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良:“共产”的奥秘-透视长期悬而未决的上访个案(一)


魏永良欲起诉武安公安局,请社会各界关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质疑80%上访案已解决!

人气 21
标签:

【大纪元7月28日讯】简历:魏永良河北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人,生于1970年8月3日,94年因受骗倾家荡产,后开始上访告状,96年3月27日邯郸日报法制周刊以《温柔的陷阱》为题报导魏永良的受骗遭遇,97年7月15日因拦截邯郸市委书记刘建生告状被武安公安局拘留15天,8月30日年仅59岁的父亲郁闷而死,此后武安公安局以保护魏永良人身安全为由长期关押,99年2月9日因向中南海反映问题被劳教3年,2003年魏永良竞选市人大代表受到乡村干部和派出所的强烈干预,但成功当选村委会委员……,目前,魏永良经与公安局交涉,将一受害人控告公安局却不受理的诈骗案成功告破并将诈骗犯送进监狱。魏永良走上一条从上访,服毒,(还没有自焚),到参政维权的道路……。魏永良欲出版《”共产”的奥秘-透视长期悬而未决的上访个案》并征集案例。在网上搜索魏永良一词,可知详情。联系方式:电话:0310-5928556;Email:[email protected]欲知详情,请看邯郸日报法制周刊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报导(“温柔”的陷阱)……结婚为骗你的钱,离婚为了我的爱!

“温柔”的陷阱
社会众生相/李海岩

种下的是蒺藜,只能收获蒺藜,魏永良选择了错误的婚姻,而成为悲剧人物。

*一枝桃花从天降

这是一桩难以受理的案件。捧着厚厚卷宗,一行行蝇头小字像满纸跳蚤争先恐后地扑向我。

他叫魏永良,现年28岁,家住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58号。

他家很穷,自小记事住的是别人破旧的小土屋;他学习很好,曾以优异的成绩考上武安市第一中学,但他看到父亲积劳成疾的而又舍不得医治的病体,想到今后的生活,他放弃求学的机会,毅然操起犁耧耙□......

到了男女怀春的年龄,同龄的伙伴们谈恋爱的谈恋爱,结婚的结婚,魏永良却一直未遇“爱情”,一等再等混进农村大男队伍,家境贫寒的魏永良把择偶标准逐渐降低了。

1994年5月,本村侯某上门提亲,说的是表兄的小姨子--郝淑萍,老家是山西人,长期在万安村姐姐家住。“她在这找对象图啥”?魏永良问道。他很想找个外地人又惧怕外地行骗。

侯说:“山西生活太苦,淑萍在万安村住惯了,不想回去了。女方的目的不是为钱,主要想找个好家,咱们知根知底的没问题。”

在一个细雨菲菲的下午,魏永良在万安村侯某家中,与郝淑萍见了面。郝淑萍问:“你愿意从外地谈对象,不怕路远?”他说:“路远不算啥,俺家条件差,母亲不理事,我会家电维修,勉强过着日子”。

这时,淑萍姐淑珍进来说:“第一次见面,先不要定,改天见话儿”。

过了二三天,淑萍姐夫郝某捎信说女方未看好,让他在去趟。这天是农历六月初五,他和旺的到郝某家,淑萍再次问他:“你不嫌我是外地人?不嫌路远?”他给予肯定的答复。于是,定于次日“相家”。

“相家”人酒饱饭足,拿走100元相家费走了。亲朋好友嫌他小气,怕日后女方刁难,让他连夜又送去100元。

一个月后,女方全家人到万安村,他和介绍人侯某前去,在整个恋爱曲中郝淑萍一直是冷冰冰的,听说他的生日后,柳眉倒竖:“你是‘扫白星’,不给你处关系啦”。后经人说和,又定了次日再“相家”。

酒饱饭足之后,女方家人说:“依山西规矩,给1800元,以后不要钱了,啥个麻烦也没有啦,只是给小女买点衣服就成,从万安村娶人,山西来几个人就行”。

永良怕受骗,侯某说有郝某担保不会出问题。接着又进城为淑萍买了五.六百元衣服。

这之后,淑萍一会儿提出买礼物,一会提出买衣服,大到几百元,小到十几元,开口就是钱,否则就冷脸儿,要解除关系。他开始感到脚下的土发软,身子直下坠,但欲罢不能,他咬紧牙,实指望以此博取女人芳心,殊不知,钱不是什么都能买的。

8月17日,郝淑珍提出拿15000元置办婚事。他吓得脸倏地发黄:“不是说再不要钱……”

介绍人侯某说:“淑珍想把婚办排场些,你要不愿意,以前花的钱就不能要了”。听了这话,魏永良呆住了。

婚姻本身是一首甜美的歌,然而几多婚姻却被孔方兄搅得变态.变味。索要彩礼,比身价的高价女俯拾皆是。难怪有人说,过去是讲“郎才女貌”,如今是“郎财女要”,从见面到结婚有无数道礼的屏障。对于魏永良这个以牙缝里省钱的人来说,借钱也借不来,全家人硬着头皮,磨破嘴皮,借遍了亲朋好友,凑了5000元,连夜步行10余里山路送到万安村,淑萍一脸不悦,“啪”地把甩在门外:“要送钱,凑齐一块来,别新媳妇放屁,零蹦”。

永良脸上挂着笑,心里淌着血,他深一脚浅一脚地不知怎样才返回的家,借,还得借;卖,家里值钱的卖;他的鞋破了,去小铺5元钱买了一双,回来又退了;从街上捡到一双旧鞋穿上,父亲腰带断了,用根绳子......又凑了3000元。

淑萍还是不接钱,郝某打圆场道:“限5天时间,把剩下的7000元交清,否则以前的钱一律作废,我是证人。这钱是买东西用的,买啥别管”。

千日打柴一日烧。第4天,他将高利息贷的个人款5000元送去。

尽管魏永良对新婚生活充满幢憬,但爱神并没有赐予他丝毫的怜悯。举行婚礼的前5天,女方突然提出改为到山西娶亲,这无疑于雪上加霜。无奈,雇车2500元,宴席3000元,上车时又索取800元上轿.娱乐.鞭炮.过妆.钥匙.门帘杆等费用。当他看到万元换来的嫁妆连几百元都不值时,心里凉透了,家里人气晕了。

入夜,宾客散尽,剩下的自然只有洞房花烛之美了。他强颜作欢,她轻车熟路……他惊呆了。

*掺着泪水的蜜月

这年结婚时,他26岁,她24岁,值1994年。

新婚之夜,他知道她不是纯真的人,心里虽不是滋味,认为结婚也不易,只要她以后改了就行。可好心未必有好报,这里摘录其日记中的一些片断:

20日:客车往山西送客,萍跟着去万安村,多人去叫才回家。
21日:上午“认亲”,下午萍骑车去万安村,晚上多人去叫才回。
22日:萍说父亲生日,让我送她到固山,把我推下车,去了山西。
25日:我带礼物去山西,萍和岳父同来,晚宿家里。
26日:岳父数落典礼时未照顾好客人。中午,父女秘语:“把毛毯带走”。“现在不行,以后悄悄拿”。我心里难过极了。
27日:送岳父去万安,她说包袱是借姐姐的,拿走一个。
28日:她要50元去武安,晚上住万安村未归。
29日:我叫她一天,她搜走我身上301元后,一同回家。
30日:岳父回山西,去万安村送行,她又住万安。
12月1日至2日:去山西叫她。
3日:补办结婚证,给她100元才同意,当晚拿一包袱回万安村。
……

他们结婚之后,村里接二连三地有青年人喜结良缘。看到别的小夫妻恩恩爱爱,行双坐对,想想自己老婆除了拿东西就是要钱,三天两头去姐姐家一去多日不复返,每次都是求爷爷告奶奶央求回来住一宿,他暗自伤心落泪。

新婚蜜月20天中午,她说被子是借人家的,要拿走……他火了,对方陪嫁的东西已拿走的差不多了,根本没过日子的样儿。他找来了介绍人侯某,代理人郝某及邻居数人评理:“结婚时要走的2万元干什么去?怎么连个被子也是借的?三天两头往万安村跑为啥?”

郝某说有条棉被是我的,不还也就不要了,不是旁人。

侯某说以前没打听好,把你坑了,由命吧,咱再无法插言。

这时,淑萍来了,借口这是诬陷人,永良不想过。她拉住郝某说,姐夫咱走,咱不在他家,这时光就不能过。见郝某不动,她走了。

天下事,唯有男人和女人的战争难弄个理儿。魏永良去万安村找人,淑萍说俩人经常生气,他感到委屈,处处让着她,讨好她,却换不来清风细雨,反嘴道“放屁哩,谁跟你找事来?”她见他顶嘴,伸手打他,他给了她两个耳光,她嚷嚷道:“打死人了,打死人啦”。郝某拉住她,悄然耳语,她才座下来,见他没有走的意思,她拿起棍子打他,郝某拉住她:“能过过,不能过算,打啥哩!”她抱怨道:“姐夫,他打死你妹妹啦,你也不管”。说完,无事人似地座一边嗑瓜子。这时,有邻居上门,趁人说话间,她打了永良一耳光:“还了你”。他出门了,身后郝某与淑萍调笑:“这一回,肯定打晕了”“嘻嘻……”。

这之后,郝淑萍失踪了。

*渡尽“情劫”芳草新

为挽救这桩婚姻,村.乡党组织和共青团的干部,婚事介绍人,乡里乡亲朋友,数几十次做工作,但郝淑萍一直未露面。

造成这一婚姻悲剧的深层次原因,完全是因为他们没有扎实的感情基础,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事业上没有共同目标。魏永良只是为了男婚女嫁,成家立业,娶妻生子才与郝淑萍结成“米面夫妻”。而郝淑萍纯粹是游戏人生,才演一场“夫妻戏”,她有她的想法,外人不知。

魏永良无数次去万安村找人,其姐淑珍根本不让进家,一次次强行推出门外:“说媒管娶到家,就没有责任了,你跟我要啥钱?”其夫说:“咱现在啥闲事也不管,正经人家还说咱臭哩!”

日月如梭,一年来,魏永良记不清多少次去山西省左权县夏庄乡漳漕村郝淑萍家找人,她躲走了,她家人说:“除非来办离婚手续,想叫走人没门”。后来干脆说:“是离婚马上到乡政府,以后敢再来,非打断你的腿不可。”

这两口子的矛盾已毫无调和余地,他不敢提离婚二字,他怕丢了夫人再破财,显然,对方也摸透其心思,怕退还彩礼,逼他先说话,才干脆不进婆家门,拖一天算一天。

魏永良没料到自己会落个如此悲惨结剧……他婚前婚后为娶亲不仅耗光了全部积蓄,还负债15000元。在漫漫在寻人路上,又负债3千元。在他旷日持久地经受“爱情”浩劫中,全家人悲痛欲绝,常常相对无语泪空流……。

中共制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选自《离婚法律咨询》的相关条文

1:婚前财产是指夫妻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婚前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他方不得干预或侵占,离婚时,原则上归个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在离婚之前或一方死亡之前,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家庭财产转移或变卖,是侵犯对方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二:选自《当前诈欺违法违纪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与认定处理》的相关条文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诈骗罪中,财物的转移则表现为受害人“自愿地”把自己所有,占有,使用和保管人财物交给行骗人。所以,受害人交出财物的“自愿性”,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在诈骗罪中,行骗人采用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造成受害人对某种事实认识上的错误,则是构成诈骗罪既遂的前提条件。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陷入错误,从而无偿地把财产交给犯罪份子或其他人;客观上则表现为以有偿掩盖无偿,即行为人在有偿的幌子的下无偿地占有公私财物。

诈骗罪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或公私财物所有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所有权是由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构成的。换言之,这四项权能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作为客观的权利,所有权是权能的集体,是具有完整的权能的权利。但是,作为主观的权利,所有权往往并不是权能的集合体。在所有人实际享有并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它又是作为所有权的某种或某几种作用体现出来的。也正因为如此,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并非一定要同时或始终拥有该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即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分离的。所有权与其权能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诈欺犯罪侵犯的客体,可能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本身,也侵犯了该项所有权的某项或某几项权能,也可能只侵犯了该所有权本身而没有侵犯该所有权的某项或几项权能,或者只侵犯了该所有权的某项或几项权能而没有侵犯该所有权本身。以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关系为例,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1]所有权与占有权重合,即当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时,占有权为所有权所包含,诈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保护的该财产所有权。[2]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即享有所有权的人并不实际占有具体人财产,其他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享有占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三种具体情形:第一种是第三者诈骗该财产,其侵犯的客体便是双重的,即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占有人的占有权;第二种是所有人采取诈欺手段,骗取属于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其侵犯的客体便是单一的,即占有人的占有权;第三种是占有人采取诈欺手段,骗取为自己所合法占有而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其侵犯的客体也是单一的,即所有人的所有权。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均可以构成诈骗罪。在民法上,占有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是,也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非法占有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所有人意志,是对所有人所有权的侵犯。如果第三者采取诈欺手段,从非法占有人手中骗取非法占有物,其行为仍然构成诈骗罪。

欺骗手段。以欺骗的手段,使受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欺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以语言,文字或某种举动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误认为存在或把夸大的事实误以为真。

虚构事实既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全部虚构。但虚构的事实必须是为被骗者其财物时用作判断基础的事实。这种事实只要足以使特定的人产生错误认识,并错误地处分其财产就够了。

错误认识。错误认识是指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这里的错误认识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仅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有认识上的错误。

如果行为人的诈欺行为,在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同时,还给其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失,应按数罪处理。

诈骗动机的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因而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动机不能决定行为的性质,因而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没有意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区别与民事债务纠纷的主要标志。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我国,财产依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以及私人所有的财产。前二者统称为公共财产。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公民的合法所得,又是个人从事生产、工作和生活的物质条件。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对于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安心投入国家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侵犯财产罪,具有下列构成特征:

1.侵犯财产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置的权利。一般说来,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侵犯财产罪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并非都表现为被害人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丧失。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份子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并当成自己的东西任意处置,他们并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被害人也未丧失对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主张所有权的权利。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所有权可以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其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使被害人事实上丧失财物所有权;其二,行为人擅自挪用单位的财物,但并非使所有人永久丧失行使所有权的可能。其三,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

2.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客观表现形式: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例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其二,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例如,侵占。其三,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的,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例如,挪用资金、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

大多数侵犯财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例如,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罪,不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应退还而拒不退还,即不履行退还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

(一)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下列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定罪处罚。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集资款、贷款、保险金,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对此应按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殊法的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用伪造的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也不构成诈骗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概括起来表现为:其一,虚构事实,即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谎称能代被害人疏通关系,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等等。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其二,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行为人往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必须是诈骗财物数额较大,方能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一个必要要件。何谓“数额较大”,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6日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至4000元的为数额较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以5万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标准。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诈骗罪的认定

1.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所谓借贷纠纷,

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有的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分清上述两种不同行为的界限,一般应注意分析以下事实:

(1)借用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相互关系。一般借贷关系多发生在互相了解、互有往来的亲友之间,即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以借贷为名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虽然相互认识(例如幼年的同学),但离别多年素无来往,有的甚至是萍水相逢,以假姓名、假住址、虚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以借贷为名,财物到手即逃之夭夭。

(2)借贷关系发生原因。一般借贷关系中,借用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诈骗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骗取他人同情与信任。但也应注意,有的借用人虽然有不诚实之处,并不能证明是诈骗,例如,为了较容易将财物借到手,夸大自己在极短期限内归还的能力,实际上到期不能归还,但并不赖账并积极争取归还的,不能视为诈骗。

(3)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一般借贷关系,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例如,发生了天灾人祸,以致无法按期归还。而以借贷为名诈骗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大肆挥霍或者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根本不可能归还,同时也根本无归还之意。

(4)借用人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有无归还的诚意和实际行动。一般借贷关系中,借用人会积极争取按期归还,即使确实无力按时归还,也会继续努力,履行归还的义务。而以借贷为名诈骗则没有归还的意图,也不可能有归还的实际行动。

最后,应当强调指出,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把上述几方面的事实,以及案件的其他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切忌主观性和片面性。

2.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犯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五节和第八节,还规定了包括7个罪名的金融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上述犯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它们的区别是:其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后者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行为管理制度。其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而后者的欺骗只是发生在集资、贷款、保险等特定的活动范围,或者是信用卡、信用证、有价证券等特定物的使用活动中,或者是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其诈骗手段都有其特定范围内的特殊性。其三,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限于自然人主体;后者有部分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如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惟一情节。诈骗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刘安军的上访遭遇
几百人聚集蓟县信访 孙秀英自杀未遂
中国迫迁民众控诉野蛮拆迁
李契克:退伍军人团结起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