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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监察院无权弹劾正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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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讯】亲民党立法院党团成员今天赴监察院,举发陈水扁总统三月五日回应地方人士对兴票案的发言涉干涉司法,值日监察委员李友吉表示,依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明文规定,总统、副总统涉内乱或外患罪时,才能由立法委员提议并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弹劾案,监察院对正副总统没有弹劾权。

据中央社3月7日报导,亲民党立法委员邱毅、林德福、钟绍和等指出,陈总统五日表示,“兴票案虽曾获不起诉处分,但其实有人向高检署提起再议,高检署受理后推翻地检署的不起诉,表示再议成功,高检署再发交地检署追查,因此全案等于又回到原点,原来的不起诉处分已经不存在了,证据到哪里就办到哪里,谁也没有特权和例外”,相关发言涉对兴票案司法干涉。

李友吉表示,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规定,立法院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罪或外患罪的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监察院主管官员表示,依宪法增修条文,明确冻结监察院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意即监察院在没有弹劾权的情况下,就没有调查的意义。

监察院表示,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规定,总统、副总统除涉内乱或外患罪,可由立法委员决议后向国民大会提出弹劾案,其余部分,法律没有相关授权。

邱毅说,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规定,监察院有对中央、地方公务人员及司法院、考试院人员等弹劾权,因此,应是与立法委员“双轨制”,意即监察院仍正副总统仍有弹劾权,李友吉对这点持保留态度。值日监委与举发的亲民党团立法院成员各说各话,双方并讨论如仍没有共识,不排除请大法官释宪,监察院对总统、副总统到底有没有弹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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