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刘晓波谈呼吁重审煽动颠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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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5日讯】(希望之声电台记者﹑大纪元特约记者林佳采访报道)中国大陆知识界人士联合签署公开信﹐呼吁政府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这一公开信在海外引起媒体关注﹐纽约时报﹑美联社﹑华盛顿时报﹑美国之音等媒体相继报导了这一消息。本次呼吁信的发起者之一﹑大陆著名异议人士刘晓波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国内的民众是否知道公开信﹖网民有什么反应﹖

刘晓波﹕大陆网站一直受到封锁﹐即使是国内的民间网站上公开信也遭到删除﹐如果注册的网友多次上帖公开信﹐那么网友注册的使用权都被删除。这种政治性的文字狱的案件(指杜导斌案)的维权﹐相对于其他案件(如孙志刚案)更为敏感﹐有些并不是直接来自官方的压力﹐大陆长期对媒体的管理控制造成了媒体管理者本身基于生存需要和内在的自我恐惧产生了一种自律性管理。即使如此﹐国内的反应还是很强烈﹐公开信发出三天时间内收到四百多个新增的签名。远远超过前两次声援刘荻的公开信的签名速度。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网民都很关心﹐因为这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可能落在每一个上网议政的网民身上。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杜导斌﹐刘荻。

记者﹕呼吁信中提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司法定义界线不清﹐司法解释不明确﹐你认为导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司法定义不明确是由于立法中疏忽因素从而有待完善﹐还是另有其他原因﹖

刘晓波﹕我们的公开信采取了相对比较温和的方式。因为要征集更广泛的民意。事实上中国整个的司法基础最大的问题是司法不独立。司法中的惩罚性条款特别是政治性的惩罚条款都是从维护中国政权以及一党专政的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立法的。当司法体系不是建立在保护公民权力和限制政府权力的立法原则基础上﹐立法本身就必然是偏向政府和赋予政府极大权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款本身是在司法不独立的现状下为了维护一党政权的利益而制订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初叫“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后来改变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是由于国家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之后﹐做了法律文字上的改变。但是法律的内容实质没有改变。严格地讲﹐它变成了一个维护一党政权和迫害公民言论自由权力的法律。事实上被指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的良心犯大多数都是根据这条法律被施加惩罚的﹔所以说这条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政权打击公民议政﹐剥夺公民言论自由权力的依据。

记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公开联名信有希望得到政府的回应吗﹖

刘晓波﹕中国的制度改革是渐进性的积累的﹐不能指望一次签名就会得到一种立竿见影的效果。民间压力要保持连续性﹐从孙志刚﹐刘荻案开始对个案持续性关注直到个案能得到当局的正面回应。目前大陆政治制度的某种进步就是来自大陆民间的自发的维权要求和国际主流社会﹐特别是媒体对大陆的民间维权的声援和支持。我们当然是希望呼吁信得到官方的正面回应。

记者﹕这是第一次准备上书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吗﹖以前有过类似的请愿吗﹖

刘晓波﹕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前没有上书过。95年我和其他一些人曾经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从那时起到现在不断有人呼吁废除劳教制度﹐包括法律界人士﹐如律师﹐法学教授等。

记者﹕那么中国劳教制度有变化吗﹖

刘晓波﹕据官方智囊的法律界人士透露﹐他们正在研究劳教制度如何改进。作为国务院行政条例的劳教制度有可能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特点是不经过检查院起诉﹐不经法律审判就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由公安局成立一个劳动教养委员会﹐开个会就决定了。我本人96年被劳动教养3年时﹐当时当地派出所叫我去谈点事﹐有三个人拿出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决定书﹐宣布之后就把我带走了。前后就是10分钟的事。

如果民间不主动争取﹐就不会有制度上保障公民权力的改善。特别是涉及到将要还政于民这一诉求﹐就是使公民在某种程度上分享了政府的统治权力和政治权力。这只能靠民间争取。这在任何一个转型国家都是一个普遍现象﹐无论是缅甸﹐南韩和台湾。这要靠大陆民间权力意识的觉醒和民间的自发争取以及国际主流社会的支持和声援的力量。

记者﹕言论自由在民间争取维权上有什么意义﹖

刘晓波﹕言论自由是公民权力的核心问题﹐它涉及到许多其他的权力。如果公民有表达言论自由﹐就会出现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有言论自由﹐社会舆论就有了独立监督政府权力运作的功能。民主政治和自由社会最大的不同于专制社会特点﹐就是公开化言论自由。专制社会的特点是黑箱操作﹐它剥夺公民的知情权和发表政见的权力。言论开放是一个社会走向公开化透明化的关键性的一步。

记者﹕这样看来﹐言论自由会撼动中国现行制度的根本基础﹖

刘晓波﹕对。所以我们并不希望有立竿见影的变化﹐实际上大陆政权在这些年中还是有变化。“人权”的概念最初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反动思想。后来特别是6.4以后﹐人权被解释为中国特色的人权即生存权和发展权﹐不承认普适性的言论权力和政治权力。象工人结社﹐罢工权力都是没有的。但是现在观念上有了变化﹐接受了人权的概念﹐而且还用“中国现政府保障公民的权力”来标榜自己在人权上的进步。这种观念先导的变化慢慢就会导致一种制度性的变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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