关证据,证明地检署有滥权及为特定政党服务之情事,并一并向监察院检举,以表达严重抗议。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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