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少江﹕中航油失手新加坡(下)

胡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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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8日讯】我们在上周的评论中介绍了中航油投机石油期货市场陷入巨额亏损,不得不向新加坡当局申请破产保护的来龙去脉,并且谈到,国际的舆论普遍认为中航油失手新加坡实际上是中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不良在国际市场上的一个大暴露。此次中航油事件究竟反映了那些中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呢?

首先,它表现出中国公司的经理人的责任和权力的严重不对称。而且这种不对称直接导致经理人的强烈投机动机。此次期货时间的直接责任人是中航油总经理陈久霖。

据报道,陈久霖与中航油在两年以前签署了一项关于其报酬的协议。根据这项协议,陈的基础年薪为六十万新加坡元,同时如果公司年盈利一千二百元新币以上,陈则可以按比例提成。结果,二零零二年中航油的净利润达到了五千七百九十三万元新币。陈久霖因此而获得四百三十万元新币的分成收入。陈久霖当年的总收入折合人民币达到了二千三百五十万元。

问题是,中航油的利润并不是由于陈久霖特殊的经营贡献,而是由于其国内控股公司所给与的航空石油进口和销售垄断权所取得的。这种几乎“无偿”地授予经理人巨额收入的协议一定有着不单纯的背景。与此同时,协议并没有相应的风险条款。也就是说,如果盈利,个人能够获取巨额收益,如果亏损,则全部由企业买单。

在这种制度下,经理人们并不把精力放在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投机来快速赚取利润,并从中提成。正是这种权利和责任的严重不对称导致的经理人的畸形投机动机将中航油带上了不归路。这种不对称也是国内资本市场投机之风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中航油的期货失手,实际上是中国国有公司想方设法规避有关期货的规章制度的结果。早在二零零一年,中国证监会便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外汇管理局等发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当年,证监会还发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这些文件明文规定,所有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企业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并且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明确规定境外期货交易的决策人员、交易指令执行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这些职责。文件还要求通过授权制度、套期保值计划、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合规检查制度等多个方面对风险进行防范,并且对交易的品种、持仓量、持有头寸的时间等作了明确的限定。

作为国有企业的中航油集团本应该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但是,它却通过在新加坡设立一家由自己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来回避了所有上述规定。这家上市公司,不仅回避了所有国家关于境外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执行中航油公司的一些内部的规章制度。根据中航油内部规定,损失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交易要提交给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评估;而累计损失超过三十五万美元的交易必须得到总裁的同意才能继续;任何将导致五十万美元以上损失的交易将自动平仓。中航油共有十位交易员,也就是说,只要按照规则行事,本来损失的上限是五百万美元。但是,中航油最终的损失却高达五亿五千万美元。

中国公司走向国际资本市场,除了融资之外,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来是一个重要目的。许多人认为,为了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公司就必须实行国际标准的会计、审计等财务制度。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也会相应地规范化。此次中航油事件说明,事情远不如想象的那末简单。

两个月以前,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曾向中航油颁发了“最具透明度企业”奖。现在看来,那显然是中航油将国有控股企业在中国市场做假账的那一套绝活搬到了国际市场的结果。

数周前,中航油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其在中国的母公司急忙配售百分之十五的股票,虽然未能挽回中航油爆仓的命运,但是也向世人显示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中国国有企业的身影。通过中航油期货爆仓事件,人们或许能够得出这个一个结论:任何上市公司,只要它仍然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控股,就不可避免地染上中国国有企业的痼疾。这是因为其控股的国有企业必然会运用国有企业的那一套做法来对其施加影响。这一点,在国内市场是如此,在国际市场也是如此。

(自由亚洲电台12月10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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