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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诉江座谈会全文:法律、信仰与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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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5日讯】〔台湾大纪元时报编者按〕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七位台湾法轮功学员向高等法院递状,控告前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前国务院总理李岚清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触犯台湾《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之“残害人群罪”,这项诉讼引起台湾及国际的法律专家、学者及立法委员的关切,也引发部分的社会疑虑。

为此,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特地在十七日下午召开“法律、信仰与人道主义座谈会”,从法律、人权与中共未来发展等角度,解答各界疑惑。为了这场史无前例的诉讼,台湾大纪元时报特别将座谈会全文进行整理报导,以服务广大的华人读者。

◎ 主持人:
明居正(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

◎ 与谈人:
谢铭洋(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朱婉琪(全球公审江泽民律师小组台湾发言人)
黄 默(东吴大学政治系教授)
林保华(旅美政论家、大纪元专栏作家)
江绮雯(立法委员)

● 黄默: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

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手段,是无所不用其极而且是非常残酷的,这牵涉到最基本的人权问题。基本的权利与自由,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应该享有的,我们看到了一群很善良的人民在锻练身体、修炼,但却受到压迫及无情打压,从人权来看,这样的修炼团体的每一个的人身自由,都不应该受到迫害,每一个人的最基本的身、心健康的自由都不能受到迫害的。

从道德上来讲,中共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在法律上,也是最基本的法律上保障,从国际社会人权观点来看,也是违反当代普世的共识,因此参与迫害的
中共官员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至于应该用什么法律来处罚,现场有许多这方面的专家可以说明。

今日我们在台北提出这样的一个控诉,在我看来是有两个作用,一个是“教育作用”,就是教育台湾的人权教育,另外一个作用“法理学”教育,透过这样的试探开拓出一个法治界的新空间。

● 林保华:我们要尽力为法轮功学员说话

台北这边控告江泽民,因为各国法律不同,能不能告成功,我不知道,但是有一点,不能让江泽民现在还稳坐权力的顶峰,我们不能让他继续存在,我们控告江泽民并制止其他的帮凶,停止镇压法轮功,这是全球开展公审江泽民,把他告上法庭的活动。

从人权的角度,法轮功不断受到江泽民集团的残酷迫害,而且不让法轮功可以发声。中国媒体对法轮功百般的污蔑,法轮功可以说是百口莫辩,中国大陆哪一个为法轮功讲话,马上就会被抓去。

这种情况也延伸到海外,在香港除了几本政论杂志敢为法轮功讲话外,其他的即使很反对共产党统治,也不敢为法轮功讲话。香港一些报纸都被收买了,都为中国大陆讲话。香港是如此,即使在美国,我们也知道华人媒体差不多都给中共给渗透了。举例来讲,除了《自由时报》, 其他几乎都给渗透了。

从这点来讲,法轮功学员不仅在中国受迫害,他们表白的权力也被剥夺,所以我们要尽力为法轮功学员说话。中共不喜欢讲法轮功,所以媒体就不敢为法轮功说话,但是为什么要怕中共呢?你不管政治,政治都要来管你,我认为不能怕中共,也不能剥夺法轮功的言论自由。

● 朱婉琪:诉江只希望“制止迫害”及“释放台湾法轮功学员”

今天早上我们向高等法院地递状控告江泽民,身为“全球公审江泽民台湾律师小组”发言人,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报告一下,针对这样一个国际人权事件,也是廿一世纪华人社会最大的人权丑剧,我们在国际上不再只是诉诸群众的同情或了解,而是更进一步在全球各地采取和平的法律程序,与世界支持正义良知之士一同要求一个法律和人权上的公道。

我们政府倡导“人权立国”,在二○○二年提出《人权白皮书》,目前又准备制定《人权保障基本法》,我们的总统又到国际上去领取人权奖,当这些人权国际指标都出现时,台湾的法轮功学员,在被告江泽民一个全球性的迫害行动下,被非法关押、非法拘禁、暴力取证及伤害,政府能不能给予一个人权的公道?能不能协助营救被中共关押的台湾学员?台湾的法院及政府对这个诉讼的态度与重视,都代表了我国有没有心落实“人权立国”的政策。人权政策绝不是一句口号。

我想从几个方向来谈法轮功的国际人权诉讼及指标性的意义:包括国际人权的观点、台湾将国际人权公约国内法化之后管辖权的问题,和中共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的一些观察。

中共在一九八三年签订《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他们实际上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在数量上比中华民国还要多,但却没有落实这些公约,反而成为二○○○年至二○○三年之间,许多知名国际人权组织年度报告中人权最败坏的国家,签了公约但却最不遵守,而且国家元首及政府官员还带头违反,尤其对于法轮功团体的迫害更是全球性的。法轮功学员选择在全球各地,利用当地的法律程序进行国际人权诉讼,目前包括已经告的和准备告的已经超过十个国家,我个人以为这是开了一个廿一世纪以来特殊的国际人权实践状况。

目前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法典:包括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公约的会员国不去遵守,又无法真正制裁这些违反的国家的时候,国际人权要怎样维护和落实呢? “天赋人权”,我们念法律的都知道,从来没有真正存在过,人权一直都靠人类的血汗及牺牲换来的。翻开历史,从中世纪对于希腊人这样一个杀戮开始,从当时到十七十八世纪,针对历史上大屠杀戮事件,政治、社会、法律领域的人渐渐认识到这样“灭绝性”的杀戮,应该划归为一个犯行,后来Churchill称这样一个犯行叫做 Crime without a name, 一个没有名字的犯行。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Armenians(亚美利安人)在当时遭到灭绝的迫害,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纳粹希特勒喊出“Final Solution”、“不会再让任何人再记得亚美利安人”这样的口号,利用权力系统,尤其利用法律进行灭绝运动,也真正地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的重视,在纽伦堡的审判之后,发现这样大规模性的灭绝,已经不能够再像十七、十八世纪,单独以个人的人权及争取自由的角度来取决。有一个从波兰逃出来的犹太难民,在他一本叫做《Axis Rule in Occupied Europe》的书中率先地针对这样的杀戮,提出一个词叫做“Genocide”,这个概念和用词后来被联合国《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所采用。

一九四八年联合国制订《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就是利用了这个Genocide的概念来制订,只要是有意图灭绝公约所规定保护的民族、族裔和宗教团体的一部分或全部,而杀害团体的份子,或使团体的份子受到身体或心灵上的严重伤害,甚至阻止团体份子生育,就触犯了这个公约的罪名。

这个Genocide的罪名、犯行在国际人权的层次上,主要的规范目前有二个,第一个是我们刚刚讲的公约,第二个就是一九九八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这两个公约的规定成为近代Genocide罪行最重要的法律根据。

中华民国在一九四九年签署了这个公约,当时还没退出联合国,后来在一九五三年就根据了这个公约制订了《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也就是我们今天向台湾高等法院递状的法源。

目前全世界的法轮功学员,包括去年在美国、今年的八月在比利时、今年十月在西班牙,提起控告江泽民的控诉,基本上也是根据当地国际公约国内法化的法律,或是特别刑法,或是他们的民法规定,对江泽民集团提出控告,台湾是直接引用了《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国内法化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对被告的三人进行刑事控告。

很多人都说这些国际人权公约的宣誓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可是这种说法被近代的国际人权学者所质疑。一九九八年,简称“ICC”的“国际刑事法庭”,对于国际刑事的犯罪,包括“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共有两种实际的司法救济,一个是判定被告必须赔偿,一个是判刑。 虽然目前还未看到1998年这个“国际刑事法庭”(ICC)对哪一个国家元首或刑事罪犯判刑,但国际人权学者在规约中的这些个具体法律救济就在打破所谓宣誓意义的迷思。

一千多年前基督教受到尼禄的迫害时,基督徒不能去告他“残害人群罪”,因为当时还没有现代人权的概念,但是到了近代,对于像呼吸一样重要的信仰自由、人身安全、免于恐惧、集会结社的自由等人权,人们已经开始觉醒,尤其对于这些大规模、严重的危害人类的罪行,国际法学者或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都相继有深入的讨论,希望建立一套国际社会的人权规则,并为这些规则提出合理可行的解释。

前南斯拉夫总统米诺塞维奇,是当时的战犯,是第一位受国际刑事审判的国家元首,被判处违反人类罪及战争规则(The Laws or Customs of War),此外,一九七三年到一九九○年之间,智利的独裁者皮诺契特因为也杀害西班牙的人民,所以西班牙以这个罪行起诉他,这些案子已经具有指标性的作用,就是让国际人权公约不只是停留在宣誓意义上。

就法轮功而言,是一个修炼团体,所有的国际人权组织对法轮功的人权报告也都谈到,在人权的考量上,法轮功团体被认定为一个宗教团体,被剥夺的是宗教和信仰自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解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所保护“宗教团体”并不仅限于传统宗教仪式和信仰,因此法轮功团体为该公约所保护之对象是无庸置疑的。

为了不希望公约的精神被滥用,在目前国际人权的实践上,也有一些国家提出反对的声音,就是不希望这样的团体被过度扩张。从历史的教训来看,民族及宗教团体,是最可能遭到当政者基于政治私欲而发动迫害,直接侵犯大规模的人权,所以人权学者认为民族、种族、宗教团体是最应该受到保护的团体,因此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于这些个团体的认定上也是比较广义的。

中共是《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的缔约国,但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签署国,因此并不受到罗马规约的约束,这是国际法中的缺漏,对于没有行使国家同意的国家,是不能够直接利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把他们送上“国际刑事法院”(ICC),这个代表国际人权正义的机制无法管辖,所以目前“国际刑事法院”还没有受理法轮功案。但是 往往不签署这个规约的国家是最有疑虑犯下这些严重罪行的国家,反而成了漏网之鱼,被告这种“现行犯”的作为竟然无法被制裁,国际人权正义无法伸张,实在是一个设计上的缺漏,经过全球法轮功学员的努力,在世界各地提起人权诉讼,也是借此唤起“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人权工作者、学者的重视,希望这些个机制能够受理这个发生在华人社会的重大人权惨案,弥补实践上的缺漏。

台湾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它本身的精神跟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只有一点是延伸增订出来的,就是第二条第一项的第六款的规定,以阴谋的方法迫害该团体。在《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国内法化之下,我们提出这样的一个刑事自诉。自诉在台湾的司法体系下,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检方提出,因此这个案子完全是由被害人主动发起,向法院提出控诉而不经过检方。这个案子的被害人,共有六名自诉人及一名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兼自诉人的母亲代理提起。

回到管辖权的部分,今天被告江泽民已经不是国家元首了,即使是国家元首,依据台湾这个条例第五条对他也是适用的。大陆地区的人民对中华民国国民的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台湾高等法院对于本案是有管辖权的,理由简单地说有二个。

首先,《中华民国宪法》并没有做变更国土的决议,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刑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犯罪行为等同于在中华民国的领域内犯罪,既然是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就适用中华民国的法律。

第二点,即使将中国大陆当作另外一个国家来对待,根据中国民国的《刑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民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国人民犯罪,其最轻本刑三年以上,并且根据当地法律也要处罚的情形下,我们国家法院也有管辖的权利。

很明显的在中国大陆,江泽民发起权力系统的迫害是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的,换句话说,在法律上,他的犯行不算是公务员正当的业务行为。举例来说,一般在监狱执行枪决的官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对,可是该官吏的枪决杀人行为属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有阻却违法事由,免其罪责。今天江泽民等被告,他们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所认可的正当行为,是违反国际人权公约,包括《联合国人权宣言》、《反酷刑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等等公约,除此之外,这几名被告也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及相关的刑法的规定,他们对台湾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拘禁、非法的搜查及暴力取证、伤害等等,加总起来在大陆地区也是本刑三年以上的犯行。所以,我们认为今天向高等法院提出的控告,在管辖权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谈谈在国际人权上对于Genocide这个罪行在管辖权上的见解。Genocide这个罪行是“国际人道法”及“国际刑法”所规范的罪行,惩治及防止这样的犯行在国际法上已具有“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就是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简单地说,是一个国际社会应普遍谴责及惩治的犯行。第二,由于国际人权法上认定残害人群罪是一个严重的反人类犯行,因此认为该犯行应该有“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已肯定“普遍管辖”原则得作为各国在惩治残害人群罪行时的依据,对于“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本身也认为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各国依当地的法律,对于这些严重犯行,我们认为应该肯定所谓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不仅对“残害人群罪”有适用,另外包括“酷刑罪”在内这些严重犯行,都被肯定及鼓励适用所谓“普遍管辖”原则。

什么叫做“普遍管辖”呢?简单地说,就是任何人在任何地点,对任何人犯下这些严重的国际犯行,任何国家都可以依照当地的法律对该等嫌犯进行追诉。原本依《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第六条规定,像这样的犯行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是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缔约国审理。看起来“普遍管原则”是不是与第六条规定有所冲突呢?理论上,确实是有问题的,但是从目前所有发生的“灭绝”事件的本质来看,就不难了解为什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肯定对此种灭绝的犯行应该有“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

目前除了战争以外的灭绝事件,发生灭绝事件都是在行为地国,也就是一般所称“Domestic Genocide”,也就是当政者对对于当地这些团体所进行的屠杀与灭绝,如果想向让当地国,也就是行为国的法律和法院提起追诉,事实上不太可能,实施灭绝的当政者就是利用当地的法律武器来对付自己的人民,我们怎么可能再冀望被当权的谋杀者、灭绝者所利用的司法系统依照当地司法程序给予这样一个犯罪行为司法救济呢?被告江泽民在大陆地区对法轮功团体实施的灭绝,我们在诉状中陈述,他也是利用、操纵司法系统来实施这个灭绝,现在被告还在掌权,我们是无法去冀望在行为地国的大陆地区提起司法诉讼和得到司法救济的。

回归到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什么叫做“国际人权”?就是人生而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论走到世界的任何角落,都能被保护,而侵犯人权的罪行,不论走到世界的任何角落,当地的法律不会因缺乏管辖权的基础而无法对其制裁,因此在人权法的实践上肯定了国际社会适用“普遍管辖”的重要性。

目前在世界各国国内,像台湾一样将公约给国内法化来惩治残害人群罪的国家,大约有七十个,目前这个公约的签约国有一三五个,但是许多会员国都没有在国内制定类似《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加上许多国家对于“普遍管辖原则”有许多非法律因素或政治因素的考量,所以人权的理想与实践还是有一段距离的。

再向各位报告就是大陆地区的部分,中共在一九八三年签了这个公约,可是他没有在国内制定残害人群罪的相关法律,可是进入讨论Genocide的网站上去看,却会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就是香港与澳门有类似惩治残害人群的法律规定,如果今天中国政府真的尊重一国两制,被迫害的香港法轮功学员是不是也可以援用这个法律在香港控告江泽民,将来会怎么发展和进行,我们也在拭目以待。在华人社会当中,澳门也有类似灭绝的法律,新加坡也同意,叫做“Access”这个公约。

但是法轮功学员目前没有办法在大陆地区的法院或是联合国的国际刑事法院提起Genocide的诉讼。第一,中国没有《残害人群治罪条例》,没办法以“Genocide”罪名向被告追诉;第二,中共自身又利用法律将法轮功打入非法,所以不可能提供法轮功司法救济;第三,中共在签署这个《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的时候预留了一个伏笔:保留第九条的适用,也就是中共可以不将这个Genocide罪行的争议交给国际法院审理,所以,目前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无法援用这个公约向大陆的法院或国际法庭提起诉讼。

可是我们要明确,被告江泽民对于法轮功团体的迫害是全球性的,在其它自由国家及地区的法轮功学员,不管是否入境中国大陆,都会受到江泽民集团灭绝的威胁,包括在西方国家指使中国大使馆的买凶、在当地挑起仇恨,诽谤污蔑,对台湾而言,学员因为在马祖炼法轮功,他出海捕鱼的家族都有被“连坐”及嵌制经济活动、生计上的威胁,或是我们台湾人民拿合法签证,被拒绝入境香港和冰岛参加当地合法的活动,这一切不合理和不合法的威胁都是江泽民这个灭绝实施下所造成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将这个迫害的全面性透过目前每一个诉讼揭露给国际社会,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及制止。

很多国际人权的正义之士告诉法轮功学员与律师小组,应该一定要让“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社会看清江泽民这样的国际人权的犯行,不应该让这些人权恶棍在传统和现代国际法人权架构的缺漏之下逍遥幸免。从国际人权的实践上来谈,这个国际机制在人权败坏的国家的保留适用下所导致实践上的缺漏,如何能够经由法轮功学员在全球各地控告江泽民的诉讼,唤起人权学者和工作者的重视,使国际人权机制的缺漏得到弥补,甚至很快的能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层次上,不管在民事的求偿或者刑事上的定罪,我们都希望能得到这些维护国际人权的机制能真正发挥维护人权的作用。

我们台湾配合全球控告、公审江泽民的呼吁及努力,希望藉由这个在地的,却具有国际人权指标的诉讼能够达到两个目的:及早制止这场惨绝人寰的迫害和尽速释放台湾法轮功学员,如果法院能够衡酌《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中对于“惩治残害人群罪”的基本精神及目前的国际上的人权实践,并且客观、公正地考虑我们在诉状中对于管辖权的一些陈述而受理我们的诉讼,我们想这会在台湾人权史上写下不平凡的一页。

● 谢铭洋:台湾诉江在法律上绝对站得住脚

法律的层面朱婉琪律师已经做了非常详尽的说明,在这里我想先念几个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给大家听一听,了解《世界人权宣言》如何看待人权及自由。
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说:“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自平等,人各赋有理性良知,应该和睦相处情同手足。”这多令人动容!

第二条,“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他种主张、国籍或能力、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他都一律是平等的。从这两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得到,国际上对于人权保障是一个普世的价值。

第三条又讲说:“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五条讲更具体:“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八条说:“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辖法庭之有效救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文明国家,人权的保护一直是非常重要而且不能够打任何折扣的。

对于人权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的宪法其实也讲得很清楚。第卅五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卅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甚至“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岐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卅七条的第二项又说:“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表面上写的头头是道,但人权不是用嘴巴讲的。前两二天我在报纸上看到一篇社论,社论的作者引述由德国纳綷时代所遗留下来的集中营纪念馆,有块石碑上这样子写:“注意,任何一个政权当他开始烧书的时候呢,下一步就是要开始烧人了。”烧书,指的是当你开始箝制人民的言论自由时,接下来可能就要对人民开始残害了。

很不幸的,我们看到中国政府在这一方面比纳綷更残酷,他对待的是手无寸铁的老百姓,下得了这些毒手,这让人觉得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其实都是虚假的。

刚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卅七条第二项说的,必须要有法院或是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但是据我们所知,现在他们还容许透过政府机关的行政命令,把人逮补加以任何的处罚,不须经过任何法院的审理。这种情形其实跟我们在一个法治国家,所谓的罪刑法定主义,任何人如果不是依法,是不可以被逮补的,不可以被任意施行拘禁的。

在中国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勇敢的提出来,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他们的决策单位认为必须要保留这样的法律,在不需要有法律情形底下,公安机关能把人私刑拘禁。各位可以想像得到,这样的国家及领导人,与真正的人权保障相距甚远。

接下来就谈到这个诉讼,今天己经向高等法院递状。刚刚朱婉琪也提到了法律的规定与适用,在这里我也补充一下,第一个就是牵涉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五条就规定了一件事情:“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处罚,仍得依法处断。”也就是说今天在中国大陆犯了罪,纵使他在中国大陆曾受过处罚,台湾一样可以依法处断,只不过是可以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分之执行,就是一罪不两罚,但是在中国大陆所犯的罪,不表示说在台湾没有追诉权。

第七十七条又说:“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以外之地区,犯内乱罪、外患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而于申请时据实申报者,免予追诉。”因为中国大陆很多人依照我们过去的看法,他们都是犯内乱罪,如果说中共的共产党员,来台湾时都把他们逮捕,那两岸就不用交流了,因此他做出这样的规定,让他可以免予追诉。但是免予追诉也是只有“内乱外患罪”,其它的罪没有说免予追诉,因此在台湾要去追诉这些行为,在法律上绝对是站得住脚的。

刚刚朱婉琪也有提到中华民国的《刑法》,它对于人民权益的保障也是非常的周延,它规定了在国外犯罪的情形,一个是第七条,如果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的最轻本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在台湾也一样可以去追诉它。

这指的是台湾的人跑到国外去犯罪,但与台湾法轮功的诉讼有什么关系?第八条说得很清楚,“前条的规定在中华民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国的人民犯罪之外国人,准用之。”你在中华民国的领域,通常这领域我们指的是,法律有效统治的领域,在这领域外对我们台湾的人民有所犯罪的这些人,我们在台湾一样有他的这些刑法的使用。

所以不论是管辖权或是《刑法》,其实都有它的适用者,刚刚朱婉琪也很清楚的谈到《残害人权治罪条例》,我再提出另一条法律,叫做《组织犯罪防治条例》,条例中第二条说:“本条例所称犯罪组织,系指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或以其成员从事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长习性,经常习惯性,及胁迫性或暴力性之组织。”这与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挺吻合的。

条例中第三条说:“发起主持操作或指挥犯罪组织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在《刑法》中提到,如果是在中华民国的领域外,对中华民国的人民,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我们中华民国的《刑法》,一样可以去追诉。

各位千万不要以为《组织犯罪防治条例》只适用于台湾,不是!在第十五条提到:“为了要防治国际性之组织犯罪活动,政府或其授权之机构必须依照互惠之原则跟外国的政府或国际组织来互相合作。”因此不只处理国内的组织犯罪,也处理国际的组织犯罪。

这次江泽民等人对法轮功成员的迫害,我认为就符合了具有集团性、长习性、胁迫性或暴力性之组织,这是在《残害人权治罪条例》之外,可以做为一个法律的根据,在实地法上做为一个根据,也可以做为诉追江泽民等人的参考。

● 江绮雯:人人有宗教和思想的自由

今天有幸来参加这样一个研讨会,仅就我在立法院所涉猎到的知识来表达意见。从去年九月开始一直到今年二月,我担任立法院外交委员会的召集人,在那段时间中,我们进行了两个公约的审查,这两个公约的名字叫做《公民与政治权力公约》,第二个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

这两个公约国内大概很陌生,一九六七年中华民国还是联合国的会员国时,我们在联合国加入了这二个公约,但是一般在国际性公约的程序,它是我们驻联合国大使参与公约的研讨之后加入联署。下一步,就要把这二份公约带回国内透过立法院通过、追认,但这样的程序一直没有做到。

一直到了去年我担任外交委员会的召集人时,特别把这两个公约加以审查推动,目前差不多都通过了,但其中有几项保留,像国内还在执行死刑,而联合国则希望死刑要逐渐的废除。

这两个公约的通过具有重大意义,与今天我们的研讨会很有关系。在《公民与政治权力公约》中的第十八条,谈到宗教自由的问题,很明确的说人人有宗教和思想的自由,全世界的联合国的会员都要遵守这个公约。

我们也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联合国的成员,他也签署了这个公约,那么既然第十八条已明确表示人人有思想与宗教自由,统治十五亿人口的中共却公然违约。《公民与政治权力公约》中的第廿一条也提到,人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这个自由是世界的潮流,尤其是民主改革开放的廿一世纪,人人都应该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了,他也签约了,但却只是停留在文字层面而已,而中华民国已被迫离开联合国,但我们却是用行动与意志力量,经过立法院来追认,正式告诸全国一定要履行,尽管今年总统已经公布了这两份公约了,但是我们早就行动很久了,所以这是非常不同的一个情况。

今年七月我到东欧访问,东欧有十个国家,他们在前不久加入了欧盟,欧盟原来只有十五国,现在加上这十个国家。我特别去拜访波兰,因为波兰是现在梵帝冈教宗的主国,也就是若望保路二世。教宗的主国,却长期受到共产主义的迫害,波兰也曾经四度亡国,他们的人权受到了相当大的残害,而且当时有不少犹太人也被奸杀,在纪念博物馆中可以看到,被杀的人的头发把它编织起来展示,很多人的头颅也都留在墙上,这就是告诸全世界,我们不应该对人有不公平的对待,应该保障他自由的思想及集会结社的权利。

我接触到波兰的外交委员会的主席,今年十月份台湾的国庆,他们也组团来共襄盛举,也特别到立法院来看我,给了我一份波兰外交委员会在去年九月所签署的文件,文件中主要是要求欧盟在制定新的宪法时,一定要加入人权这一项。它不应该只是讨论到政治经济方面,人权才是根本,而且他们也特别提到,要对共产主义与中共等人权还无法达到世界水准的国家,提出欧盟的共同主张。

这个制宪已经进入尾声,我在这里提出这二项,一项就是台湾已经有两个联合国访国己经签署公共实施,尽管我们不是会员,但今天台湾法轮功向高等法院递状,我相信可以从这个部分来再追溯一些根源,来加强大家的努力。另外就是有关欧盟,新的十国的加入,成为二十五个盟国的时候,他们正在制定宪法,人权是他们非常重视的一环,到时候各位如果需要波兰的文件,我可以提供。

● 明居正:该是选择善恶的时候了

今天的题目,除了人权及法律之外,就是中共的未来,也就是台湾诉江对中共的未来会有什么影响。我想谈几个问题,第一,中共为什么迫害法轮功?我想这个大家也谈了很多,可是外界还是有很多人有很大的疑惑,我也很快整理起来大概三个原因。

(一)思想上的不一致:中共是无神论,法轮功学员是相信有神的,中共明明在宪法上明定不可以强迫人家相信或不相信宗教,但他现在却强迫你,你不可以相信我不相信的东西,这是思想上的不一致。

(二)组织和人数的问题:中共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开始打压法轮功,据说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法轮功的人数在一九九二年到一九九九年的七年间,一下子发展到八千万甚至一亿人,这还得了,比共产党党员人数还多,中共共产党搞了四十年也不过搞六千多万,一下子超过我这还得了,所以他在人数上有点担忧了。

(三)中共对权力太敏感:我觉得这是最关键的,因为他的政权得来不易,就唯恐人家去抢他的,因为他过去用过宗教、文艺等各种的手法,所以当有一点不同声音时,他便怀疑人家用他当年的手法去对付他。

第二,我们要谈谈中共的未来。中共在过去二十年当中,改革开放发展得如火如荼,目前经济发展看起来似乎不错,每年有百分之九以上的成长率,经济发展好的时候会很好,但一摔下来可会很糟糕,大家看像日本那样的情况,中国大陆的经济我不是说铁口直断他非坏不可,但他里面其实隐含了很多不安定因素,一旦这因素爆发,经济是无法这样持续的。

如果经济能够持续下去的话,最后这个社会必须变迁,我们现在还没看到哪个国家的社会非常富裕但却非常残暴,这在近代史上是没有看过的,台湾、日本或欧美各国的经验,在经济发展上面到达一定程度时,最后就导致政治民主化,中共便只有两个选择,民主化或者崩溃,当他崩溃的时候经济也就跟着崩溃了,就这么简单,至少到目前为止社会科学没有告诉我们还有别种可能性。

如果政治要民主化,还有两件事情的配合,尊重法治及容忍不同的意见。我先简单说一下什么叫法治,法治不是我依法律治国就叫法治,不是的,因为他本身可以有恶法,譬如说凡是走路靠左走的我一律把你双脚砍掉,我法律就订这么一条,我也照章实行了,但这不叫法治。法治就是法律本身的通过、制定及执行要有一定的规范,符合基本的善良风俗,要能让社会正常运作,最简单的道理就是,它能够保障好人,惩治坏人,如果让法律搞到最后好坏难分,然后全部都砍了手或砍了脚的话,这不叫法治,所以法治的观念不是那么单纯的。

那么我们再回到对不同意见的容忍及尊重,中国大陆的社会过去有相当发展及进步,坦白说,改革这二十多年来,跟过去搞共产主义那时候的确不太相同,比较注重社会的研究。

我在去年、前年的时候,接待很多大陆来的社会学者,他们跟我说他在这几年接受公安部的委托,研究中国大陆有哪些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这个问题我就想到了失业、流氓、黑帮犯罪、色情、贩毒等十大问题,数来数去在一九九九年之前,都没有数到法轮功,换句话说,中共公安自己也不认为法轮功是问题。因为中共公安自己也接触过法轮功,很多中共公安本来要卧底,进去看到这些人其实是很好的人,所以也就开始修炼法轮功了。

但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中共领导人江泽民因为个人私欲、嫉妒心与对权力的偏执狂,他开始镇压,所以酿成了今天这一场奇祸。在这个情况下,中共经济若发展下去,有没有可能带来民主化?民主化我们通常晓得,在任何社会里面发展,他不是一蹴可几的,他要分几步走的,首先要多元化,再来要自由化,第三步才叫民主化。

什么样多元化呢?就是社会上慢慢出现多元的不同的声音,这个在中国大陆是不可想像的,中国大陆就只有一个声音。人身、言论、通讯、居住、宗教信仰这能先得到保障,最后才能谈到政治上的保障,是不是能够参政,去选举或被选举,投票或组织政党,集会结社游行这些都能受到保障,然后人人权利都平等,这个才叫民主化。

中国大陆距离民主化相差还是非常远,我们也不敢要求这么多,虽然中共比起过去来说是有一点点进步,但是相差非常的远,所以我们在这问题上还是有很高的期待,也有很高的督责。

第四,台湾在这个时候控告江泽民,会不会让两岸关系紧张?或是,为什么中共不喜欢法轮功?我可以告诉各位,中共除了不喜欢法轮功之外,他还不喜欢很多东西,中共也不喜欢民主,十来年前镇压六四学运,他用鲜血和屠杀告诉你说我不喜欢民主,中共不喜欢法治,也不喜欢人权,他多次的践踏人权,他也不喜欢宗教自由,他对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这些正信东西,他全部镇压,镇压完了我不放心我要派出自己的人来负责。

中国大陆现在有很多的庙或祠堂,那些人大概有一半是共产党党员,连他自己都说有局级的和尚、有处级的和尚,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我领局级或处级的薪水,我本身是党员,那现在党叫我来当和尚,我剃头了然后点几个疤,我进来当和尚,我白天当和尚,我晚上回去过党组织生活。我绝不是危言耸听,中共自己讲得很清楚,这些东西都叫做权力的外环,每一环都掌握的牢牢的,当年中共就是这样拿到政权的,所以今天还要这样维系政权。

但是不是中共不喜欢的我们就不去做了呢?中共不喜欢的东西其实都是好的,像民主、人权、法治、宗教信仰的自由我们都不要了吗?如果说中共不喜欢的我们就不去做的话,那我们不就接受暴政了吗?我们还在自由的台湾干什么,赶快过去就好了吗?

中共有很大部分都跟政治相关,这些法轮功都是一不碰的,那法轮功要什么东西呢?很简单,我们要两样东西:第一,马上停止迫害,停止对人权对信仰的迫害,把人放出来;第二,我们要自由的修炼环境,中共政权会怎么演变,这个我不管,我没有兴趣,我也不要你手上的权力或权位,我也不要你的光环,我只要简单自由的修炼环境,法轮功追求的东西跟你想要的差太远了。

最后谈到两岸关系,应该是两岸都应该负责任吧?不是说只有台湾要负责任,现在好像说,如果说台湾法轮功学员控告了中共江泽民就是破坏两岸关系,那中共做的破坏两岸关系的事就少了吗?中共过去打飞弹,恐吓民主政治,恐吓选举,恐吓这个与那个,他做的破坏两岸关系的事还少了吗?没有嘛!但为什么没看到大家谴责他呢?怎么反而谴责手无寸铁、非常善良的法轮功呢?这不就是双重标准了吗?大家都是欺善怕恶,吃柿子捏软的吗?如果人人都是这样的话,那我们不就等于接受暴政了吗?不就等于接受压迫了吗?那么今天我们还争取什么东西?

所以,如果是两岸关系,就必须要求两岸共同来维护,而不能只要求台湾,根本不能只要求这个弱势的法轮功团体,为什么不敢去要求这个看起来比较强势、比较残暴的人?因为我们知道他强势他残暴,所以我们不敢去问他了,是我们大家给了他一个运作的空间,这样反而默认了他的正当性,我觉得这是人类的耻辱,不只是台湾的耻辱,这也是人类的耻辱。

所以,我现在要呼吁大家的正义感及良知,还有善的力量,我一直相信善的力量是最强大的也是最永恒的,残暴是一时的,所以我也希望在海外跟着中共走的,或者听信中共这些传言不实说法的,压迫、打击或污蔑法轮功的这些人,这些团体及报纸,停下来想一想,想清楚你在做什么,不要双重标准,不要吃柿子捏软,你应该做对的事情,现在该是你选择善恶的时候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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