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钱 100万以上现金收付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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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朱汉崙╱台北报导〕为加强防范洗钱犯罪,在法务部的坚持下,财政部修改现行规定,未来只要单笔现金收付或换钞交易的金额超过新台币100万元者,银行一律要在5日内通报给法务部调查局,而有关疑似洗钱态样的通报金额也一律由150万元降为100万元,通报时限为10天之内。

  洗钱防制法的修正条文将自8月6日起开始实施,财政部金融局也在昨日针对洗钱防制法第7条及第8条授权规定事项作出新修正。以往在同一营业日现金交付金额累积至新台币150万元以上,银行才需要设簿登记,现财政部的新规定趋严,除非经过财政部所列举的6种免申报情形,否则只要单笔现金收付额度超过新台币100万元,就要在5日之内以媒体申报方式通报给法务部调查局。

  财政部所列举的6种免申报情形包括:与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行使公权力机构(于受委托范围内)、公私立学校、公用事业及政府依法设立的基金,因法令规定或契约关系所生的交易应收应付款项;金融机构间交易及资金调度;经销商申购彩券款项;证券商或期货商开立的期货保证金专户;代收款项交易,其缴款通知书已明确记载交易对象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交易种类及金额者。

  至于非个人账户基于业务需要经常或例行性须存入现金新台币100万元以上的百货公司、量贩店、连锁超商、加油站、医疗院所、交通运输业及餐饮旅馆业等情形,亦可列入免申报范围,但金融机构必须确认有事实需要,并将名单送法务部调查局核备,往后才可免逐次确认与申报,而金融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视上述交易对象一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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