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女被刑讯逼供致死 75岁老太申冤被判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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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讯】(读者投书)江苏省沛县沛城镇75岁的孟召英老太太,只因为外甥女张广云被民警刑询逼供致死一案申冤上访,被非法迫害关进大牢,判刑二年。

老太太要清白、要人权、要恢复名誉!请新闻媒体予以关注!!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孟召英,女,1938年6月出生,汉族,文盲,退休工人,住: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滨河小区12号楼二单元一层。

诉讼请求:
1、要求再审。通过再审查清事实真相,撤销[1997]沛刑初字第98号沛县法院初审刑事判决书;[1997]徐行经字第201叫徐州中级法院刑事终审裁定书。
2、恢复申请人名誉;赔偿申请人因判刑、服刑所受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98号判决与终审201号判决均认定申请人犯有两条扰乱社会秩序罪。法院认定“被告人孟召英于1996年1月在得知沛县鹿楼派出所民警主建国、联防队员鹿守先因刑讯逼供致被审查人张广云死亡,鹿楼镇邱庄部分村民到县城非法游行后,多次主动到鹿楼镇邱庄村邱兆法家中,鼓动其家人上告并多次带其家人到沛县信访局等机关吵闹,涉嫌人员均被依法处理后,被告人孟召英又于同年6月5日上午带领邱家的人到信访局,对在场群众发表演讲、辱骂派出所办案人员,散布不实之词,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引起100余人围观,使全局工作人员上午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很坏影响”。就这一条“认定”申请人申述如下:

1、1996年6月5日是沛县领导在信访局接待来访人员的接待日,据信访局当时局长闵居恩证词,当日亿陪同县领导接待来访者,未听清外面说什么。,后来县领导也接待了邱家的人。判决书认定“使全局工作人员上午无法正常工作”完全是虚构,应予推倒。

2、判决书认定:1996年1月,沛县鹿楼派出所民警主建国、联防队员鹿守先因刑讯逼供致被审查人张广云死亡。这是一个人命大案,迟迟不调查处理,应属渎职行为,引发一些不满也属正常。“鹿楼镇邱庄村部分村民到县城非法游行后,(孟召英)多次主动到鹿楼镇邱庄村邱兆法家中鼓动其家人上告,并多次带其家人到沛县信访局等机关吵骂。”既然判决书认定“邱庄村部分村民到县城非法游行”为“非法”。孟召英是在得知“非法游行”之后,而鼓动受害夫家人上告或上访走合法诉讼之路,讨个说法,本是正道,绝不是犯罪!当70高龄的孟召英从服刑的农场刑满释放后得知张广云命案已获公安机关赔偿而终结时,内心虽然快慰,但面对自己为此案奔走而投入劳改的黑色幽默时,一丝苦涩油然而生,因此呐喊:还我清白!

3、一证数用。在判决书认定申请人的两条罪状中,均有“对在场群众发表演讲”和“趁机发表演讲”的犯罪事实,但两次演讲均未提供现场听“演讲”的听众的证词,即使有一个听众听到了演讲并大体叙述出“演讲”的内容,倒也能盍个大面。况且申请人孟召英生于1938年6月20日,案发在1996年6月和8月,时年近六旬,且体弱多病,又是文盲,居然能面群众发表演讲,而且在6月5日一个上午竟发表了两次,这不是孟召英创造的奇迹,而虚构这一事实的天才创造的奇迹!

二判决书认定申请人第二条罪状是:“1996年8月26日早,被告人孟召英带领邱兆法要找县领导,8时许,在沛县人民政府门口遇30余名要求反映问题的残疾人,孟借机发表演讲,辱骂县委、县政府,招200余人围观,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公安干警将孟召英带到派出所,经教育后,让孟回家。”这一条罪状主要是“孟借机发表演讲,辱骂县委、县政府,招致200余人围观,使工作人员无法工作。”无人证实发表演讲的事实,判决书提供的证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胡存义孟光均证实未见到孟召英演讲,只有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姚树生证:“孟召英在那演讲,,大致是说‘您是什么共产党?什么县委?打死人了不管不问?我非得告您不行’!”文中所述“打死人”是指“鹿楼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致被审查人张广云死亡案”。这样的大案县委应该管也应该问,久拖不定,理应受到质询,也应该告,这样讲就是犯罪?是非颠倒了,法律被玷污了!党和政府不能失去人民的监督!孟召英是退休工人,其老伴是抗美援朝负伤的残疾军人,其子是复员军人,属于“人民范畴”是没问题的。以上耿直的质询是应该受到重视。至于判决书对残疾人孟召英经过县政府门前而驻足观看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了一款欲加之罪,实在荒唐了。事实上,当时县政府大门保卫见残疾人要见县领导而关闭了大门,造成出入受阻,后县领导弄清情况后,专在小礼堂接见了残疾人,说明缘由后,一场风波得到平息。前后经过与孟召英毫无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孟召英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是虚构的,证据是不成立的,引用法律是不当的,如此简单的案子明眼人是不难看透的,但事实上经过沛县公、检、法三家侦察起诉判决后,孟召英不服上诉,徐州中院未审查证据,就原封不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孟召英依然不服无休止地申诉,1998年2月20日,沛县法院以(98)沛刑监字第1号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实用法律是正确的。”孟召英仍不服,继续申诉,徐州中院以徐刑监字第26号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判孟召英徒刑两年徒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原判决予以维持”之后,包括服刑期间,孟召英不间断的申请,去过省高院、最高院,但均转沛县法院与徐州中院,在这个圈子内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了。

面对已经形成的冤案,要想平冤,谈何容易?必须付出一定代价。孟召英在沛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重失误而造成的惊天大案中代民申冤如:1、1990年4月某夜,沛县公安局胡寨派出所所长带领干警将该乡杨店村村民王中伟用枪打死在其家中床前,死者亲属向沛县政法委及公、检机关喊冤无果,遂找到孟召英上访中央公安部,公安部批转沛县公安局查处。2、995年7月25日,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民警将个体理发人员刘冰传到派出所,在所长主持下刑讯逼供,强迫其承认卖淫,后经医检证明刘冰系处女,派出所放出刘冰后得知其写好材料准备上告,出动警车将刘铐走,以流氓卖淫将刘收容审查3个月。后经徐州公安法医鉴定为处女才释放。孟召英就此案多次上访,结果派出所所长被判刑两年,并给刘冰以行政赔偿。现孟召英又带鹿楼张广云亲属上访,沛县公安局实在忍不下去,再加个别领导为保住“一方平安”假象,更容不得这种揭短的上访,所以内定必须查处。致孟召英上诉、申诉、再申诉,最后均枉而无功。故而申请人坚决要求再审,公开严格审查证据,证人到庭接受质证,彻底平反这起冤案,并赔偿申请人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两年服刑期间的经济赔偿,申诉、上访的各项费用,造成病痛的医药费、名誉损失等)。

附:1、四份法院判决、裁定、通知。
2、闵居恩、胡存义、孟光、残疾人证词。

此致

徐州中级法院

二OO四年九月三日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公检法为什么要残害一个75岁古稀老太婆?只因为孟召英老太太要为外甥女张广云申冤。沛县鹿楼公安派出所民警主建国、鹿守先刑讯逼供、滥用职权,利用酷刑,将张广云残害致死。

致:世界人权组织,中国人权委员会、世界各大新闻媒体

请各大新闻媒体救救我吧!:

我是来自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镇、滨河小区12号楼二单元一层的一个75岁的老太婆。

95年农历十二月十八日那天深夜,沛县鹿楼公安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我外甥女张广云家,说张广云卖淫,便强行把张广云抓时沛县鹿楼派出所,并且,由民警主建国、联防队员鹿守光对张广云施行恶劣、卑鄙、残无人道的手段刑讯逼供,各种酷刑,致使被审查人张广云被残害致死……

我外甥女张广云是我从小一手拉扯带大,他的丈夫,老实得像个地瓜,我实在是咽不下这口冤枉气,便从96年起为张广云被警察残害致死一案而上访申诉,申冤。找各级信访部门,各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张广云被派出所公安民警主建国,鹿守先,渎职犯罪,刑讯逼供、故意滥用职权,将张广云残害致死一案,迟迟不做调查处理而于96年6月鼓劢受害人家属、家人上告、上访,走合法诉讼之路,讨个说法,并且,为此案奔走。仅仅因此,而于97年,被县级法院打击报复,迫害投进大牢,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对在场群众发表演讲”和“趁机发表演讲”定下罪名………被蒙冤、迫害、打击报复,判刑二年关进监牢。

我一个70多岁的老太婆,能对上访群众发表什么演讲?我一个大字不识的老太太安上一个罪名,投进大牢二年,连一个老太太他们都不放过,这是什么政府?什么狗屁公、检、法???他们是为真正的罪犯服务的,是用来镇压老百姓告状,这是什么狗日的政府??!什么他妈的社会!!连我这个一个大字不识70多岁的老太太都要受到迫害,咱们老百姓还有什么活路???我要人权!!要清白!!!要公道!!!

我实在是太冤了,我要恢复名誉!并且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侵权必赔!!!

声泪控诉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镇、滨河小区、12号楼二单元一层。
冤民75岁老太太:孟召英
家里女儿电话:0616——4628562

二OO四年十月十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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