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宣布完成修订反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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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余歌沧雅加达二十日专电)印尼司法当局宣布,已完成修订有关反恐的二零零三年第十五号法令,执法人员将获得更大权力来取缔恐怖主义活动。

司法与人权部法令与条例司长阿都卡尼对媒体透露,已修正及增订的反恐法条款包括,法院在审讯恐怖主义案件时,可以通过视讯会议方式来审问不能出庭的证人。

他说,增订这项条款是从去年提审(回教祈祷团创办人之一)巴席尔被控涉嫌叛国等罪名案件时吸取经验,当时,院方曾通过视讯会议方式传讯身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多名证人,但遭到被告辩护团以依法无据为理由的抗议,并拒绝出庭,结果主审官在判决该案时,也没有采用这些证人的证词。

据指出,经过修正的其他条款如第九条规定,任何人非法售卖足以危害人命和环境的爆炸原料,可被处十二年监禁,若该爆炸原料被供作恐怖活动,可被处十五年监禁。

第十三条甲款规定,任何人知悉将发生恐怖行为而不向当局通报,可被处十二年监禁,其所知悉的恐怖行为若真正发生,可被处十五年监禁;乙款规定,任何人若成为恐怖组织成员,或从恐怖组织获得金钱或物资,可被处十五年监禁。

此外,法令中的二十五条内容也作出修正,原文规定检察官有权拘留恐怖分子嫌犯六个月(一百八十天),现改为四个月(一百二十天);二十六条原来规定,当作证据的情报资料须经由法院院长的认可,现改为只须经由法官认可。

根据二十八条原来规定,治安当局(警方)未把被捕恐怖份子正式列为嫌犯之前,有权将其扣留七天,现改为三十天。如所周知,前年十月十二日发生造成二百人死亡的峇里大爆炸案后,总统梅嘉娃蒂发出二零零三年第十五号总统紧急政令,后来经由国会根据宪法把它批准成为正式法令;该法令遭到人权组织反对,认为诸多条款侵犯人权,但情治单位首长却反而要求修订该法,以获得更大权力来执行反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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