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年纪小 舅舅代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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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胡守得╱台北报导〕年纪轻轻的台北小郭在中国结识林女,暗结珠胎,但小郭年纪太轻,不能在中国完婚以携妻返台,遂请台湾的舅舅跨刀出马,冒充新郎赴中国,将林女娶回台湾后快速离婚,再让小郭和林女闪电结婚,顺利产下女婴并冠上郭姓,但因台湾民法有“婚生子女推定”的规定,担心东窗事发而被迫改冠舅舅的姓,小郭、林女、舅舅只好向法官招出内情,这才揭穿一段离奇的婚姻。

台北市的小郭赴中国时,结识林女,去年林女怀孕,刚满十八岁的小郭满心愉悦,准备将她娶回台湾照顾、生产,不料,一探听规定竟是青天霹雳;台湾民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子年满十八,女子满十六岁即可,但中国限定男方须满廿二岁,小郭还差四岁,肚子里的宝宝那能等那么久。

“天顶天公,地下母舅公”,台湾婚事习俗,母舅坐大位,小郭赶回宜兰,找到还是单身的舅舅,拜托他充当“替身新郎”,舅舅去年11月到中国,将林女迎娶回台,回台七天,舅舅即与林女离婚。

外籍新娘一旦离婚,常会遭遣送出境,为免林女被逐,两天后小郭就和林女闪电结婚,而两人早就暗结珠胎的女婴,也在今年3月顺利产下,登记为“郭家”后代,女婴在户籍登记上姓郭,看来一切圆满如意,时距舅舅迎娶仅四个多月。

但台湾民法有“婚生子女推定”规定,郭、林虽将女儿登记“郭姓”,但因舅舅和林女曾有“婚姻纪录”,而从女娃出生时间推算,小郭和林女结婚三个多月就生产,法律上显应“推定”女娃是舅舅和林女受胎所生,故应从舅舅姓“余”而非姓“郭”。但户政事务所并未察觉,直接让女娃提早认祖归宗,但万一日后有人发现“推定”错误,女娃还是得更姓为“余”,且民法“否认子女”时效有一年规定,倘若察觉时距其出生已逾一年,就算要弥补,也无从补救,是谓“法定破绽”。

小郭为免日后有所差池,硬着头皮请舅舅向士林地院提起对女娃的“否认子女”诉讼;开庭时,舅舅、林女隐瞒“代甥出征”情节,鬼扯说郭、林在中国原是情侣,因故分手,林女因有孕在身,只好嫁给舅舅;婚后来台,两人因个性不合而协议离婚,林女巧逢小郭,两人旧情复燃,迅速结婚。法官听完,觉得那有这么“嘟嘟好”代志?将三人找来,详告“法定破绽”的严重性后,三人才全盘招出。

舅舅、小郭、女娃经法官送马偕医院做DNA鉴定,证实女娃为小郭和林女所生,全案审结,判决女娃并非舅舅和林女的婚生女,终让女娃合法认祖归宗。

至于舅舅、小郭、林女合演假结婚,是否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而未做出正确“推定”,错将女娃登记为“郭”姓的户政事务所有无行政疏失?法官笑而不语。

法律小辞典╱否认婚生子女 周岁前须提讼

何谓“推定婚生子女”?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妻之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凡是先结婚、后怀孕所生下的小孩,依法均直接推定这对夫妻就是小孩的亲生父母。

近年婚外情屡见不鲜,一旦丈夫发现妻子有外遇,进而怀疑子女可能不是自己亲生,依法必须在小孩满一岁之前,向法院提起“否认婚生子女之诉”,逾一年就无法提起诉讼。

至于社会普遍存在“未婚怀孕”的现象,若生父、生母只是“先上车、后补票”(先怀孕、再补行结婚仪式 ),小孩当然视为“婚生子女”。

假使生父、生母未结婚,则法律只保障小孩属于生母这边的“婚生子女”,至于生父,明明孩子是自己的骨肉,却仍须透过“认领”程序,才能使小孩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但这项程序必须获得生母或非婚生子女同意,也就是说,生母或小孩有权拒绝生父认领。 (记者苏恩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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