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一分钟: 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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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7日讯】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访华的英国首相柴契尔夫人,提出解决香港问题的”一国两制”构想,中英双方开始就香港前途进行谈判。

1984年12月,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中英联合声明》。

1985年4月,中国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同年7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并开始工作。

同年12月,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在香港宣告成立。

1990年4月,中国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2年10月,香港总督彭定康提出”政改方案”,遭到中方反对。

1993年3月,中方宣布在香港政制问题上”另起炉灶”。

1996年12月,中国国务院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区首任行政长官。

1997年7月1号,中英两国政府举行香港政权移交仪式,香港主权回归中国,香港特区基本法开始实施。

1999年1月,香港终审法院裁定香港人在内地所出生的子女,即使父或母未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均享有居留权。 同年6月,应香港特区政府要求,中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内有关居留权的条文,使拥有居港权的港人内地所生子女的数量大幅减少。 2002年9月,香港政府就涉及叛国,分裂国家和煽动叛乱等罪行的基本法第23条发表立法咨询文件。

2003年7月1号,香港五十万人上街游行反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并且要求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

同年9月5号,香港特首董建华表示,为消除社会对第23条立法的疑虑,决定撤回“国家安全 (立法条文)条例草案”。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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