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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院通过科技法 科技采购可不适用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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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3日讯】据中央社台北十三日报导,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科学技术基本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法人或团体接受政府补助办理采购时,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此外,为吸引包括中国大陆等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也修正增列子女就学等权益保障规定。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科技法修正案,修正内容主要是增列资助机关介入授权第三人实施或收归国有依据,法人或团体接受政府补助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达公告金额以上者,其办理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增订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应编制附属单位预算,即中央政府补助、委办或出资之科学技术发展,其智慧财产权与成果所得归属政府部分,应循附属单位预算程序拨入国科基金保管运用。此外,为吸引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等“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除生活及工作条件保障外,也增列其子女就学要件、权益保障及其他相关事项办法,授权由教育部订定办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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