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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屋拍卖 拟采公告现值方式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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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靓慧╱台北报导〕针对台湾金融资产服务公司办理的“钻石屋”拍卖,由于先前对于由资产管理公司(AMC)委托办理的不动产拍卖,究竟应依据“买卖”或“法院拍卖”方式课税,并无明确认定标准,台湾财政部赋税署昨日原则上同意,将“钻石屋”视同不动产买卖,得标者需依公告现值课征增值税。

自前年起,台湾金服陆续开办各项不动产拍卖业务,其中由法院委托拍卖的不动产,称之为“金拍屋”,由资产管理公司(AMC)向各银行购得、委托台湾金服拍卖的不动产债权,则被称之为“钻石屋”。

今年3月底,台湾金服完成了首件“钻石屋”的拍卖作业,但至今尚未完成后续的过户等手续,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于“钻石屋”的交易,究竟该以何种标准课征增值税,主管机关并没有定论。

台湾金服指出,法院拍出的法拍屋,增值税是以拍定价格计算,并在价金中扣除﹔而一般的房屋买卖,课税的标准则是公告现值﹔至于受AMC委托的钻石屋,由于得标者并无法取得“买卖契约”,因此业界并不清楚应依据何种交易模式课税。

台湾金服昨日拜会赋税署,经过讨论后,赋税署原则同意,将“钻石屋”的交易视同“买卖”,也就是得标者可以台湾金服发给的“拍定证明书”代替买卖契约,并依据公告现值课征增值税。

台湾金服指出,AMC业者亟需该公司代为标售不动产,但卡在增值税的认定标准,至今无法为AMC公司积极规划拍卖作业,不过,尽管昨日赋税署进行了初步的认定,但仍需获得财政部正式公文后,才算获得最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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