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简化外国投资者 在境内设置联络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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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郭传信安卡拉二十日专电)据土耳其政府公报今天公布,依据六月七日国会通过的一项奖励外人直接投资法案,外国投资者只要具备完整的申请文件,在提出申请后的五天之内,即可获准在土耳其境内成立联络处。

公报说,政府已授权财政部审核外商成立联络处事宜,一次核准有效期是三年,每次延长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三年。

公报又说,符合奖励外人直接投资法规定的外商公司,必须在每年五月底之前向外人投资总署提出有关资金运作及经营活动的详细报告。

在国际货币基金会敦促下,土耳其国会六月间通过新的外人投资法案,赋予外国投资者若干与本国投资者平等的待遇,包括废除投资额最低下限、同意个人及公司购置不动产、允许外商经由银行移转盈利等。

土耳其由于官僚系统作业烦冗,加以政治及经济长期动荡不安,自一九八○年以来至今,平均每年仅能吸引约十亿美元的外资,占全球直接外资总额极小比例,国际货币基金会为协助土耳其改善经济结构,多次施压土耳其政府更新投资法。

据非官方的土耳其外资协会执行委员库塔杜稍早接受记者访问表示,国会通过这项最新投资法案,尽管与旧法并无太大改革,仍难以符合目前实际的需求,但已迈出了恢复外人投资信心的一大步。

据新法内容,外商可以申请雇用外国特殊技术工作者,但如果土耳其本国有相同人才,而且适用该项工作,申请将遭驳回。此外,除非有国际协定或其他约定限制,外商可以在土耳其境内自由投资,但除非符合公众利益,该项投资不得私自转移。

新法也容许外商经由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自由转移盈利、余利及其他收入;外商的外汇资金、公司资产、机械暨设备、工业暨智慧财产权,也将以直接投资资本额看待;非现金项目资本的价值评估则依土耳其商务法或由国际机构决定。

外商个人或公司可以依投资需要,在土耳其境内购置不动产,但国籍必须在内政部另行宣布的四十四个国家名单之内(不包含台湾与中国大陆);外商可以向财政部申请在土耳其境内设置联络处,但该联络处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其他新增的条例也包括:取消最低投资额五万美元的要求;外商如遇商务纠纷,可以自由选择向土耳其或国际仲裁机构寻求解决;同意外商可以探勘、开发及生产土耳其境内天然资源;此外,新法也规定外商拥有合资公司股份不得少于百分之十等。(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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