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成﹕违宪审查,人人有责!(中)

刘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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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3日讯】四,我们进行了一次实际的违宪审查。

2002年7月,我的住房被拆迁。我仔细对照宪法,认为杭州市的拆迁条例确实有违反宪法之处,它所规定的强制拆迁明显违反宪法39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和宪法13条——国家保护公民合法住房的所有权。为此我和其他拆迁户一起,对拆迁条例进行了一年多的违宪审查工作。

(一) 我们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经过。

1 我当时写了“宪法不容违反,违宪的条例必须纠正。”“杭州市的拆迁条例是违反宪法的地方法规”等文章,公开上网,并发送政府和正规媒体,同时直接和拆迁户、法官等作交流。

2, 2002年8月,我直接打通杭州市长公开电话,明确提出:杭州市的拆迁条例违反宪法39条。

市长电话的答复,绝没有说拆迁条例不违宪。其答复实质是默认了条例违宪这个事实。

3 ,从2002年12月至今,我们数十次口头和书面向省、市、区政府和人大,明确指出拆迁条例违反宪法13条39条的问题。要求纠正,要求答复。我们还把我们写的认为条例违宪的书面意见材料,通过各种办法直接送到数十位各级人大代表的手中。

我们从没有接到任何关于拆迁条例并不违反宪法的明确答复和理由。

4,从2003年1月起,我们数十次向杭州的上城、下城、拱墅、中院等法院,正式提出条例违宪,强拆违宪的法律申诉。要求法院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禁止违宪的强制拆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我们在法庭上向法官表达了最强烈的呼求:符合宪法,就是合法!违反宪法,就是违法!人民法院,决不能剥夺宪法明确赋予人民的权利。

5, 我们于2003年7月14日,由116人联名,正式向全国人大发出了要求《对国务院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作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在全国范围内倡导对拆迁条例作违宪审查。(国内多家报纸和香港报纸都有公开报道,并有报纸公开报道了建议书全文)

6, 我们在拆迁群众之间,广泛地认真地进行了拆迁条例是否违宪的深入讨论。

7,我们多次请教专家律师,商讨拆迁条例是否确实违反宪法的法律问题。

8,我们始终密切关注各方报道,仔细阅读各种专家学者有关宪法和有关拆迁条例是否违宪的大量文章,认真研究比较了各种讲法道理,包括国外的一些有关拆迁与宪法的规定。力求使我们的违宪审查工作能够做到全面、客观、理性、公正。

9,我们与记者一同采访有关官员,当面讨论条例有无违宪的问题。

如此一年多的违宪审查工作,使我们确信,拆迁条例确实是违反现行宪法的。

(二) 我们的审查结果:

1,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见到或收到任何一篇文章或书面答复,有明确表示:现行拆迁条例规定的强制拆迁,是并不违反宪法的。

几乎所有的回复意见或态度,都是并无不对或实际认同这个结论——“拆迁条例确有违宪之处”。

2, 只有杭州市下城区法庭曾有一份判决书写到:“ 给了补偿了,就没有剥夺所有权。”

但是此判决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因为,所有权当然包含自主的处置权。用强加的补偿搞强迫安置,显然剥夺了公民对住房的自主处置权。因而强制拆迁——其剥夺或侵犯公民对住房的所有权、其违反宪法是显然的。

3,而最能支持我们观点的,是新华社2003年11月发表的最新权威文章:拆迁之痛!

新华社在对全国的拆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后,得到了一句有代表性的群众语言,写在拆迁之痛的文章中。

请看,这句代表性的群众语言,是这样说的:

“房子产权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怎么有权代表我们处置和分配?”

这句话十分清楚——所有权归公民,政府部门无权强迫处置。

其实,这句话所根据的就是宪法13条的规定,这句话所表达的就是宪法39条的精神。这句话完全符合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宪法基本原则。这句话其实就是宪法!宪法原来就是在人民的心里。这句代表性的群众语言有力说明,绝不是人民群众没有能力运用宪法,而是人民群众最懂宪法,最能准确地使用宪法。那些最坚决地要坚持强制拆迁的人绝不是在代表人民!只有宪法最能够明明白白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心声。

这就是人民群众的心声,与我们所反映的强制拆迁违宪的观点,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应当欢呼新华社在这里完全代表了新的中央领导爱民为民尊民的正确立场。代表了共产党的正确原则。表达了广大被拆迁的人民群众的强烈心愿。

这篇文章于2003年11月在全国公开发表。这句代表性的群众语言,最有力地支持了我们的违宪审查结论。

除此之外,我们确实没有听到任何人说出过一个站得住脚的理由。能够证明拆迁条例并不违宪。

(三) 此外,我们还在报纸上不断看到一些权威的专家学者律师的文章,从各种不同的层面和不同的角度,指出拆迁条例确实存在违反宪法的严重问题。例如蔡定剑、江平、高智晟、谢光飞、张曙光等许多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著名人士的大量公开文章。

而在前不久新华社举行的一次关于拆迁问题的高层讨论会,也明确提出了拆迁条例违宪的结论。

(四) 虽然,关于拆迁条例违反宪法而不肯纠正,有些官员也能提出种种具体理由,但所有理由实际都是在强调不得不违宪强拆的理由,实际都等于承认违宪。

可以说,拆迁条例违反宪法——这是一个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事实。

这就是我们一年来实际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拆迁条例确实违反现行宪法,理应纠正。

五,法院没有理由不准公民用宪法辩护。

如上所述,当我们在法庭上根据宪法的应有地位,不同意按照明显违反宪法的拆迁条例办,要求按照宪法十分明白的规定,保护公民合法住房权益不受侵害时,法官们的基本态度却是:不会采用宪法维护公民的权益,或者强行禁止公民用宪法辩护讲话。

如果我们据理力争,法官就说是藐视法庭,要拘留辩护人。

我们真是百思不得其解?法庭上明明高悬着国徽,怎么可以禁止公民讲宪法!

当法官如此藐视宪法,公民为什么不应当藐视这样的法庭!

我们不会用暴力干扰法庭,但是我们必须表明严正的立场。法庭的权威只能由宪法确立,宪法的权威绝不允许在任何法庭被诋毁。坚决维护宪法的尊严,藐视一切藐视宪法的行为,这是宪法要求人民去做的事情。宪法要求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当负起维护宪法尊严的责职。请法官认真思考一下宪法的这段序言。

法官凭什么禁止我们在法庭上讲宪法?难道真是有什么上级规定吗?为此,我们作了专门调查。结果发现从来就没有这种规定。

法官们的做法只是根据一个完全过时的习惯。对此,中国宪法学的教科书说得最清楚。

1 《中国宪法学》的教科书上如此说:(莫江平主编,2001年10月出版。P57页)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基本不认可宪法的司法性,不承认宪法是“法”,可以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其缘起大概是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一个批复。客观地说,宪法没有规定罪名和相应的处罚,在刑事案件中无法直接援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但这仅仅是说明了宪法不宜运用于刑事案件,并未说明不能用于民事、行政案件,更不能由此得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能运用宪法的结论。甚至,宪法完全不能运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之说也是值得商确的。

从理论上讲:(1) 宪法是法,理所应当成为司法机关判别是非的依据。(2) 宪法序言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机关不能例外。(3)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诉讼请求保护,法院应依法受理。这里所讲的“合法利益”自然(甚至首先)就包括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从实践来看,普通公民大都觉得宪法离自己太远,以致不把宪法当法。为什么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司法机关不用他。为了巩固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树立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司法机关必须把司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显然,上述权威的中国法律专著早在2001年就有明确结论:法院回避宪法,拒绝引用宪法,根本没有根据,明显不合法不合理,早已应当坚决改变。

(可见,我们今天要在法庭上讲宪法,法官不但不让还要拘留,确实是过分了!应该是鼓励的事情嘛!)

2,随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从中央领导到普通百姓,上上下下都早已在坚决反对法官们的这种严重错误习惯了!

一年来,新一届的中央领导人一再大声号召和庄严承诺:

宪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

要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本届政府要严格执行宪法。

显然,国家最高领导是在公开鼓励公民维护宪法,绝没有规定公民不准讲宪法。

3,请看人民日报今年的一篇重要文章:“让宪法步入百姓家!”(2003-2-26日人民日报。里程)

文章说:“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依法治国,首先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要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谕户晓、深入人心,步入寻常百姓家,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宪法应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人民群众可以引用宪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诉讼,法院也应当依据宪法的条文判案。”

请看,中国最权威的政府报纸已经讲得多少清楚:可以用宪法诉讼,应当依据宪法判案。法官根本没有理由我行我素,抓住旧习惯不放。对于完全正确的完全合法的来之最高权威的合法指示,抗拒执行。

4 再请看有关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报道:(见2003-12-4日中国青年报第7版。“中国百年宪政之路”)。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以宪法为依据,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荠玉??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许崇德(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说,寥寥数语《批复》最大的贡献在于,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提出了司法机关应当保护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唤醒人们几近沉睡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权利意识起到了巨大作用。

这还不够清楚吗?最高法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示范判例,各级法院完全应当参照实行。今天,杭州法院还要拒绝公民的正当诉求,还想要拘留辩护人,这实在不是人民法院该做的事情!

5再请想一想国际惯例的问题吧。

中国必须与国际接轨。世界各国是如何对待宪法的?那一个国家的法院敢公然违反宪法呢?谁敢对公民维护宪法权利的诉求公然压制呢?难道我们的诉求不是有十分明白的理由吗?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毫无疑议的公认:违宪不但是违法,而且是所有违法中最严重的违法!我们怎么能和国际惯例整个颠倒过来做呢!把最严重的违法当成合法!对明明白白的违宪视而不见,把坚决维护宪法的公民视为罪犯呢?

所以,在法庭上不准公民维护宪法,禁止公民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利作申诉,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公民有坚持维护宪法的权利,法院理当尊重宪法尊重公民,否则,就愧对这个庄严的人民法庭。

在这里,我们恐怕还得探讨一下当年让宪法无法正常实施的客观原因,才可以让人们尽快放弃这个严重阻碍中国法治建设的过时的习惯、违法的规矩。

当年,因为我们的政权是靠暴力革命夺取的,所以在政权之初,就不得不靠暴力来维持,以避免战火重燃内战再起。因为这种客观需要,使得民主法治的宪法一时不能完全实施。这是一种类似于战争时期或战后初期的非常时期。在非常时期实行非常的法律,倒也情有可原。

但是,如今已经建国五十年,中国早已进入和平年代,人民有权生活在正常的社会,完全应该抛弃非常时期的非常习惯,完全应该坚决进入法治社会的正常轨道。为此几年前我国宪法已经专门加入了“要依法治国”的新规定。现在要求立即放弃法院不讲宪法的旧习惯,完全合理,完全合法,真正是与时具进的正理,促进其实现并非恶意恶行。

今天存在的台湾问题,正是一个需要大力促进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我们是现代人,理当站在现代文明的立场上,为后代子孙作想,来慎重解决这个关系到战争与和平的严峻问题,一念之差,血流成河。这全是中国人民的鲜血,人民的鲜血绝不应该为开历史倒车而流。在全世界都推行民主法治,是实现全人类和平进步文明幸福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全中国团结统一的唯一合理的根本途径。民主法治是世界的潮流,民主法治毫无疑问也是中国的必由之路、必归之途。

当年我们有大批一心为民的官员,违反宪法尚且灾祸不断。今天已经出现如此长期的严重腐败,再容忍违反宪法更是给人民造成了无法忍受的痛苦。今天,中国已经没有任何理由再容忍违反宪法的习惯存在了!实现依法治国,坚决清除腐败,已经成为今天全中国人民最迫切的共同心愿。

今天中国存在的严重问题,是长期不能得到有效抑制的权力腐败。腐败不能得到抑制,就是因为宪法未能得到坚决实施。腐败严重破坏经济建设,只有坚决根除严重腐败,经济建设才可能健康持续的向前发展。我们决不能再用秦始皇修长城的方式搞经济建设了。那是决不会给人民带来幸福的。当今世界丰富的物质文明,无不是在宪法之治下才取得最巨大的进步。唯有宪法可以根治腐败、稳定国家、健康持久地发展经济,唯有宪法可以给人民带来文明、发展、和平、幸福。这是今天全部世界文明发展史的清楚昭示。

所以,很清楚,在我们已经进入和平发展的新时代,在我们的人民已经长期遭受到极左与腐败的切肤之痛,我们再没有理由不放弃法院不讲宪法的旧习惯,我们再没有理由不坚决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尤其是在高悬着国徽的庄严的人民法庭里。

我们恳请请法官尊重宪法,恳请法官尊重人民,恳请法官尊重法庭上庄严的国徽。在依法治国已经正式写入宪法的今天,法院确实再没有理由不准公民用宪法辩护了。 @
(后接下)
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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