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灵:“保护弱者”的新交通法遭遇的尴尬

湘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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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讯】中国政府从不承认本国公民的人权状态有严重问题,但最近这半年以来,《新交通法》在中国遭遇的尴尬,不仅表明中国的人权观念有严重问题,还表明人权观念要在中国生根,将有一段漫长的路需要跋涉。

  “新交通法”引起诟病的主要是两条。一条是新法规定了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具体解释是:在交通的世界里,行人是绝对的弱者,机动车显然比行人更具强势。按说,这部新交通法体现了保护“交通弱者”的精神,是个进步。但在中国这个道德沦丧的国度里,这部法规却为一部分底层不法者制造了赚钱机会。就在新交通法出台后的几个月内,北京、广州、东莞等地已经发现多起有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丰厚索赔的案件。此举既令交通部门焦头烂额,也令有车族胆战心惊。广东抓获的撞车族老手虞某介绍:“做这行挺容易来钱的,每年赚几十万元不成问题。”换言之,新交通法的这条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为职业撞车族做了一块新蛋糕,其原料则是人的生命与鲜血。这一点可能超出立法者的意料。

  另外一条引起诟病的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所获赔偿极不平等。按照新交通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而是明确规定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赔偿标准。“解释”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立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其中第29条这样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据此,各地根据当地经济收入状况制定出来的“命价”赔偿额标准确实是城市居民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农村户口最高赔15万元。不久前,北京市民刘寰撞死人案件审结,因为在该次事故中死者是农村户口,刘因此感到自己还算幸运,只要赔15万。如果被他撞死的是一个城市居民,那赔偿金额按照诉讼所在地的背景的标准,可能高达93.45万元。这种建立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不平等颇受诟病。但因这15万元相对于中西部农村地区的人均收入是个天文数字,笔者也从中看到了这一赔付标准将诱导出新的犯罪。

  有一部电影“盲井”,讲述一群犯罪者诱骗农村打工者到矿井工作,然后制造死亡事故骗赔的故事。犯罪者的手法并不高明:先与被害者伪称亲属一起去矿井打工,然后伺机制造塌方事故害死被诱骗者,再以亲属名义找矿主骗取赔偿。其中每笔赔偿不过三、五万元而已,但已经使犯罪者视人命为草芥。需要说明的是,这部电影及其所依据的小说并非虚构,前些年中国曾经破获过一起这样的大案,只不过参与者更多,高达十余人,各有分工。该犯罪团伙被抓获时,已经制造了10多起这样的案子,害死近20条人命。可以想像,在中国时下这种糜烂的社会风气中,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这一原则将为许多不法者制造交通事故索赔大开方便之门。可以说,“新交通法”在赔付标准上将陷入这样的困境:赔付标准的城乡差别确实不妥,但农村居民的赔付金额越高,“盲井”这类事件也将会越多。

  从原则上说,笔者绝对赞成保护交通弱者与赔付标准的平等原则,这体现了现代法律的平等精神。宝马撞人案确实反映了“有钱有势者是大爷”这种社会病态,亟需矫治。但现在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美国人(包括来美国的华人)对接受保护交通弱者这一观念根本没有任何抵触,交通法的实施从未遭遇中国这类问题,而中国意在保护交通弱者的法律实施却遇到了如此尴尬?

  细究起来,除了美国有非常完善的汽车保险制度与相当完善的赔偿法律之外,还在于美国的社会发展水平、美国人的道德自律与人权观念与中国完全不同。这可以用犯罪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来解释。

  赔付的过程实际上是财富从机动车主(加上保险公司)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的转移支付的过程。中国之所以会出现撞车职业族,主要是因为撞车族经过计算后认为收益远大于成本。尤其是当撞车族成了团伙行为后,团伙中的老大是用别人的生命去冒险,自己只是坐收盈利,这种于个人而言的“零成本与高收益之比”更加容易诱导犯罪。对于任何人来说,生命本来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没有替代性,撞车职业族的出现,只说明了一点:中国不少社会底层成员通过正常途径谋生已经极其困难,身无长物,已经只剩下自己的生命作为资本豪赌。

  在人的生命都成为豪赌资本的国度,人权的整体状态可想而知。“新交通法”遭遇的尴尬还说明一点:在中国,如果要讨论政府与国民素质两者之间谁是专制政权滋生的土壤,一定会陷入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古老讨论当中。 (华夏电子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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