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忠“认罪”书

罗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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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7日讯】刘路律师按:本文原是罗永忠先生在狱中自拟的“上诉状”,因上诉状的正式文本已有东海一枭先生代拟呈交吉林省高院,11月2日会见罗先生时,罗将此文交由本律师,现根据罗先生意愿略作改予以发表。

尊敬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们:

本人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同政见的文章,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获罪以来,百思不解,寝食难安。面对铁窗高墙,想到我本为争取自由而为文,却又因为文而失去自由。每念及此,心扉痛彻,泪飞如雨,欲辩忘言。

我是在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精神的感召下,大胆思索,深入探讨才触犯当局的‘法律’的,获罪以前我对“反动文章”这一概念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处于什么位置一无所知,甚至不知道当今中国还有凭“反动文章”给人定罪的司法判例。虽然我现在对“反动文章”这一概念有了触及灵魂的深刻认识,但当初为文时满脑子全是“独立之思想、自由之人格”的意识形态,现在因言承“罪”,实属“过失”,全无“故意”呀。

长期以来,社会上很少有纯粹以言论治罪的案例可引起警示,而且很多文革前的文字狱也都得到了平反,这使我错误地认为我们这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不会再有因言治罪的事情发生,况且,政府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给出“反动文章”的标准,这让我撰写文章失去了参照的依据,如今被认定为“反动文章”,定罪下狱,实属不教而诛啊。

自古至今,理性政权的治国政策从来都是从善如流,海纳百川,对异己言论,大都能宽容相待。孟夫子倡言“君视民若草芥,则民视君若寇仇。”,言词峻急,指斥王权,他老人家也并不因此被视为“颠覆”而降罪,司马迁将汉高祖刘邦写成无赖小人,揭露当朝天子汉武帝“好大喜功,残民以呈”,也并不被视为“诽谤”而身陷囹圄。何以身处依法治国时代的草民罗某在网上撰写几篇不入流的批评文章,浏览者不过区区数十人,竟获三年实刑,外加剥夺两年公权?

罗某出身草莱,命运多舛,父母早亡,肌体病残,孤身一人靠经营一处不足十平米的食杂店为生,日营业额不到三十元。基层政府连本应支付我的残疾金都从没有付过,更不应说什么社保、医保。即使这样,我从没因此对政府产生任何怨望、腹诽,但我不能容忍的是普遍存在于我们社会的腐败、专制和谎话连篇、自吹自擂,我不能认同中共代表了包括我在内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说法,我也没有发现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所在何处,我见到的只是腐败公行、娼妓遍地,一方面贪官污吏声色犬马、灯红酒绿,动辄贪污上千万,另一方面贫困农民为子女上大学的学费而卖血、自尽!有司横暴,黎民遭殃,“民怨沸腾,冤案遍地”(朱镕基语)。这样的社会现实让我无法唱出“小康”、“盛世”的颂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做人的真诚品格和基本良知让我拿起批判的笔。就因为这个,长春市中院竟判我三年刑期!

高院法官,我本为自由而生,为自由而活,追求自由却丧失了三年自由,如今身陷囹圄,亲人分离,高墙阻隔,团聚难期。人生能有几个三年?病残之躯,哪堪承受千日刑期?恳请法官秉承正义和法治,仁爱和良知,复审此案,给我公正的裁判!

罗永忠于狱中

20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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