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苗:大规模政治罪恶的审判

陈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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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6日讯】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似乎是最接近正义的复仇方法。然而虽然该办法可以较大程度的抚慰受害者,但是也不足以恢复原状。而且如果民族过于弱小,被屠杀干净,就没有报复的可能,对于湮灭在历史灰尘中的民族来说,到何处去“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比起遭遇来自其他民族的大规模屠杀而湮灭在历史灰尘中,了无痕迹的民族要幸运得多,希伯莱民族在忍受两千多年来自各民族的大规模屠杀之后,根据犹太复国主义思想重建祖国。作为犹太人和著名的自由主义者,柏林说犹太复国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一个流派。

如果对柏林的说法展开分析,那就是民族认同和暴力都是与自由主义有着密切关系的,民族和自由的关系撇开来不谈,那么自由主义容忍多大程度的暴力,尤其对于被压迫者,是否拥有更大程度的暴力也是正当的?

以暴制暴的方法从来没有成功过,当手段和目标相反时,很容易摧毁目标。以暴制暴是反自由主义的,导致自由主义的崩溃。

当代的探索提出两种方法,或者说复活了种在历史中源远流长的方法,一个是公民不服从,一个是甘地的非暴力运动。公民不服从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是针对小规模的政治罪恶的。甘地的非暴力运动的成功带有非常大的偶然性,如果印度的宗主国不是文明的英国,而是贪婪的北极熊俄罗斯,非暴力运动半步难行。也就是说甘地的非暴力运动没有普遍性。

大规模罪恶,例如大屠杀,大规模掠夺,是人数众多造成的罪恶,时间持久,而且经常跨越一两代人以上。尼布尔在《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中谈到,由于理性无法约束人的本能,以及无法审判这种大规模的罪恶,所以社会正义单凭理性还不行,还必须依赖于适当的强制力或暴力。自由主义虽然不能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但还是需要理性约束的暴力作为支撑。自由主义的价值必然体现为法律制度,只有在法律之中,因为法律提供了保护,才有自由。所以自由主义审判政治和历史中大规模罪恶时,必然使用法律作为标准。

似乎看起来用法律来审判中大规模罪恶,而不如暴力快意恩仇,到底让人“意不平”。而且法律讲究程序和证据,很麻烦,而且容易让有罪之人漏网。但是必须看到用法律来审判是唯一符合理性的方法,也是人类能够做到的最佳的办法。例如对于纳粹造成的滔天大罪,成立国际法庭进行审理。

几千年来一贯使用非理性政治暴力的中国人终于在文革之中吃尽苦头,幡然悔悟。文革结束后,居然破天番的使用审判的方法来处理四人帮,如果就文革浩劫造成的罪恶程度,把罪魁祸首用最最残忍的手段来惩处,也不能解心头之恨。大规模罪恶由于经常是跨代的,造恶的人可能已经死掉,即使像伍子胥那样把楚王从坟墓中挖出来鞭尸又有什么用?

审判取代暴力镇压和暗杀成为主要工具,这是进步。对大规模罪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统治集团,总是因为害怕统治合法性的减损,而采取规避措施。他们可以推诿原来的大规模的罪恶与他们无关,总是把另外一部分人作为替罪羊,把所有的罪恶都推到这部分人身上。而且还可以打扮成是他们拯救了世界。这种方法屡屡奏效。对大规模罪恶进行审判,这样就可以洗清整个集团的罪恶,从而避免统治危机。 

对于大规模犯罪,例如目前的非法原始积累,以及那些臭名昭著的大规模政治罪恶,我不赞同宽容和特赦。如果宽恕和特赦,是促进和增加大规模罪恶。然而,由于人类能力的有限,进行政治清算只能导致新的罪恶,比原来更加罪恶的结果出现,轮回不已。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为底线妥协,是最好,也是无奈的选择中最好的。

徐贲兄在《国家非正义行为与平反、道歉》中提出政治道歉,我觉得远远不足。必须让对罪恶的处罚落实于有过错的个体。甚至可以考虑对国家进行法律审判。

由于过去不可回复,法律审判的宗旨在于重建未来。也只有法律审判才能真正地重建未来,并且防止罪恶的过去再现。 (7/14/2003 12:14)

──原载《观察》 http://guancha.org(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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