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门前张着血盆大口的狮子就是中国的法院”

——来自河南的申诉

王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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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日讯】申诉状

申诉人:王洪举,男,生于1967年1月10号,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东关行政村,东关村人。

案由:侮辱罪,诽谤罪。

我于2004年3月12日,由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周刑终字第6号裁定。因侮辱罪,诽谤罪裁定徒刑一年,我对裁定不服,故提起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2002年5年24日19时左右,我持各种证件,驾驶轻型蓝色交通汽车1060G型郑州东风,拉沙盖房。途径鹿邑县贾滩乡小李庄鹿邑二线站检查点。该点路政聘用人员吕文化,李伟,孙德安及秦陆军等敲诈我“超限”钱,我向他们申辩说:“国家有规定这车型前轴承载质量6吨,后轴承载质量标准10吨,整车不超过16吨,不为超限。这种车根本不超限,不能给钱。”他们见我不给钱,恼羞成怒就要劫车,我据理分辩,他们理屈词穷,凶像毕露。吕文化率先踢我一脚,然后他们5,6个人一起对我拳打脚踢,大打出手,他们把我打倒在地。仍不罢休,又把我拖进院内毒打20分钟后。打得最凶是孙德安,秦陆军,李伟边打边喝令“给我狠狠打,只要不死,留口气就行”。他们还欲把我拖进屋内再次毒打,遭到众多群众阻拦才罢手。于是他们把我丢下不管,将我驾驶的汽车抢走了,后来公路局的车把我送到县城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2002年5月25日,我家属向纪检会,检察局,公安机关控告后,犯罪嫌疑人二线站人员非法检查我的驾驶室及衣服口袋,给我造成重大损失。当公安机关侦察取证时,二线站将涉案人员分散隐蔽,给公安机关办案设置障碍。在监察局向当地群众调查取证后,吕文化,秦陆军,李伟,孙德安,梁鹿林从各种方式威胁恫吓证人及家属,要那证人家属逮起来,后经办案人员侦破,我驾驶的车辆被劫持到一个秘密的地方(木材公司院内)。

据众多知情者告知我的车被一个黑恶势力监控,若要追回车辆必须交纳高额“保护费”,此非法所得为双方伙同分赃。此中罪恶行径已长达数年,二线站人员以由国家工作人员蜕化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

2002年6月2日下午4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二线站人员十数人竟丧心病狂的携带摄像机到鹿邑县公安局伤情医院我的病房内,对我进行威胁恫吓,拍照,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二十一万元,轰动医务人员及病人家属围观议论,严重扰乱了医院秩序及医疗环境,致使我病情更加严重,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当我向“110”报警时他们狼狈逃窜,险些被抓。

为了压制打击报复陷害我,梁鹿林组织张军骗了马进军,法院行政厅人员李俊英,张效言,宋坤等盗用交通局和法院名义敲诈勒索,迫害,打击报复陷害我,侵占我车辆财产,给我造成重大损失,使我身心受到巨大伤害。6月20日下午当我家属在法院行政厅咨询,问李俊英,张效言我驾驶的车辆拉多少重量,国家规定的超限标准是多少重量时,他们回答我:“不知道”。我家属又问他们“凭什么向我们要钱”他们回答说:“梁鹿林叫我们给你们要钱,我们就给你们要钱”。并诱使我家属要我们向梁鹿林屈膝求饶,我和家属因不堪其辱,愤而要求上诉,而鹿邑县人民法院不与我们立案,剥夺我们的上诉权。

2002年6月25日中午,我家属向人大反应情况,县人大主任杨德平打电话询问“新志”(梁鹿林)案情,梁鹿林说:“我告诉他了”。2002年6月27日下午4时左右,负责“公交”工作的政府副县长苏东荣,普锋要求交通局向县政府汇报案情。交通局副局长及局长廖煜先后向两位县长汇报案情,该副局长说:“这些都是梁鹿林一手造成的”。

2002年7月2日周口市纪检组督查此案,鹿邑县监察局调查此案。政法界人士透露二线站被查出十余万非法收入,而在梁鹿林的活动下予以摆平,梁鹿林在二线站的亲属骨干人员每人每月分赃5,6万元。二线站内部人员透露,他们九辆“昌河车”,每车每月上交二十万元,他们八个人每月每人上交四万元,他们每人每月上交四千元,完不成扣钱。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批示鹿邑县法院认真处理此案。8月1日我家属见到了韩院长,李院长,蔡院长,三位院长了解案情后,不禁义愤填应,愤怒的说:“这比黑社会还黑哩!”8月日下午我见到了韩院长,韩院长告诉我:“法院已经退卷,不予执行!”

2002年11月8日至14日人民日报社“要闻参考”,记者李宇等两位同志在鹿邑调查次案。2002年11月13日,下午3点左右,一个翁姓站长在鹿邑饭店311房间向李宇等两位记者反映梁鹿林操纵经营色情业,腐蚀拉拢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

12月25日至26日河南法制报驻周记者站站长程玉成等两位记者曾采访本案及鹿邑县郑集乡刘竹园村案件,他们告诉我们“具备三个以上典型案件就可以定性为黑社会组织。”特别熟知梁鹿林的邻居曾在2003年1月5日至6日两次揭露二线站违法犯罪行为,并揭露梁鹿林在2002年上半年曾买一部“桑塔纳”新轿车,屁股没挨车座子就送给XX干部了。2003年1月21日中华时报记者老陈,老袁,康健,范树森等一行五人曾来鹿邑调查采访。上午十点,他们让我领路在郑集乡案发现场及刘竹园村采访时,刘竹园村一百多名村民向记者们控告二线站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下午三点左右记者们又让我领路到鹿邑县涡北镇小集村采访,受害人村民王娱乐的父亲愤怒的向记者们控告:“二线站把我们摆治毁了,梁鹿林领着二线站八九十来个人,开着两辆昌河车像土匪一样,一下车就拿着大号扳手撵着俺打,剩哩俺儿跑哩快,脚跟脚没撵上,是撵上了,即一扳手就把俺儿打死了。后来他们给俺要二十四万块钱,俺买一辆车才二万多块钱,他们把车也弄消防队去了,每天给俺要一百四十块钱。”货主老周也向记者们控告说:“他们把我的货也弄走了,一直要了一个多月才给,结果少了几千块钱的货。”采访结束后,记者们感触的说:“梁鹿林,二线站就是以血腥手段,暴力开道,扬威树旗,让人们谈而色变,望而生畏,为敛财打下基础,他们弄出人命都没有事,其他事就不用说了————。”

鹿邑县监察局查实,吕文化,秦陆军,李伟等根本无权上路查车,鹿邑县二线站更无权在公路上设卡检查车辆,然鹿邑县二线站组织个人队,设立八个卡,日夜不停地搜刮民脂民膏,他们以暴力.威胁.敲诈.陷害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豫东百姓对他们恨之入骨,称他们为“活土匪”。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鹿邑县监察局调查处理后,向纪委信访室和信访局汇报涉案人员秦陆军被撤去路政股股长职务。鹿邑县公安局贾滩派出所向信访局汇报涉案人员秦陆军已被裁决拘留。

20003年元月20日,正直的中外新闻杂志社记者将2002年10月25日至28日的采访材料寄到周口市纪委,周口市纪委书记李洪民批示鹿邑县委书记王茂志处理,交通局长廖煜2003年1月28日表示年前时间短不予处理。

2003年1月29日中午我与家属找廖煜质问案情,在交通局没有找到,下午五点左右我们在廖局长家见到了廖局长,廖局长矢口否认交通局申请法院执行我的事,他说他从没有代表交通局在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法院执行我,他没有签过字也没有委托过人,或者见过法院的人一面,在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法院执行我,他说他是交通局法人代表,除了他能代表交通局,任何人都不能代表交通局,这是组织规定的。他否认张军是交通局工作人员,又否认认识他,更否认委托过他,他否认马进军是交通局法律顾问,他说他们交通局的法律顾问姓“尚”,也否认认识马进军,更否认委托过他。他和家人一起揭露这都是梁鹿林做的。

2003年3月4日下午,我在河南省司法厅投诉马进军,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工作人员查的,鹿邑县没有河南天众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马进军并不是律师,马进军和河南天众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关系。

20003年4月2日,鹿邑县公安局长高华章告诉我秦陆军已于20003年3月24日被拘留。

当我夫妻向鹿邑县公安局,鹿邑县检察院控告后,鹿邑县公安局经警2中队队长笪邦杰20003年4月21日8点多向我出示鹿邑县司法局2002年11月16日红头文件,马进军以被司法局处理过了,马进军被司法局罚款2000元人民币,被司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梁鹿林,吕文化,秦陆军,李伟,孙德安,张军,马进军和法院行政厅人员李俊英,张效言,宋坤,孙现义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真相大白之际,令人不能相信的是我的控告状却被检察院法纪科办案人员复制后转交给了被告人,这是邪恶势力对我更残酷的压制,打击,报复,陷害,迫害阴谋开始实施的标志。他们妄图依靠审判机关的败类,施用暴力使我屈服,以司法形式掩盖他们违法犯罪及事实,被告人梁鹿林变成了原告人,被告人马进军变成了诉讼代理人。控告状中的涉案人员郭福建后来变成了制作伪证的人。梁鹿林2003年4月18日,具状控告我2003年4月21日侮辱诽谤他,构成侮辱诽谤罪,不符常理。纵观刑法400多个罪名也没有“侮辱诽谤罪”此项罪名,而被告人李俊英,张效言,宋坤,孙现义的所在单位鹿邑县法院而能予以立案,这不仅仅滑天下之大稽吧?这说明了什么呢?

2003年4月21日上午9点多,检察院法纪科让我前去质证案情,从检察院法纪科调的法院行政庭卷宗中我发现了其他陷害我的涉案人员,检察院办案人员当即收回材料,不让再看。因二线站人员及雇请人员多次捏造事实,勾结法院行政庭人员,敲诈勒索我,压制.打击.报复.陷害.迫害我,致使我全家生活无着,家里揭不开锅,孩子失学在家,而社会一直不能还我公道。2003年4月21日上午10点,我只是在北大街揭露刚被发现的其他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涉及梁鹿林也没有侮辱谩骂梁鹿林,更没有捏造事实诽谤梁鹿林,事情刚发生鹿邑县新城区派出所人员就到了,他们把我叫到一边,开始问怎么回事,控告状中的被告人法院行政厅的涉案人员张效言,宋坤,孙现义就到了,他们二话不说就把我铐起来抓走了,他们要求我不告他们,遭到我拒绝他们便以“侮辱漫骂执行人员”的罪名把我拘留起来。

2003年4月24日(其实是25日)鹿邑县法院少年刑事庭庭长李艳萍自称受领导指示处理梁鹿林诉我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一案,2003年4月29日下午法院副院长高松备受法院委托要我行政村领导做我的工作,放弃追究法院行政厅人员的责任就放我回家,否则就予以逮捕,我因深受法院行政厅人员之害,予以拒绝,于是我在4月30日被逮捕,投进了鹿邑县公安局看守所。

2003年5月26日下午4点左右,李艳萍突然把我提到法院,她独揽案卷,伪组合议庭以“非典”为由不公开审理,不让我充分陈述案情,非法认定证据。

李艳萍认定我有罪的证据仅仅是四份证言。四份证言的认定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本案在开庭时完全违背这一条,4位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不仅如此,4份证言材料也均有问题。其一,几位证人均无详细地址,给人以虚假杜撰之言。其二,几位证人全是交通系统人员,其证言难以令人信服。其三,郭福建是控告状中交通局的涉案人员,与梁鹿林有直接利害关系。李保证是交通局职工,与梁鹿林同在一单位有利害关系,郭福建.李保证2份证言是1人书写。其四,薛显洋.芮健康.李保证在交通局系统内直接受梁鹿林监管,有直接利害关系。

李艳萍还把我正常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视为公然侮辱诽谤行为,也是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上站不住脚的。我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违法犯罪行为是事实求是的行为,公民向有关部门机关反映违法犯罪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把这种行为都视为侮辱和诽谤,那违法犯罪现象谁还敢仗义执言呢?李艳萍这样做违反了宪法。

我的控告状所反映的情况都是事实,我根本没有侮辱诽谤梁鹿林.二线站。一个人到底是什么样,一个社会群体到底是什么样,这是他们的一贯行为所决定的,而不是其他方面的东西决定的。梁鹿林二线站他们一贯的违法行为是豫东上百万百姓在广大基层干部有目共睹的,为什么具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熟视无睹,充耳不闻呢?甚至将我的控告材料复制后转交给被告人呢?而李艳萍却向我一个非侦查主体的自然人要书面证据,这是侧面证实了广大干群对我的提示,梁鹿林势力大的很,控告状中二线站梁鹿林如何是豫东成千上万老百姓和广大基层干部公开评论,梁鹿林的人格和名誉在豫东广大干群心目中如此低下和狼籍,我这个饱受各种势力欺压的小老百姓又有什么能力再毁损的了。李艳萍是怎样鉴定出梁鹿林的精神受到损伤?又是什么证据和原因致使李艳萍认为“情节严重”的呢?不得而知。甚至梁鹿林控告我构成侮辱诽谤罪,身为审判机关科级干部的李艳萍就认为我构成侮辱诽谤罪。纵观刑法400多条,哪有侮辱诽谤罪?这是为什么呢?继而李艳萍在2003年6月21日枉法裁判,做出(2003)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我犯侮辱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而迟迟于2003年7月8日才送达我,造成我被严重超期羁押,宣判时我不服,当即要求上诉,而鹿邑县法院压卷不送,造成我再次被超期羁押。

我没犯侮辱罪诽谤罪,一审认定证据违法,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

2003年10月27日(一审判我刑期到2003年10月28日)鹿邑县法院送达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0日做出的(2003)周刑终字104号刑事裁定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一:撤消鹿邑县(2003)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鹿邑县法院重审。

2003年10月28日季禹昌,薛勇提审我,季禹昌隐瞒2003年4月23日一审时涉入本案的情况,致使我不能要求他回避,季禹昌要求我不上诉可以尽快放我回家,我没答应,我要求他公开审理,同时要求他通知我家人带着证据参加旁听,而他只通知我家属参加旁听,而不通知我家人把证据带上法庭,甚至我家属主动向他提供证据他都不要。2003年11月12日开庭时,他不让我充分陈述案情,不让现场知情人我家属做证说清案情,2003年11月13日法院人员要我不上诉尽快回家,我因不愿枉法认罪,予以拒绝,法院人员又欲以“侮辱罪”强加于我,引起看所干警不齿,遭到检察院监管科干预才罢休,2003年11月16日,重审时季禹昌以一审时同样的情形,变本加厉枉法做出(2003)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枉法认定我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重审的(2003)鹿刑初字12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经庭审调查……
本院认为……

2002年5月24日19时,我驾驶的明明是轻型交通汽车1060G型蓝色“郑州东风”,季禹昌指鹿为马“审理查明”的却是“小江淮”汽车,我的证件及我驾驶的交通汽车“郑州东风”牌、证、手续为公安交警,交通局运管所和公路局管理,与二线站没有任何关系,季禹昌这样指鹿为马“是故意混淆视听,隐瞒事实真相”,鹿邑县监察局查实鹿邑县二线站根本无权在公路上设卡检查车辆,涉案人员更无权上路查车,我驾驶的车辆又是明显的不超限,明明是暴徒敲诈勒索钱财的行为,何来的“被二线站人员以超限为由查处?”他们见我不给钱就凶像毕露,大打出手,把我打伤把车抢走,季禹昌又是怎样审理查明对我做出“扣车处罚的?”我有履行“处罚”的义务吗?他们这行为是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只能向有关机关控告,让国家公诉其罪行,又怎能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包庇暴徒的违法犯罪行为,鹿邑县交通局根本没涉入本案,事实是黑恶势力勾结审判机关的败类,敲诈勒索,打击报复陷害我,季禹昌查明了吗?鹿邑县法院行政厅裁定“不予执行”,季禹昌怎么没有查明?什么证据证明长达一小时?围观群众堵住了交通局的大门?交通就因之堵塞?被告人法院行政人员张效言、宋坤、孙现义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办案,非法剥夺我的人身自由,季禹昌怎么没查明?季禹昌审案真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没有事实根据秦陆军怎被拘留.撤职,董德顺怎被记过,吕文化.刘强.秦陆军怎被停职,李伟怎被延期处理,孙德安怎么逃匿,马进军怎被司法局处理?监察机关表示将对其余涉案人员进行查处,我以自己饱受残害的经历和广大干群对违法行为的揭露向有关部门机关控告,要求追究犯罪行为的责任,正是实事求是的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机关查处,怎能说是侮辱和诽谤。涉案的被告人所在的审判系统说是侮辱和诽谤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上是站不住脚的,公民向有关机关反映有关犯罪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项基本权力,如果把这种行为视为侮辱和诽谤,那违法犯罪现象谁还敢仗义执言呢?涉案的被告人所在的审判系统说这行为是侮辱和诽谤违反了宪法,是打击.报复.陷害.迫害,梁鹿林受到党政监察机关质问和新闻媒体采访是应当的,正常的。“没有事实根据”梁鹿林心里压力怎会加大,无心工作。季禹昌“所谓查明的事实”自相矛盾。

重审时我的答辩和陈述并未说我犯侮辱罪.诽谤罪.抑或诬告陷害罪,季禹昌认定证据违法,我针对违法犯罪问题向有关部门机关反映并没有把反映材料公开向社会各界散发,正是我实事求是的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机关查处。季禹昌把我正常的向有关部门机关反映情况视为公然侮辱和诽谤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上是站不住脚的,公民向有关部门机关反映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把这种行为视为侮辱和诽谤,那违法犯罪现象谁还敢仗义执言呢。季禹昌这样做违反了宪法和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上也没有先例,根本站不住脚。

重审判决认定我有罪的证据所依靠的是4份证言,4份证言的认定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本案在开庭时完全违背这一条,四位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不仅如此,4份证言材料也均有问题。其一,几位证人均无详细地址,给人以虚假杜撰之言。其二,几位证人全是交通系统人员,其证言难以令人信服。其三,郭福建是控告状中交通局的涉案人员,与梁鹿林有直接利害关系。李保证是交通局职工,与梁鹿林同在一单位有利害关系,郭福建.李保证2份证言是1人书写。其四,薛显洋.芮健康.李保证在交通局系统内直接受梁鹿林监管,有直接利害关系。

我被暴徒二线站人员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当我向有关部门机关控告后,梁鹿林组织领导黑恶势力以各种方式恐吓证人及家属,对我进行敲诈勒索报复陷害.威胁恫吓.打击迫害我,又勾结法院行政厅人员多次对我敲诈勒索,报复陷害,非法掠夺车辆财产,打击迫害我。季禹昌为何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包庇暴徒,说是“被交通人员处罚?”纵观上述事实梁鹿林是二线站人员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领导者,组织者。直至直接参加者,季禹昌却故意违背事实包庇梁鹿林,说对“此事无直接关联”。违法认定“伪证”为证据,陷害我对梁鹿林进行侮辱谩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陷害我“罗列没有根据的事实,以控告状的方式公然贬低自诉人人格,破坏自诉人名誉”。什么证据和原因驱使季禹昌认为梁鹿林“精神受损伤”,“情节严重”的呢?不得而知。季禹昌认为我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认定证据违法.违背事实和法律。季禹昌凭什么臆断我诬告梁鹿林?难道说穿的法官服就可以随心所欲.颠倒是非,玩社会底层百姓于鼓掌之中呢?

重审时判决我犯侮辱罪,判处我有期徒刑6个月。犯诽谤罪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认定证据违法,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变本加厉对我打击.报复.迫害。

我没犯侮辱罪.诽谤罪。

2003年11月20日,送达我判决书时,我不服,当即要求上诉,而周口市中院直到2004年2月18日才提审我,造成我又一次被超期羁押,提审时中院提出调解,我不同意,他们表示此案已不好处理了。直到2004年3月12日才在看守所工作人员及检察院监管科的多次督促下迟迟枉法做出(2004)周刑终字第6号裁定,维持原判。并在看守所和检察院监管科的多次督促下才迟迟于2004年4月9日送达我,使我被处于长期超期羁押状态。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周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显示:

……….
“诉讼代理人马进军,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且相关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自诉人梁鹿林及原审被告人王洪举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是事实和证据不符,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鹿邑县司法局查实,鹿邑县没有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马进军也不是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中院是怎样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呢?重审时鹿邑县法院违法认定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事实清楚,周口市中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一审,重审开庭审理都没有查明事实,认定证据违法。中院二审不开庭审理更不能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更违法,相关证据在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不合法,不能证明事实,二审查明属实,予以确认是自欺欺人,姑息养奸。

一审,重审情形相同,所谓的“证据”一样,认定证据都违法。周口市中院(2003)周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周口市中院(2004)周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自相矛盾,出尔反尔,自欺欺人,属典型的枉法裁判。

我没有犯侮辱罪.诽谤罪。

鹿邑县法院送达我周口市中院(2004)周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时,我不服,表示将继续进行控告.申诉.上访,法院人员轻蔑的说:“你不过给政法委找个活干”。

综上所述,二线站人员根本无权上路查车,梁鹿林二线站更无权在公路上设卡检查车辆,然梁鹿林二线站组织8个队设立8个卡日夜不停的搜刮民脂民膏。他们以暴力威胁.敲诈.陷害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豫东百姓对他们恨之入骨,称他们是“活土匪”,严重的损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已经到了不予根除不能平民愤的地步。2002年5月24日19时左右我驾驶的车辆明显的不超限,更没有把公路压毁,我的证件和我驾驶的车辆牌.证.手续,为公安交警,交通局运管所和公路局管理与二线站没有任何关系,而二线站人员强行拦截我车辆,敲诈勒索我“超限”钱,我稍有异议,他们就把我打伤.把车抢走.劫持秘密地方(木材公司院内),交给黑恶势力看管,勒索高额“保护费”,不给凭据,此非法所得为双方伙同分赃。二线站这种罪恶行径已长达数年,二线站工作人员由国家工作人员蜕化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当我向有关部门机关控告后,二线站梁鹿林将涉案人员分散隐匿,给公安机关办案设置障碍,当地群众向监察机关作证后,他们又威胁恫吓证人及家属,非法搜查我的驾驶室及衣服口袋,给我造成重大损失,无法无天公然到鹿邑县公安局伤情医院我的病房内对我进行威胁恫吓.敲诈勒索.打击.报复.陷害.迫害我,组织黑恶势力勾结法院行政厅人员敲诈勒索.打击.报复.陷害.迫害我,侵占掠夺车辆财产,给我造成巨大伤害和损失。

我的控告状所反映的情况都是事实,我根本没有侮辱诽谤梁鹿林.二线站。一个人到底是什么样,一个社会群体到底是什么样,这是他们的一贯行为所决定的,而不是其他方面的东西决定的。梁鹿林二线站他们一贯的违法行为是豫东上百万百姓在广大基层干部有目共睹的,控告状二线站人员如何是豫东成千上万老百姓和广大基层干部公开评论,我根据自己饱受残害是经历和广大干群对玲鹿林二线站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揭露向有关部门反映是实事求是的行为,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应由有关部门查处。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司法局已有定论,监察局表示将在领导批示下对其余涉案人员进行查处,我并没把反映材料公开向社会各界散发,而仅仅反映到相关部门。

我没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梁鹿林。

梁鹿林,吕文化,秦陆军,李伟,孙德安,张军,马进军和法院行政厅人员李俊英,张效言,宋坤,孙现义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真相大白之际,令人不能相信的是我的控告状却被检察院法纪科办案人员复制后转交给了被告人,这是邪恶势力对我更残酷的压制,打击,报复,陷害,迫害阴谋开始实施的标志。他们妄图依靠审判机关的败类,施用暴力使我屈服,以司法形式掩盖他们违法犯罪及事实,被告人梁鹿林变成了原告人,被告人马进军变成了诉讼代理人。控告状中的涉案人员郭福建后来变成了制作伪证的人。梁鹿林2003年4月18日,具状控告我2003年4月21日侮辱诽谤他,构成侮辱诽谤罪,不符常理。

纵观刑法400多个罪名也没有“侮辱诽谤罪”此项罪名,而被告人李俊英,张效言,宋坤,孙现义的所在单位鹿邑县法院而能予以立案,这不仅仅滑天下之大稽吧?这说明了什么呢?

2003年4月21日上午9点多,检察院法纪科让我前去质证案情,从检察院法纪科调的法院行政庭卷宗中我发现了其他陷害我的涉案人员,检察院办案人员当即收回材料,不让再看。因二线站人员及雇请人员多次捏造事实,勾结法院行政庭人员,敲诈勒索我,压制.打击.报复.陷害.迫害我,致使我全家生活无着,家里揭不开锅,孩子失学在家,而社会一直不能还我公道。2003年4月21日上午10点,我只是在北大街揭露刚被发现的其他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涉及梁鹿林也没有侮辱谩骂梁鹿林,更没有捏造事实诽谤梁鹿林,事情刚发生鹿邑县新城区派出所人员就到了,他们把我叫到一边,开始问怎么回事,控告状中的被告人法院行政厅的涉案人员张效言,宋坤,孙现义就到了,他们二话不说就把我铐起来抓走了,他们要求我不告他们,遭到我拒绝他们便以“侮辱漫骂执行人员”的罪名把我拘留起来。我没有侮辱漫骂梁鹿林,更没有捏造事实诽谤梁鹿林。

梁鹿林所提供的4份证言材料也均有问题。其一,几位证人均无详细地址,给人以虚假杜撰之言。其二,几位证人全是交通系统人员,其证言难以令人信服。其三,郭福建是控告状中交通局的涉案人员,与梁鹿林有直接利害关系。李保证是交通局职工,与梁鹿林同在一单位有利害关系,郭福建.李保证2份证言是1人书写。其四,薛显洋.芮健康.李保证在交通局系统内直接受梁鹿林监管,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根本不符合事实,实属伪证。

纵观上述事实充分证明梁鹿林是二线站人员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领导者,组织者。直至直接参加者,我没有侮辱梁鹿林也没有捏造事实公开向社会各界散布诽谤梁鹿林,更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梁鹿林。

纵观一审.重审情形相同,认定证据违法,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实属枉法裁判。周口市中院2004年3月12日(2004)周刑终字第6号裁定更是违法认定证据,违背事实和法律与2003年10月20日(2003)周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自相矛盾,出尔反尔,自欺欺人,姑息养奸,更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我无罪!

我被释放后多次向信访局.监察局.公安局.纪委信访室索要书面结论,但他们都拒绝给我。

2004年9月21日我到周口中院去申诉,中院的人让我息诉罢访,我不同意。他便给我要300块钱,我质疑,他解释说:“法律没有规定刑事案件收费,本院规定刑事案件收费,不给你们要钱你们都申诉呢!”由此可见,法院制造的冤假错案有多少!基层法院的规定比法律的规定效力还要大,法院就是这样用经济手段欺压穷苦百姓,扼杀正义和公理的。《红楼梦》中说:“只有贾府门口是石狮子才是干净的”,而共产党门前张着血盆大口的狮子就是中国的法院,是最黑暗最凶残最肮脏的地方。呜呼哀哉!这个暗无天日的社会,豫东广大劳苦百姓何时才能见到青天白日?

案发至今已2年有余,车辆财产仍被侵占,我因治病,上下奔波反映情况早已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家里揭不开锅,孩子失学在家。一年的牢狱之灾,使我双腿落下残疾,失去劳动能力,而案犯至今仍逍遥法外。为此,感谢一切正义力量各种形式的声援和支持,铲除邪恶。为我,也为豫东的劳苦百姓讨回公道,争得一片蓝天,讨还一方净土。

申诉人:王洪举
2004年10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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