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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

2024年2月29日,行政院院会后记者会。图为数位发展部数位产业署林俊秀副署长。(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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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2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原彰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在2月29日通过数位发展部所拟具的《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聚焦六大重点,包括:明定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与实体文件、实体签章具同等功能。数位部部长唐凤表示,电子签章里的“数位签章”等同于“印鉴证明”,未来将应用于从源头防堵诈骗,与银行开户、贷款等个人金融服务。

数位部说,国民生活与工作型态转变,让电子签章的应用场景不限于交易,且国内、外业者也陆续推出各种创新的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解决方案,这次修法希望符合社会大众的需求,让社会大众可选用不同法律效力强度的电子签章,增进电子签章普及运用。

被询问到《电子签章法》与数位身份实名制之间的关系,数位发展部次长李怀仁说明,数位身份实名制正在处理技术面的问题,这部分确实可以验证签署人的身份。

另外,这次修法新增“相对人”的概念,要求应于采用电子签章的形式之前,对相对人给予其反对使用电子签章的机会。

李怀仁提到,对于跨境或是数位平台没有法令强制使用电子签章,而是采用相对人的概念,比如当公司行号如保险公司若想采用电子保单,得询问投保人的使用意愿,若投保人表示想使用纸本保单,保险公司就得尊重投保人的意愿,相反,投保人若想用电子签证,保险公司也可反应还没有建置相关系统。

他说,电子签章可适用于个人与法人,这次修法重点还包括技术对接,国外凭证机构若通过台湾许可,也可以电子签章做有关的契约签订。

这次修法还明定“数位签章”符合电子签章的定义,而对于数位签证与电子签证之间的不同,李怀仁解释,两者的规范、效力与强度都不一样,而数位签章的效力较高,对此这次修法有加以定义,以数位签章而言,有加密私钥且得通过签署通过,且得通过政府审定许可的机构发出,就类似于印鉴证明,是由户政事务所发出且经政府审核过,与自行盖印的印章还是有差别。

数位部部长唐凤在稍晚的记者会上说明,数位部现正与经济部研议新增“无实体网路广告”营业项目,并由数位部主管,未来拟推动Facebook、YouTube、LINE等网路广告平台需验证广告刊登者的数位签章,让投资诈骗的广告无法变出另外一个自然人的身份来,使再犯率大幅减低,从源头有效减少假账号,也可透过跨平台联防机制更迅速下架网路诈骗广告。

这次修法的六大重点,包括:一、鉴于以往大众对书面文件及签章改采电子形式之效力常有疑虑,参酌联合国、美、韩及欧盟等国际法例,明订“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电子签章如同传统纸本时代的印章,“数位签章”符合电子签章之定义。

第三,数位签章为实务上常用的电子签章,具备凭证机构所签发凭证之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本人亲自签名或盖章之效力。

第四,兼顾数位化需求与社会包容,考量相对人有数位落差可能性,增订前述相对人概念,另若相对人未反对者,推定同意采用电子形式。

第五,民间使用电子签章日益普及,行政机关不应轻易以“公告”单方面排除电子签章及电子文件适用;第六,在安全条件相当前提下,若凭证机构间有技术对接合作,举例来说,当双方凭证机构符合欧盟或ISO等国际技术标准,就能互相承认数位签章。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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